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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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增强办学整体势力,推动学院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明细产权关系,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增加变更、使用维护、清产核资、财务管理、统计报表、投资分析;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学院实行两级资产管理摸式,设立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资产管理工作,对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由主管院长担任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副主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负责日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学院下属各二级学院以及行政部门等单位应有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安排一名同志作为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 根据学院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职能划分,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为
一、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全院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效益分析等项管理工作。
(3)制定学院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相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落实;
(4)负责学院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帐登记、统计工作;
(5)组织并协助全院新增固定资产的计划论证、汇总报批,并对其进行验收登记、变更调拨、维护保养、报废处置等管理工作;
(6)负责及协调有关部门对全院房屋资源统一登记、分配、使用、调整、维护等项管理工作;
(7)负责全院家具登记、分配、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8)承担全院所需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低值易耗品、材料计划制定、论证报批等管理工作;
(9)全院库存物品的登记、存放、保管、发放,做到帐、物、卡相符;
二、财务处主要职责: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需要,制定资金预算计划、落实资金到位、监督资金使用;建立健全院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学院及各部门年度、月度成本费用指标、专项资金、流动资金定额,并监督执行参与重要经济合同和招标项目的研究、审查、会签;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建立固定资产明细总帐、分类帐,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务处主要职责:制定全院后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后勤固定资产日常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包括:交通设备、通讯设备、橱房设施、锅炉、绿化设备、医疗器械等);负责全院植物(树木)的管理工作。
四、基建处;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学院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办理征地、房屋拆迁、申请建筑执照,并按照建筑设计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办理俊工验收交付手续。
五、采购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全院基建工程及配套设施、仪器设备、低值品、易耗品、材料的统一采购工作;制定和完善有关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用讯价及招标方式保证使用具备可靠质量、优惠价格、良好服务的产品;
六、图书馆 :负责全院图书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处、中心等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院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各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应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帐、卡、物工作,并按照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做到帐、物、卡相符,以及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物、卡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九条 以下属固定资产范围
一、单台件价值200员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不变的资产;
二、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为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分类
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将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一般设备(行政、后勤、家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设备。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固定资产划分为十六大类:
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 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器皿
13 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四章 固定资产计价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入价及运费、保险费、安装手续费等记帐;
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扩建、改建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扩建、改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扩建、改建过程中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记固定资产帐;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重新购置价值计价;
六、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价执行;
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待实际价值确定后计价;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实际价格或按评估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第十二条 已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经过学院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造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的。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验收
第十三条 学院从实际需要出发,对固定资产的投入应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打细算、轻重缓急、逐步解决。坚决杜绝盲目、重复购置、建造固定资产,造成资源闲置和浪费,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模以及固定资产配备及使用标准确定经费预算计划,增加固定资产应在安排的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严禁非计划超支超用。
第十五条 按照加强计划管理、统一集中采购的原则,各单位拟新购建固定资产均必须申报年度计划,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及职能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从合理性、先进性、效益性等方面讨论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由采购中心统一订购;临时、零星、的急需物品,严格按照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购置大型、批量仪器设备、家具、图书及新建造基本建设项目,应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有关专家、使用单位共同组成招标工作组,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保证购建的固定资产无论是质量、价格及服务方面均达到要求。
第十七条 新增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由资产管理处、购建单位、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合同条款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八条 验收通过后,资产处和参与验收的部门共同填写验收报告,由资产管理处出具固定资产验收单、并建立固定资产帐、卡片,打印条码标签。财务处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管理好所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要认真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做到人人都管物,物物有人管。
第二十条 对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注意防尘、防潮、防锈,保持设备清洁;房屋构筑物定期勘查、急时修缮,确保使用安全;要爱护学院图书资料,发现破损急时修复;对各类家具、生活服务设施,主管部门应经常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实行二级管理,学院与各使用单位共同建立固定资产帐、物、卡管理体系,完全达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二十二条 对在使用固定资产过程中,由于玩忽职守,操作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同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连带管理责任。
第七章 固定资产变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院内外调拨、借出、变价、报丢失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报批后,由学院职能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出租、出借的资产,由借出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租借;对回收出租、出借的资产应进行全面认真检查,确实无任何损伤、损坏情况下收回。租借取得的收入,应急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的原则,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率低下的资产有权进行调整或调拨,调到使用效益高的单位,最大限度发挥作用。
第二十六条 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一、根据工作需要,人员、机构进行调整,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院,须交清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后方可离院;
三、资产管理员岗位发生变动,应在本单位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固定资产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损毁的,应按报损处理。保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定为无法修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的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资产管理处审批;
四、上报学院主管领导;
五、根据批复意见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仓库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理、适量地储备通用、常用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物品的库存是保证学院教学、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项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物质基础。仓库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对仓库管理人员提出较高要求。
第三十二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贯彻执行学院有关仓库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仓库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明确仓库管理工作责任目标,并自觉检查落实。
第三十三条 仓库保管员要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对仓库管理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严把进入仓库物品质量、数量关。凡采购入库的物品,仓库保管员与采购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全面、详细检查验收,按照提供的发票或受货清单逐一核对,发现质量等问题有权拒收;出库的物品,要严格按照审批程续发放。
第三十四条 仓库保管员要准确掌握各类库存物品需求量及循环周期,随时将需要补充或积压库存物品反馈到有关部门,急时作出相应调整、补充,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建立库存物品的帐、物、卡管理制度,对每件物品都应详细登记,做到帐、物、卡相符。仓库物品要每月清点一次,学期末和年底与财务处库存帐目核对。
第三十六条 加强仓库安全管理,落实防火、防水、防盗、防潮、防霉等措施,确保学院财产不受损失,保持仓库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七条 学院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清查资产,达到帐、物、卡相符的要求。清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急时解决或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职能管理部门批复。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在每年年末组织全院各固定资产归口单位进行全面清查资产,要求各单位内部帐、物、卡相符;学院固定资产分户帐与各单位固定资产帐、卡相符;学院固定资产总帐与财务处固定资产明细帐完全相符。
第三十九条 每年资产清查结束后,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进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评估总结,并作出资产效益分析报告呈送学院领导,为学院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 年 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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