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0-12-13 09:51:03 制度 我要投稿

局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做好预算业务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局预算业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局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局预算业务管理制度【1】

  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内部管理办法一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流程 为适应部门预算编审工作的需要,确保财政预算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部门预算管理基本原则 1、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2、各部门所有收支都必须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3、部门预算管理要坚持“以预算编制为核心,以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为主要执行手段”的模式。 4、部门预算管理流程要科学合理、职责明确、高效便捷。

  二、部门预算编审过程中的职责分工 部门预算编审工作由市财政局预算科、业务分管科室和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一)市财政局内部的职责分工。 1、预算科的职责。具体负责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审工作的总体协调和部署;研究提出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制订部门预算表格体系,对软件的使用进行指导;负责对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并依据财力统筹平衡后,对业务科下达预算控制指标;负责审核确定部门或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负责建立和管理市本级项目库,监督项目预算的执行;汇总、审核和编制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会同业务科批复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和变更手续。 2、各业务分管科室的职责。负责对分管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对分管部门的基础信息进行审核,提出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定员、定额标准的建议;对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初审,对项目支出计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核,分轻重缓急提出项目排序的建议;根据预算科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下达单位预算控制指标;管理分管部门的预算指标;管理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跟踪问效;对部门的预算调整和变更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部门职责。负责布置和指导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审核、汇总和编制上报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根据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对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进行修订,完成部门预算建议草案;根据财政局批复、下达的部门预算,批复部门所属单位预算,组织本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提出本部门预算调整和变更申请。

  三、部门预算编审流程(二上二下)

  (一)“一上”及审核阶段。 1、预算科制定部门预算的指导性意见,部门根据此意见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预算草案由基层单位编起,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制成本部门的预算草案,再由主管部门报分管业务科。 2、业务科对分管部门的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核,重点对部门的项目支出提出审核意见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将审核结果和有关说明交预算科。 3、预算科根据财力可能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审定预算控制指标。

  (二)“一下”阶段。预算科将审议通过的预算控制指标下达到各业务科,业务科在本科室控制指标内下达各单位控制指标。部门再据此修订部门预算草案。

  (三)“二上”及审核阶段。 1、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细化预算,在预算控制指标内自求平衡,形成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各业务科和预算科。 2、预算科和业务科根据部门的反馈意见重新进行综合平衡后,再按有关程序逐级报批、审定。

  (四)“二下”阶段。市本级财政预算经人大批准后,由预算科会同分管业务科在一个月内将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十五日内批复到下级预算单位,同时抄送预算科和分管业务科。

  四、部门预算指标管理流程

  (一)部门预算指标内容。市本级财政预算指标包括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指标和年度执行过程中调整的部门预算指标。调整部门预算指标的资金来源包括:预备费、超收或节支资金、预留资金、上级补助或下级上解资金、科目间划转的指标等。

  (二)部门预算指标调整。年初预算一经确定,除无法预见的特殊支出外,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事项由部门向分管业务科提出申请,预算调整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业务科负责对部门调整预算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所调整的预算指标在科室控制指标内,科室可自行办理预算调整事项; 2、所调整的预算指标超出科室控制指标,科室须先报预算科,由预算科根据财力,调整科室指标,科室再办理预算调整事项。 3、经济建设科根据市发展计划委下达的投资计划所调整的基本建设支出指标,由经济建设科提出归口管理的意见,并通知业务科和预算科。 4、对各区的专项性补助指标由业务科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在确认有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办理预算调整事项;对各区的财力性补助指标由预算科根据有关要求办理。

  (三)部门预算指标批复。 1、年初部门预算指标批复以预算科为主,年度执行过程中的部门预算调整指标批复以业务科为主。预算指标批复文件必须首先明确资金来源,不得批复无资金来源的预算指标。 2、业务科根据已批准的部门预算调整事项,办理调整预算指标批复文件。除特殊情况外,各业务科不得办理非本科所管理部门的预算指标调整批复文件。 3、预算指标调整批复文件除业务科留档记账外,还应抄送预算科和国库科。市发展计划委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调整批复文件还应抄送经济建设科。 4、对各区的专项补助追加文件交预算科,由预算科向各区下达预算追加指标通知书。

