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制定和审批原则的规定。
一、本条包括六层含义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即不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相同的保险保障、责任限额、赔偿标准和权利,应当履行同样的义务和要求,不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定必须强制实施的险种,对投保双方的选择权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实行统一条款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使其无论选择哪家保险公司办理强制保险,无论在哪里发生交通事故均能得到相同的保险保障。同时,保障的同质化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之间加强合作,提高理赔效率,方便消费者。
为便于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保险行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各公司可以使用行业统一条款。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相同的基础费率。相同的基础费率是指同一使用性质的同一车型机动车具有相同的风险保费。实行统一的基础保费有利于风险的分摊,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也有利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保险公司之间的经营水平也不尽相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附加费率以及风险修正系数实行差异化,即根据行驶区域、驾驶人性别、年龄、驾龄、安全驾驶记录等风险因素差异,以及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差异因素,同一车型具有不同的费率水平。具体表现在:
1.在不同地区之间实行差异化的费率浮动系数。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风险成本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同一车型在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费率水平。导致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导致赔付成本差异较大。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较大的差异,东部和西部之间、城市和乡镇之间,生活消费水平和薪酬水平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同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各地的赔偿标准也存在着显著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北京2004年丧葬费为12022元,山西丧葬费为5365元,两者相差一倍以上。残疾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在深圳,残疾赔偿金高达50多万元,而陕西仅为14万元左右,两者相差数倍。
二是各地区道路交通环境和交通管理水平不同。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的路况交通情况各异,导致了出险概率和频率分布不同。据公安部统计年报数据显示,广东、江苏、浙江等机动车保有量较高的地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也较高,但是,万车死亡率最高的地区却是西藏、青海、新疆等地广人稀的地区。2004年,西藏万车死亡率为49.5,而河南仅为5.18,两地相差近十倍。
三是各地区驾驶人群体的分布状况不同。近年来,在经济发达地区私家车的数量急剧增加,由于私家车的主要消费群体多为新驾驶员,其驾驶技能欠佳,就整体而言,该类消费群存在“损失率高、肇事率高”的现象,致使私家车业务总体赔付水平不断上升。所以私家车占有率高的地区,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风险成本会明显增高。
保费水平应当与风险程度相匹配,否则,会导致在风险成本高的地区,费率水平偏低,在风险成本低的地区,费率水平偏高,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不利于督促各地区交通环境的改善和安全驾驶意识的提高。因此,相同使用性质的同一车型在不同地区体现不同的费率水平。
2.在不同的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实行不同的费率调整系数。驾驶人的性别、年龄、职业、驾龄、经验等个人因素对于风险具有一定影响。尤其在家庭自用车或其他私人用车上,个人因素和风险的匹配度更高。一般情况下,女性比男性驾驶员风险小,驾龄长的驾驶员比驾龄短的风险小。
3.根据机动车肇事或违章频度、程度不同实行不同的费率调整系数。对于经常违章肇事者或不安全驾驶者将适当上调费率,对于安全驾驶者将相应降低费率,以实现费率与风险的挂钩。同时通过奖优罚劣这一经济手段促进驾驶人提高安全驾驶意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关于保险费率如何与交通违章挂钩的问题在本条例第8条、第9条中有详细规定。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具体的标准。
4.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可以采用不同的附加费率。保险公司之间在经营水平、管理能力以及销售渠道上有很大差异,实行差异化附加费率,可以督促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通过严格控制费用来降低费率水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费率水平的下降最终使消费者得到实惠。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管理成本规定上限比例,保险公司在不超过该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具体附加费率。一般情况下,附加保费不得超过毛保费的35%。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保险业历年经营数据和机动车辆保险赔付情况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纯费率和风险修正系数,可以根据保险行业平均管理成本,制定行业指导性附加费率。协会制定的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行业协会制定的费率。如果保险公司需要调整费率,则应当重新向保监会申报。
我国自2003年开始实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在我国存续近二十年的机动车辆保险统一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车险条款费率,报监管部门审批后执行。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两年多来,市场总体反映良好,费率水平与风险程度更加匹配,保险产品朝个性化和多样化方向发展,使消费者得到更多实惠,同时也督促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不是简单的管理制度的回归,而是根据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从已实行强制保险的国家或地区经验看,除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等采用统一条款费率的'方式外,大部分欧美国家均由各保险公司按商业运作模式进行经营,其条款及费率也由各保险公司在法定范围内自行确定。
(三)由保监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进行审批。根据《保险法》第107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其保险条款和费率依法应由保监会审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的申请人为依法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格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函;
2.保险条款和费率文本;
3.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
4.保险费率精算报告;
