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
根据财税〔2016〕12号,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金三系统已作相应修改,3月1日起,在申报税款所属2月以后税款
(1)如果是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应税项金额超过3万,不超过10万,系统自动计算附征减免额,并带出减免性质“其他”;
(2)增值税纳税人,申报增值税附征,由于“销售额”不在申报表中反映,系统无法自动判断,需人工审核纳税人销售额,如不超过10万,需手工录入减免额,并选择减免性质“其他”。注:选择减免性质时,系统会提醒没有进行备案,属于系统正常提示,可直接保存。
问: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营业税纳税人现在是否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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