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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居住证暂行条例
广东省为了引进人才,实行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广东省居住证暂行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为了贯彻落实《2002—2005年广东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鼓励国内外人才来广东省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广东综合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是符合广东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通过柔性流动来广东省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国籍的人员和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或地区、证件号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证号(中国居民身份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居住证》印有持证人小一寸彩色照片,须加盖省或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居住证专用章”。
省里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主管广东省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在省人事部门建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办法在本市的实施及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对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有疑问的,应当由职业技能鉴定行政部门鉴别。
省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制作,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及在省人事部门建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
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工作。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广东省居住、工作、创业的证明;
(二)港、澳、台籍和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或者外国籍持有人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申领人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东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
(二)具有中国境内大学、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知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资格及以上的特殊技能;
(三)具有从事五年以上应聘职位要求的本专业工作资历,掌握所要承担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四)遵守国家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以及应聘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犯罪记录。
第八条申领《居住证》的人必须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3份,径送工作单位或者企业注册机关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批准设立人事户头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一)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广东省的住所证明;
(四)婚姻状况公证书;
(五)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在广东省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已经持有《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的人员,免交上述(一)至(四)项材料,凭《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和第(五)项材料申领《居住证》。
人事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四、七、八、九条的规定,当场审核《申请表》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登记受理《申请表》、婚姻状况公证书、健康证明原件和相关材料复印件,退回相关材料原件,并发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凭据》(以下简称《受理凭据》);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申请人,并发给不予受理凭据,写明理由。
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在《申请表》里签注是否符合申领条件的认定意见,发还给申请人《申请表》2份,收回《受理凭据》。留下1份《申请表》和相关申领材料存档备查。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居住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一)、(四)项、第八条、第九条(三)、(五)项的规定,向原申请机关和发证的公安部门续办新证。逾期未续办新证的,原《居住证》自然失效。
因中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收回其《居住证》,交回发证机关注销,同时报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居住证》持有人调入广东省落户的,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入户手续时收回《居住证》。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广东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以聘用方式担任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符合广东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及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子女入学(托)。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就近安排。
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广东省高中毕业学历的,可以参加广东统一高考,报考广东省部委属高校,省、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台籍和外国籍人员或者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广东省升学考试的,可以按照“四种考生”的有关规定降低录取分数线。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接受行政机关或者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聘用的,参加广东省机关养老保险;在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其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入本省企业单位工作的,养老保险按照粤劳社〔2002〕26号文件办理,其他人员按照企业办理。
持有《居住证》的国内其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终止合同离开广东省时,其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储存额及其利息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加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广东省时,广东省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账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广东省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账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广东省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广东省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台籍人员,外国籍人员或者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号码在广东省内的任一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取款业务;可以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将其在广东省工作期间合法取得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长期居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与居住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在广东省内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小型机动车入户,乘坐各种民用交通工具,住宿登记,并享受广东省居民同等待遇。
国家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hui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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