5.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6.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8.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保监会依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进行审核,审核的原则和标准主要包括:
1.完整性: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完整;
2.准确性:条款内容清晰,文字通俗易懂,不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3.合法合规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4.公平性:内容不得显失公平,不得侵害消费者利益;
5.公正性:不得引起不正当竞争;
6.谨慎性:费率不得危及偿付能力;
7.不盈不亏原则:费率厘定基于正常经营成本上;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强制保险费率审批重点为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所谓不亏损不盈利原则,即费率的厘定基于正常经营的标准成本之上,这要从整体上来把握。首先,在费率厘定时,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在商业保险的费率构成中,一般包含预期利润率,这是商业性企业的正常经营利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依法实行强制的险种,其社会性和公益性特点要求商业保险公司不应从中牟取利益,因此,费率构成中不能包含利润率。其次,不亏不盈原则是针对整个保险行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而言,个别公司由于自身经营水平差异,在短期内出现一定程度的亏损或盈利,不影响不亏不盈原则的实施;第三,要从一定期限内来审核该原则的有效性,一般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年度的经营情况来判断是否盈利或亏损,并视情况来调整费率。
强制保险的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组成。纯保费又称风险保费,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率来确定,对于同一地区同类车型的纯保费,各公司之间的差异一般不会太大。附加保费因公司的经营成本高低而有所差异*经营水平较高的公司附加保费较低。保监会要求保险行业根据业务年度行业整体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损失率情况以及预期损失率来测算纯保费水平,纯保费占毛保费的权重一般为65%左右;各公司的附加保费最高不超过毛保费的35%。
保监会在《保险法》和本条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根据以上原则,对公司制定的费率进行审核和调整,对可能产生的各类问题也在此原则基础上进行协调和平衡,维护投保人利益,确保行业稳定。
(五)本条第2款是指,保监会在审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精算师事务所对保险公司费率测算中使用的数据、测算方式、费率结构和水平进行评估。引人精算师事务所对费率进行评估,有利于维护费率厘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有利于增加费率制定工作的可信度和透明度,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改革的有效实施。
保险费率厘定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运用了大量的精算技术和数学方法,需要由专业的精算师来进行。目前,在保监会的积极推动下,我国的非寿险精算工作得到较快发展,非寿险精算队伍逐渐壮大,精算技术已经运用到非寿险保险产品定价、责任准备金评估和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等多个领域,精算工作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总体上看,我国非寿险精算工作尚在起步阶段,精算人才缺乏,精算经营不足,因此,引进国际先进精算师事务所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进行评估,不但有利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而且对保险公司加强精算工作、提高精算水平也有一定促进作用。
(六)保监会在审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对保险公司厘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进行听证。实行费率听证有利于费率水平的公平公正,有利于费率厘定工作的公开和透明,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听证会组织者为中国保监会;听证申请人为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协会;听证代表为社会各界代表;听证内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具体费率听证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这一险种保费计算有严格的规定
(一)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强制保险费率采用不亏不盈原则,即在保费结构中无预定利润率,并且由“财政部”、“交通部”制定保险人办理强制保险的准备金提存方式及独立会计处理原则。强制保险的费率由“财政部”会同“交通部”拟定,由社会公正人士组成的费率审议委员会审议。费率结构如下:
总保费=(调整后纯保费十保险人业务管理费用十精算及研究发展费用)/〔1—特别补偿基金分摊额一安定基金一特别准备金一(资金成本率一资金收益率)〕
其中,调整后纯保费:自用小客车与自用小货车二基本纯保费X(年龄性别系数十违规肇事记录系数—1);其他车种=基本纯保费x违规肇事记录系数;现行机车未考虑个人因素因子。
保险人业务管理费用:汽车为330元,机车一年期业务为190元,二年期业务为300元。
精算及研究发展费用:每件保单收取1元。
特别补偿基金分摊额为3%;安定基金为0.2%;特别准备金为0.2%;资金成本率为1.475%;资金收益率为0.047%。
(二旧本规定:强制保险费率厘定遵循无损失、无利润原则(即标准成本原则)。《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规定:保险费率以及互助保险缴纳比率必须是在补偿有效经营之下的标准成本的范围内降低到最低限度的费率、比率。“有效经营经营之下的标准成本”是针对保险公司整体的,并不局限于各保险公司的个别的成本。因此,经营效益不好的公司有时出现赤字,并不违反原则,此外,在计算保险费率时不允许考虑预定利润。
费率的厘算由汽车保险费率算定会(NLIRO)来计算,并报金融监督厅(FSA)备案,经过90天的核准期后视为获得批准。如果保费超过有效经营下的标准成本,FSA有权要求NLIRO变更保险费率,如果保费达不到成本时,由NLIRO重新计算费率,并申报FSA。
保险费的构成:纯保险费59.4%,营业费25.6%,损调费5.2%,代理手续费9.8%。
(三)美国规定:由Insurance Services Office(ISO)提供保险的风险保费及成本价格,费用则由各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附加,所以各家保费有差异。
(四)瑞士规定:在1996年之前,三者险费率实行的是审批制,即由保险人制定,报联邦保险办公室(FOPI)批准。1979年,瑞士实施的新法律规定,各保险人必须实行统一的三者险费率,该费率每年调整一次。根据上年统计数据和经营情况,各保险人联合制定出三者险费率,提交给一个由保险人代表和消费者代表等组成的外部委员会审核,然后由该委员会向FOPI提供一个建议费率,FOPI在审查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批准执行。
1996年后,瑞士对车险三者险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即三者险费率不再由FOPI审批,各保险人可以自主制定自己的费率。截至目前,在瑞士车险市场上,各家公司的三者险费率体系差别越来越大,而FOPI基本上不再对费率进行任何管理。
(五)德国规定:随着欧洲保险市场一体化进程,原先通行于德国全境的由保险监督局所批准的机动车保险统一价格已不复存在。现在,各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其保单的条款和价格而不需事先得到德国保险监督局的批准,但必须将保单和费率表送保险监督局备案审查,如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之处,监督局有权责令公司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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