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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新《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1月10日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地方性法规,新条例较2007年实施的版本在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教育培训、工程建设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等多个方面均有较大幅度修订。其中,对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单独增设章节进行规定。以下是YJBYS小编搜罗的解读新《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供参考。
安全生产责任方面,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分级负责及“三个必须”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强调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其统一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工程建设项目方面,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安全综合分析,编制书面报告;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施工阶段,安全设施设计要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试生产(运行)阶段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竣工验收阶段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投产使用阶段,保持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
隐患排查治理方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登记档案监控制度,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针对爆破、吊装等国家规定的危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内容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制定作业方案,重点明确安全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置;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指挥、作业和安全监护;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负责作业批准的相关人员应当到作业现场审核作业票证,重点检查确认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如将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包方或者出租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方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根据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等因素制定并及时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活动,有关人员应当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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