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时间:2024-08-29 20:19:48 志彬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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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一部备受欢迎的条例,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坚持就近入学不动摇

  坚持就近入学,是条例的鲜明原则。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要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就必须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这是来自各方面的一致看法。

  解决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光考虑校车本身的安全是不够的,校车再安全也会有风险。必须着眼源头,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

  二、保障农村学生获校车服务

  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学生获得校车服务,是条例的明确倡导。

  对此,条例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这实际上是明确了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即校车服务主要是保障难以就近入学、公共交通又覆盖不到的农村地区学生。

  对其他学生的乘车问题,许多意见认为应当尽量依靠公共交通,这样最安全。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条例不提倡城市开校车以及学生远距离择校。

  三、撤点并校须听取家长意见

  近些年,一些地方较大规模地撤点并校,许多学生家长很有意见,但阻止不了。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

  据了解,有关撤点并校,社会有异议。不少意见认为,撤点并校要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并妥善安排好学生上学的交通问题,没有妥善安排的不得撤点并校。条例显然采纳了公众意见。

  四、建立多渠道校车筹资机制

  校车经费谁来承担?这是保障校车安全运行的关键问题。没有充足的资金就难以保障校车的质量和安全运行,但投入不足是目前的突出现状。

  条例对此作出原则性政策支持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不少专家认为,校车服务一定要和国家整体财力相匹配。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符合实际。

  财政部门正在抓紧制定财政资金支持配套办法。

  五、个体客运可从事校车服务

  谁可以是校车服务提供者?条例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与征求意见稿比较,条例扩大了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将个体客运经营者纳入。此举是从实际出发。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根据当地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个体运输户与学校与家长联合签署协议,统一配备定位系统,提出安全要求,划定具体线路,明确应负责任,这样才可提供服务。决不允许任意提供服务,招揽学生。无论校车服务提供者是谁,都必须经过许可。否则就是非法。

  六、幼儿就近入园尽量家长接送

  条例将所称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

  此内容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各方面都普遍表示赞成。其中,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尽管有争议,但不大。争议激烈的主要是幼儿是否应当使用校车接送。

  对幼儿园幼儿乘车安全问题,起草部门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至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因此在制度安排上,强调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

  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七、校车使用许可由政府批准

  条例规定校车使用许可为“本级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体现政府负总责贯穿校车安全管理方方面面。

  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条例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要求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条例增加了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

  八、校车通行拥有三项优先权

  条例明确了校车通行的优先权。条例规定,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如何落实这些优先权,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农村道路修整改造、城市道路车辆避让等等。对不避让校车的违法行为,条例也规定了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九、校车限速20至80公里不等

  条例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否则从重处罚。

  条例还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就乘车安全,条例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学校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等等。

  十、过渡期长短省级政府自定

  考虑到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难于完全满足需求;同时,筹集购买专用校车的资金、对一些不适合专用校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等,也要有一个过程。鉴于各地情况不同,过渡期的期限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比较符合实际。也就是说,条例对过渡期的期限不作硬性规定。

  为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级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同时,根据公众意见,条例增加规定,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聘用的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立法背景

  2012年4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17号国务院令,公布并施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从国务院作出部署、起草、论证到最终出台,历时仅4个多月。在2011年央视《新闻周刊》关注“沉重的校车”的报道中称,就2011年来因为校车问题总的伤亡事故,总量要超过我国报道的黑煤窑的矿工的死亡数量。

  主要内容

  条例从实际出发,总结一些地方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针对保障校车安全亟须从制度上解决的主要问题,强调就近入学以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并从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而切实可行的规定。

  1、着眼源头保安全,就近入学是关键

  频发的校车安全事故把校车的安全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但解决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光考虑校车本身的安全是不够的,校车再安全也会有风险。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就近入学”才是从源头小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治本之策”

  2、家在农村无公交,政府保障校车到

  有学者统计5年媒体报道的74起校车安全事故数据后发现,在死亡人数中有74%是农村学生,为使学生尽可能乘坐公交车上下学,避免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条例的思路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包括发展农村客运班线。

  3、多种渠道筹资金,服务校车安全行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

  4、校车安全重管理,各个环节都抓紧

  (1)校车安全谁监管?

  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同时规定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2)校车安全谁负责?

  要求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签订责任书,派人随车全程照管学生等等。

  (3)校车质量怎么保?

  条例要求: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4)校车安全怎么抓?

  第一、限定校车服务提供者。第二、校车使用许可由政府批准;第三、设立校车驾驶人准入制度。

  5、通行安全有制度,校车优先还限速

  (1)校车通行拥有三项优先权

  校车运载学生,遇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告的路段行驶;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载等。

  为保障校车的优先权,条例还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2)校车限速20至80公里不等。

  重点知识

  01.校车:

  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02.就近入学:

  为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正常实施,《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权利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保障其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权利的义务和责任。

  03.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校车新国标共包括两项:《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例》和《专用校车学生坐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两项新国标均为强制性技术标准,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主要适用于幼儿园阶段3周岁以上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的群体所乘坐的专用校车。

  04.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要求: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远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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