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时间:2022-07-13 12:50:0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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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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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3年12月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04年2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该条例分9章56条,对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市容环卫责任区、环卫设施建设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江苏省人大权威人士解读《条例》五大重点。

  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条例》将适用范围界定为设市城市的市区,即设区的市和县级市市区,同时考虑到各地的发展趋势和实际需要,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

  确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条例》规定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的市容环卫部门的管理职责。同时,规定区政府、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这样规定既明确了各级市容环卫部门的职责,也强化了市容环卫管理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突出了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市容环卫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标准,有利于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系和制约机制。

  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实践证明,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方法。《条例》完善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明确了责任区的概念、责任人确定和责任范围,规定了管理部门、企业和个人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责任区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建设。

  强化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城市建设投资主体与建设主体的多元化,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定点难、建设难的矛盾日益突出,环境卫生设施只拆不建、不配套、不同步建设和欠新帐的现象比较严重。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规定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规定对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条例》还细化了国务院条例中“拆除环卫设施需事先报批”程序,明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卫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前移了关口,强化了监管。

  针对突出问题加大监管处罚力度。《条例》针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具体规范,细化了操作程序,进一步加大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一是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不停止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是对擅自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规定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三是对随地吐痰等不良行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沿途泄漏抛撒污染道路、车辆清洗和维修、饲养宠物等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问题分别作出了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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