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发挥着全局性的指导作用,为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本章的内容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从未轮空,通常是一道单选题和一道多选题,一道考察基本原则,一道考察基本制度,考察分值在三分左右。生应重点掌握传统核心考点的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调解原则。更应当掌握新增的诚实信用原则,新修改的检察监督原则,因为新增必考乃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今天,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欢迎阅读。
考点一、基本原则
(一)同等和对等原则、平等原则:这三个原则都是“××××××等”,有类似之处,但一定要注意其中的区别。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或对应。解读概念,我们发现,平等原则调整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这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区分中国人和外国人;更为重要的是平等原则有两层含义:
(1)诉讼权利义务相同:相同是指原告能干的,被告也能干,如原告和被告都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和被告都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2)诉讼权利义务相对应:典型的诉讼权利义务相对应如原告可以提出本诉,满足条件下,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原告可以提交起诉状,被告可以提交答辩状等。
2.同等和对等原则:同等和对等原则适用于有外国人参加的民事诉讼。
(1) 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和我国当事人居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即“一视同仁”。
(2) 对等原则是指若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加以限制,则我国法院也相应的限制该国当事人在我国的诉讼权利,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二)调解原则:这里的调解主要是指法院的诉讼中调解。法院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这两个子原则。关于合法大家很好理解,考试也几乎不会考察,考试最常考的是自愿原则,这里的自愿有两点体现:启动自愿和接受自愿。所谓启动自愿是指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形之下才能进行调解,即便是先行调解也必须征得双方的同意;而接受自愿是指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但是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仍然可以反悔,因为调解书的生效规则是签收生效。
【注意】:虽然先行调解是原则,但是执行阶段不能调解,非讼案件不适用调解,身份关系确认之诉也不能调解。
(三)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辩论原则大家应当从如下四个方面进行掌握:
辩论原则是指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需要注意如下两个方面:
1.辩论的阶段:辩论集中于绝不限于法庭辩论,而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虽然法庭辩论阶段是辩论最充分的阶段,但法庭调查阶段依然适用辩论原则。
2.辩论的内容:当事人辩论的范围包括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也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换言之,法庭审理的大部分事项都是辩论的内容,因此考生必须记住不适用辩论原则的典型:辩论的前提在于存在争议,正所谓真理越辩越明,因此非争议案件如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3. 辩论的形式:当事人的辩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书面辩论的形式如原告提交起诉状,被告提交答辩状等,而大部分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都是以口头的言词方式进行。
4. 辩论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包括广义上的第三人。因此证人不是辩论的主体,证人出庭作证只是履行其客观作证的义务,其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畴。
【注意】: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我们民事诉讼中的广义当事人,但他们属于本案的当事人,而只有原告和被告是狭义的当事人,即本诉的当事人。本案当事人不等于本诉当事人。
【随堂练习】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9-3-82)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四)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关于处分原则,考生应当从如下四个方面进行掌握:
1.处分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分为两种,一般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考生必须明确只要是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就能够进行处分,只不过是处分的对象不同而已。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处分实体权利,如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而一般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处分部分程序性诉讼的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因此这里的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指的是处分实体权利,并不是说一般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不能处分。
2.处分的对象:包括自己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3.处分的阶段: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如前所述,我们所说的民事诉讼一般包括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因此当事人不仅可以在审判阶段进行处分,在执行阶段亦可,如执行和解。
4.处分的前提: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是有限的处分,要受到法院审判权的审查,即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
【随堂练习】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3-38)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五)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原则。对此原则的应用需要把握以下三点:
1.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而且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没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存在或者民事诉讼已经启动,没有支持起诉的必要性,也就没有支持起诉。
2.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要是对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如妇联支持受害妇女、共青团支持受害青年、企业事业单位支持本单位受害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主体。
3.被支持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六)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一项原则,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时.应当公正、诚实、守信。关于这一原则,考生可从如下两个角度进行掌握:
1. 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一项私法原则,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其引入到公法领域,使之成为一项公法原则,主要是为了回应现实社会中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现象。
2. 诚实信用原则约束的诉讼主体很广泛,既包括当事人,也包括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是人民法院也受到此项原则的制约,应客观、公正的进行审理和裁判。
(七)检察监督原则:检查监督原则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加以修改的一项原则。具体而言,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
1.监督阶段的变化:检察监督的范围由原来的“民事审判活动”拓展至“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一个外延更大的概念,不仅包含民事审判活动,还包含执行活动,因此可以说,如今的检查监督是一种全方位的诉讼监督。
2.监督方式的变化: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传统方式是抗诉,但是抗诉必须遵循上抗下(最高检抗诉最高院的除外),即下级检察院发现自己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有错误,只能提请自己的上级检察院进行抗诉,为了弥补同级检察院不能对同级法院抗诉的不足,修改后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同级检察院可以对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职权方面的变化:修改后的民诉法赋予检察院一项新的职权,即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可以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考点二、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组织的形式有两种:合议制和独任制。合议制是原则,独任制是例外,因此需要掌握的考点是合议制的组成形式和独任制的适用范围两个方面。适用合议制还是独任制,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与仲裁程序是不同的。仲裁程序中,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是由3人还是1人组成仲裁庭。
