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中的基本法律原则

时间:2020-12-12 10:02:27 制度 我要投稿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中的基本法律原则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是什么?今天,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欢迎阅读。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中的基本法律原则

  1、“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体现在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行政处罚法(注释本)》对该条的解释,所谓“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法律行为的特征。所谓“同一理由”,则是指同一法律依据。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应该把握两个要点:一是,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应再根据同一法律依据再受处罚;二是,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给予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我局日常执法中常遇到的侵占小区内绿地行为,既可以按照《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进行查处,也可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查处,但是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以一个法规作为处罚依据,而不能依据两个法规对该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行政处罚。

  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从法理上讲,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人们的行为去引导。另外,法还具有预测作用,即凭借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行政法等方面。《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诚然,“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是多数法律通行的规则,但现实生活中,却还存在着相反的做法。这使得一些需要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正为其未知的义务而承担着不明的责任。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便是其中一位。该公司2003年4月至5月期间生产了医疗器械产品HYO3型臭氧消毒杀菌机,在当时特殊的非典时期,作出很大贡献。然而药监部门2005年5月却对该期间生产的HYO3型臭氧消毒杀菌机以不符合注册产品标准为由给予行政处罚。可事实上,该产品执行的标准是公司于2001年9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所取得的企业标准,而且法律允许其有效期至2004年9月。但处罚所适用的规定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是在2002年5月出台生效,换句话说,药监局以该公司当时并不存在的注册产品标准不符合要求为由进行处罚,用2002年的新法约束2001年的行为。显然,该处罚是错误的引用法律,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3、法定期间最后一日的特殊规定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行为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实施的相应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不遵守法定期间,行为主体则丧失了进行某种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即使进行了该行为,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在我局的日常执法活动中,涉及到当事人履行权利或义务期间的情况很多,如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时间、听证告知书中的要求听证的时间、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进行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当事人上述法定期间最后一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时常存在,而《行政处罚法》对该种情况下应以哪一天为最后一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的规定,对期间最后一日时法定节假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最后一日是周末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期间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只对最后一日是周日作出了规定。由于《民法通则》施行时间为1987年1月1日,当时每周只休息一日,即周日,因此只对周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随着我国休息日制度的改革,每周已经开始休息两天,因此,最后一日是周六时也应当适合上述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最后一日是周六时,不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而应当以下一个周一为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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