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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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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工会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工作,为了管好、用好教职工福利费,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福利费来源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行政按全年全体教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2.5%拨给。
二、福利费使用范围
福利费主要用于全校教职工的集体性福利活动。
1、教职工重大疾病或因病去世、特困职工、教职工直系亲属病逝的慰问。
2、全体教职工春节、教师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和教职工生日的慰问。
3、全体教职工每年一次的身体健康检查。
4、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
5、校外居住教职工的网络交通补贴。
6、其它用于教职工的福利支出。
三、慰问补助标准
1、教职工因病住院(每年一次),标准为200元。
2、教职工个人因病去世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及父母、岳父母)病逝,慰问费标准为300元。
3、重大疾病教职工慰问费(每年一次)标准为800元。
4、特困教职工的慰问费(每年一次)标准为500元。
5、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考取省级重点高中每生奖1000元,考取一本院校(含港澳院校):每生奖XX元,考取出国留学:按国内一本院校标准奖励。
6、校外居住教职工网络、交通补贴:网络25元/月,交通25元/月。
7、重大节日慰问费和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费用标准,视具体情况由工会委员会全会讨论确定。
四、福利费管理
1、学校行政每年按季度足额将教职工福利费拨给工会帐户,由校工会统一管理,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2、福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3、必须建立和健全工会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帐册齐全。每笔福利费的支出必须记帐登记,票据和审批手续齐全。
4、工会福利工作委员会每年12月20日之前要完成本年度职工福利费的决算工作,同时编制次年福利费支出预算计划,做好次年福利费的核拨工作。
5、学校工会原则上负责城区内正高以上职称、市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处级以上干部的因病住院、病逝的慰问。基层分会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因病住院、病逝的慰问。
6、重大疾病和特困补助由学校工会负责。凡申请重大疾病和特困补助的教职工,必须由个人申请(重大疾病要有医院诊断证明),所在基层分会审核,报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批。
7、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按鄂职院字﹝XX﹞25号文件执行。
8、校外居住教职工网络、交通补贴,按鄂职院字﹝XX﹞26号文件执行。
五、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执行。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学校工会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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