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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制定残疾预防和康复条例是法治的突破
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及《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这是我国残疾人保障事业的一件大事。残疾预防和康复是残疾人平等参与小康进程的生存和生活基础,而接受平等、有质量的教育,是残疾人自立自主实现个人发展的前置条件。以下是YJBYS小编搜罗的解读制定残疾预防和康复条例是法治的突破,供参考。
《草案》意义
这两个草案的意义在于,以残疾预防、康复和教育为早期干预的切入点,贯穿基本民生保障、就业增收、公共服务均等化、平等权益保障等领域,强力助推残疾人小康事业进程。
残疾预防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仅就康复来说,包括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康复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残疾人权利和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
《草案》两大亮点
本次修订和新制定两个条例的最大亮点在于,将公平正义和社会文明的理念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具体看来,《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特别之处,是“融合教育”理念在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全部制度安排中的落实,并把受教育对象从传统的三类扩大到全部类型的残障人。
在此前的残疾人教育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随班就读过程中,普通学校教师获得的专业训练及支持不足,学校的资源教室条件有限;在送教上门过程中,缺乏最新的身心障碍理念,制定个人教育计划(IEP)不科学,以及对教师工作量的考核不合理;在招收学生过程中,教育部门的统筹与民政、残联部门的需求不能衔接,残疾儿童就学问题仍然突出。
为此,在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过程中,立法者首先注重协调教育部门和民政、残联、医疗等部门的工作。
其次,注重观念转变。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带头接受“融合教育”“平等意识”的培训,并引导社会公众形成关于公平正义、人道主义、社会文明的新理念。
最后,将残疾人教育与“十三五”规划中的多种就业政策对接,注重实效,纳入社会力量,打破传统偏见的束缚,不拘一格发掘、培养残疾人群体中各式各样的人才。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这一条例将残疾预防和康复纳入了法治轨道,内容也进行了明确,是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是对30年前残疾人事业先行者呼吁的回应。当年的空谷足音,已获得广泛的回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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