1. 合议制:合议庭的组成应当是单数,但按照审级不同,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是不同的。
(1)在一审程序中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
【注意】:关于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范围,考生只需要记住规律:一审的争议案件。因此,二审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非争议案件,如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督促程序没有人民陪审员。
(2)二审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注意】: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中,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其原因在于防止先入为主,便于纠正错误,避免公众的合理怀疑。
(3)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规定,适用何种程序取决于原生效裁判是按照何种程序作出的。具体而言,原来是一审的案件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案件或者经过提审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4)特别程序:仅选民资格案件和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是合议制,且要求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2. 独任制: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合议制度,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以下情形中适用独任制:
(1)简易程序中,适用审判员独任审理。
(2)在特别程序中,一般适用审判员独任。
【注意】:例外情形:选民资格、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审理阶段适用审判员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4)在督促程序中,也适用审判员独任审理。
【注意】: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在第一审民事案件中适用,而非争议案件的管辖法院也是基层法院,,从这里出发可以得出这一推论:独任制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随堂练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06-3-37)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3. 合议庭评议制度
法院在开庭审理完毕后,应当进行合议庭评议。对于合议庭评议,应当注意三个层次:
(1)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持不同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也必须签名;
(3)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注意】:这与《仲裁法》中规定的仲裁裁决的作出不一样。依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回避制度
1. 回避适用的对象: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与勘验人。这些人的职责都在于要公正无私地为案件的处理进行相关工作,如果不承担这种工作职责的人无需回避。典型的不要混淆者有以下两类:
(1)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在于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非公正无私地处理案件。因此,诉讼代理人不适用于回避制度。
(2)证人。证人本应当如实陈述案件的相关事实,但与刑事诉讼中一样,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让证人回避后更换证人,那么被更换的人不知晓案件的情况,也就无法作为证人。因此证人不适用回避。对于证人的公正性的保证,法律通过证明力制度来确认:具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弱,审判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会考虑到这一因素。
2.回避的法定情形,具体包括: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3. 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同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其中申请回避是考试的.常考点。
4. 申请回避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均可,但要说明理由。
(2)申请时间:最迟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则上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若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即这个审判过程中随时都可以申请回避。
(3)人民法院应该在3日内做出决定。
(4)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 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这里的紧急措施指的是保全和先于执行。
【注意】: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6. 回避的决定权。民诉中回避的决定权分为三个层次;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这里需要注意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刑诉法中此类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7. 回避后果: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回避并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
【注意】:仲裁中仲裁员回避后,先前行为的效力待定,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立即发生效力,仲裁当事人没有了救济的可能,因此在程序中给予相应救济,允许申请重新来过。
8. 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后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是一种程序性制裁机制。
【随堂练习】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3-37)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三)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是指除法律明文规定之例外情形,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注意】:在法律明文规定之例外情形下,审理可能不公开进行,但是宣告判决一律公开,合议庭的评议一律不公开。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是否公开审理在具体适用上,又将其分为“应当不公开”和“可以不公开”。
1. 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又叫做法定不公开、绝对不公开审理,是指如下两种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2. 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又叫依申请不公开、相对不公开审理,是指法院不能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审理,而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才能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
(1)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注意】:即使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也可能认为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而仍然公开审理。
【随堂练习】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2-3-6)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3.裁判文书的公众查阅权制度
裁判文书的公开是公开审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加强社会监督、实现司法公开透明有重要意义。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法律层面对此作出规定,以使该项制度有法可依。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公众查阅权对于法院来讲,就是义务,法院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对生效裁判文书的查阅权利;
(2)公众的权利仅限于查阅,这与当事人、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相关诉讼材料是不同的;
(3)注意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涉及这些内容的部分应当保密。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司法考试在两审终审制度上,常常考察其例外,以下几种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1)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但是在民事诉讼中,最高院从来没有审理过一审案件;
(2)一审中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调解书不能上诉,若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可以通过再审程序救济;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注意】:非争议的案件一审终审,既不能上诉,也不能再审。
(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注意】: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一审终审,这是特别法的规定,但是离婚案件依然是两审终审的。
(5)小额诉讼案件(第162条)
【随堂练习】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哪些原则或制度?(2010-3-88)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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