  (四)部门预算指标登记。预算指标管理由预算科统一负责,并设总指标管理员;各科室设指标登录员和复核员,负责分管指标的登记和管理。指标登记必须以正式发文为准,由发文的科室负责登记。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指标后,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预算指标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五)部门预算指标对账。各业务科室每月结束后要主动与预算科和国库科做好指标对账工作,杜绝预算执行出现问题,确保预算执行顺利进行,年终进行总对账。

  四、部门预算拨款流程根据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的进展情况,区别不同资金性质,对预算拨款暂时确定为二种方式:一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前仍按业务科给国库科开据“拨款通知单”的方式运行;二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开始改革试点后,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操作。

  五、部门预算监督市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市财政局各有关科室的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拟订相应的财政监督检查办法,监督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财政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本流程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本级部门预算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克财发[2003]113号)及《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调整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克财发[2004]56号)同时废止。

  局预算业务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和执行行为,健全预算约束和奖励机制,优化支出结构,提高预算支出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信访局机关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算管理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从严从紧编制预算,严格按标准控制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长效机制,不断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三条 完善预算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司、室、中心要紧密联系工作职责,根据上年预算规模和本年工作安排合理测算资金需求,科学严谨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草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各司、室、中心“一上”预算草案需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于每年7月10日前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对各司、室、中心预算草案是否符合规定的支出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等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部门“一上”预算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按要求于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后,各司、室、中心要严格对照分解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对预算进行细化调整,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于11月20日前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形成部门“二上”预算草案,按程序经局长审批后,于12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四条 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编制预算时要按规定用途优先安排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对项目预算目标已基本完成,或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财务部门将按规定报财政部做结余资金处理。

  第五条 抓好项目立项规划,推进备选项目库建设。各司、室、中心要将项目组织和预算编报工作时间前移,结合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提前做好备选项目的遴选、论证和审核等相关工作。对项目实行分类、滚动管理,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合理安排新增预算项目。未进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申报新增预算项目或延续项目申请增加预算应提供书面论证意见,必要时财务部门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六条 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修项目预算申报流程。项目负责部门申报基本建设项目,要先向发展改革委报批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申报大中修项目,要先向国管局申请大中修项目立项和提交项目初步设计。得到批准后,再向财务部门提出预算申请并提供有关批准文件,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入部门预算,按规定报送财政部。

  第七条 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部批复的预算,禁止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完善重大支出集体决定制度,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规定,严格履行报销审批程序,任何超范围、超标准或与机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加强预算审核和合同审核。预算内项目执行前要编制具体的明细预算报告。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凡涉及使用财政资金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在经办部门初审的基础上,由财务部门审核把关后方可确定正式合同文本。实行招投标的,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发标。

  第九条 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实行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进度挂钩机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定期统计、排序并通报,项目执行进度较差的司、室、中心要及时查找原因,研究改进措施。对于项目预算执行进度低于机关平均水平的司、室、中心,将酌情核减下年度延续项目预算金额并限制新增项目。

  第十条 坚持预算管理与政府采购管理有机结合。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支付资金,不得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

  第十一条 坚持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有机结合。加强资产配置预算审核,从满足机关办公基本需求出发,从严控制资产配备数量和标准,杜绝奢侈浪费。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及时全额上缴。

  第十二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制度规定,逐步建立“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模式。有关司、室、中心与财务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组织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按时提交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机关预算信息公开。办公室与综合指导司、研究室、人事司、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建立完善预算、决算公开工作机制,及时做好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差旅、会议、印刷、培训、修缮改造、政府采购等预算执行相关信息的统计工作,以适当方式在机关内部公开,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预算联系人制度。各司、室、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经办具体预算事务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财务部门应定期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预算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帮助提高预算实务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 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财务部门负责对机关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全过程动态监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依法依规监督预算执行,有权对任何一笔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局预算业务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和正常使用,对所安排的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实施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领导干部用车是指用于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查、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其他用车是指上述四种用车之外的机动车辆,如大中型载客车辆、载货车辆等。

  第五条 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配备标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在编制部门预算之前,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公务用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分别归口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四个管理局)负责编制。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

  第九条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第十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地方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三章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对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购置费用,分别归口列入四个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按照地方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地方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或者“其他资本性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购置”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单独列示。

  第四章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编制内公务用车数量和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按照隶属关系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单独列示。

  第五章 公务用车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预算下达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部门在编制部门年度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批复本级各部门年度决算、汇总编制本级和本地区部门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在汇总编制中央本级和全国部门决算时,负责统计汇总中央本级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的具体办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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