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

时间:2022-07-12 16:04:3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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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于9月1号正式施行,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解读《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解读《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

  9月1日,《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将正式施行。1997年10月修正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这部备受各方关注的法规历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四次审议(一部法规出台一般需经过三审),历时一年多,于7月29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它究竟对我省义务教育的哪些方面作出了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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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衡学生生源

  明确“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实现教育公平的有效途径,是义务教育发展新阶段的重要要求,也是当前社会的普遍关切。为此,条例从多个方面对“均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均衡办学资源

  办学资源不均衡是制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方面,为解决这个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采取措施缩小学校之间、区域之间、城乡之家的办学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上学要上“重点校”,编班要去“重点班”,这一现象屡见不鲜。这种情况条例也明确禁止,条例规定,不的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建设超标准学校;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编班, 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

  均衡学生生源

  近年来,有关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范围划定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实现就近入学,关系众多家庭切身利益。条例明确写入“就近、免试”的入学原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招收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的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者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在立法调研中了解到,目前小学招生划片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教育部门划定小学招生区域的透明度不高,科学性、合理性受到家长们质疑。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划定招生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招生范围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和建议。

  均衡配置教师资源

  为促进县域内师资配置的均衡,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校长和教师校际流动制度,缩小县域内师资配备差距。对在基层工作的教师,在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保障农村教师待遇。条例明确了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即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薄弱小任教或者支教的经历。

  设置“素质教育”专章

  长期以来,“应试教育”倍受诟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对人才素质要求日益提高,素质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条例为此设“素质教育”专章,从行政机关职责、学校教学活动、社会家长要求等多个方面对实施素质教育进行了规定。 我省也是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全面规范素质教育的省份。

  禁止六种不符合素质教育教学的行为

  条例明确了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学校的禁止行为,包括

  擅自增减课程和课时;

  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

  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

  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

  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经营性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偿补课和培训;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升学率不得作为学校排名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考试成绩或者升学情况作为考评学校、教师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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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待遇有保障

  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实施素质教育,教师是关键。在保障教师待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培养、加强教师管理等方面,条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建立健全教师绩效考核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实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择优聘用新任教师。建立健全教师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注册、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教师工资纳入财政预算

  条例强化了保障教师待遇的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教育津贴,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享有农村教师补贴; 教师的医疗保险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等。

  杜绝教师不正当谋利

  条例还对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规定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课活动或者强制、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或者其他商品;不得收受或者索要家长、学生财物。

  学校有五种情形校长或受处分

  条例设置了法律责任专节,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举行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或者以各类竞赛证书、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依据的;

  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的;

  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的;

  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组织或者指定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

  利用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和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学校的。

  条例还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从事有偿补课活动的;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的;

  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或者其他商品,谋取利益的;

  收受或者索要家长、学生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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