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16 11:11:09 制度 我要投稿

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现如今,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通用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及财政性资金相配套地方资金、自筹资金、借贷资金的采购招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第六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讨论制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五)讨论统一采购的范围与限额的调整方案;

  (六)审批重大项目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七)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奖惩意见;

  (八)指导附属单位的采购和招标管理工作;

  (九)每学期末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工作情况及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情况。

  (十)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为学校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研究起草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执行和实施;

  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录入、申报、变更、初审、上报、统计等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的协调;

  负责编制、修订、发售、澄清和修改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

  负责或协助职能主管部门进行采购项目报名和资格预审;

  负责发布采购公告、成交结果公告等采购信息;

  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会工作;

  负责采购与招投标相关文件立卷归档、整理移交工作;

  协助“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协助监督部门和职能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和质疑;

  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学校对采购与招标项目涉及的立项论证、预算审核、技术标准确定、技术性文件和合同审批由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具体划分范围如下:

  (一)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仪器设备及维保(含新建项目中可独立拆分的设备)、实验材料(含药品及化学品)、计算机成品软件、家具、其它货物等;

  (二)基建处:负责所有新建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

  (三)总务处:建筑修缮改造、绿化与景观工程、消防安防工程、环卫服务、物业管理、水电气设施、道路和运动场地的维修改造、学生食堂大宗消耗物资等;

  (四)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网络工程等;

  (五)图书馆: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六)科学研究院: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

  (七)教务部:教材出版、本科生教材供应等;

  (八)审计处:审计服务、审计咨询等;

  (九)其它职能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参考《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业务归口范围确定;

  (十)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职能主管部门作为直接用户单位的项目、上述未包含的项目等。

  第十条学校上述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在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前期材料及预算审核,确定项目的技术标准、其他技术性文件(包括工程采购所需经审核的图纸、清单、控制价等)及释疑;

  (二)负责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申请的审核;

  (三)负责合同审签,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用户单位在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和市场调研;

  (二)负责采购申请、确认招标文件、参与合同拟制;

  (三)列席项目采购评审会;

  (四)负责合同执行及项目验收反馈。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由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项目可以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第三章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学校采购分为统一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统一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对未达到统一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由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对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活动,职能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加强和规范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为10万元人民币(外币按现汇折算价,以下类同),分散采购项目可由各单位按职能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五条凡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必须实行统一采购,按照下列金额确定:

  (一)货物和服务预算金额1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工程预算金额10万元至60万元人民币以内项目,一般采用快速采购方式;

  (二)货物和服务预算金额50万元至12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适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工程预算金额60万元至2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

  (三)货物和服务预算金额1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四)预算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新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负责招标。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学校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采购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三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学校统一采购分为学校自主采购和委托代理采购。学校自主采购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直接实施,委托代理采购由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等实施代理采购。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项目金额、性质等情况,依法选择实施方式:

  (一)属国家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应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需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相关年度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达到国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需依法公开招标或委托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具体按《中山大学委托代理采购工作规范》执行。

  (二)采购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数额标准以上与国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依法组织实施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经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亦可委托用户组织采购,或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实施委托采购。

  (三)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分散采购限额内的项目,不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统一管理范畴,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用户单位需按预算主管部门要求提前申报采购预算,经职能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审批后,对属于国家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预算主管部门填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上报,得到教育部、财政部批复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采购。采购项目含有进口设备的还需要通过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进口产品申报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采购项目获得立项批准后,由项目单位或职能主管部门向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招标采购申请,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审定采购方式,如项目单位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须提交《中山大学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申请表》,货物及服务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工程的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按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的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审批程序: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由用户单位申请,职能主管部门审核,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再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重大、特殊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是否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依法实施的采购需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用户单位确定是否启动项目采购;

  (二)参与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审批;

  (三)编制采购文件,得到用户确认后发布采购公告和发售采购文件;

  (四)接受供应商投标;

  (五)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

  (六)组织专家评审会;

  (七)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

  (八)协助处理答疑、投诉与变更;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收取中标服务费;

  (十)资料移交归档。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实施委托采购时,由用户单位准备相关材料,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委托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第三十条 评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审方法应当依法选用,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并最大程度维护学校利益;

  (二)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提出评审意见;

  (三)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致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并建议重新招标;

  (四)若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经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评审,可以确定其为无效投标。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采购招标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及其他法律允许的评审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是依法组建的评审工作机构,由被授权部门在相关监督下按规定从“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履行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的给出评审意见,并对所给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评审过程中的评审、比较、推荐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采购评审专家库”由学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监察处负责监督、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使用。

  第三十四条在不涉及规避招标的情况下,对采购金额在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一年内已经进行过相同项目的采购,且该采购内容的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可以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十五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资质要求及投标行为规范需遵循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三)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合法权益;

  (四)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及职能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和管理。

  第六章合同签订与文件归档

  第三十七条凡属于学校招标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第三十八条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必要时授权委托学校职能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员签署委托授权范围内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由用户单位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磋商拟定具体合同内容。

  第四十条拟签订的采购合同经职能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学校相应的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一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可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亦可重新采购,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或评标服务费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四十二条合同签订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中标金额。严格控制中标后合同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的变更;确有需要,且变更内容所涉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不超过中标结果的10%(两者取小值),由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及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批;大于上述金额,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采购工作结束后,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将开标、评审过程的记录、相关文件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所有参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接受监察处、审计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等部门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七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八条凡应进行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学校统一采购的,学校将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凡应纳入学校统一采购范畴的项目,在项目审计和经费报销时均应提交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出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及加盖学校相应的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为依据,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使用国(境)外捐助资金的项目招标采购,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按其规定进行,但违背我国招标采购法规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教育部对政府采购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工程、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大监察〔2005〕5号)及《中山大学工程、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中大监察〔2005〕6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中山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篇2

  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法规和制度,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特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购买性支出,严格按程序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报,依法实行集中采购;财务科和总务处共同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编制、汇总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交采购立项、资金缴拨、合同验收、单一来源采购和特例采购等审批申请手续,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等集中采购活动,负责政府采购信息情报的收集、汇总和上报,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工作事项。

  需要采购时,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申请,政府采购管理员审查其预算和资金等内容,属定点采购的,按定点采购规定办理;属集中采购的,每月集中汇总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集中采购规定及程序办理。

  1、根据政府采购法严格执行政府采购。

  2、大宗采购由校行政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组织实施。

  3、采购工作由总务处组织实施,校长室监管。

  4、采购办理人员不得与供应商串谋提前透露标底。

  5、采购后与供应商签订有效的购买、维修、服务等相关合同。

  6、定期公示学校的采购,接受监督。

  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和规范学校的采购活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和采购工作的整体效率,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咨询服务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规章制度审批和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为了组织好学校的采购工作,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统筹领导学校的采购工作。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采购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学校采购办负责执行国家采购法规,制订学校采购管理制度,确定采购类型和采购方式,下达采购任务,审核采购经费支出,受理采购投诉,建立并管理评审专家库,确定每次采购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会现场监督,负责办理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务。

  第八条、学校采购中心是学校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国家和学校各项采购法规和制度,制订采购工作实施细则和相关的采购工作流程,接受学校采购办下达的采购任务,组织编制采购文件,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组织实施招标、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负责公告采购项目的中标或成交信息,受理采购质疑,收集建立供应商资料库,建立供应商诚信记录档案,协助采购管理部门做好校内零星采购的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协议供货采购,负责做好全校采购统计和信息工作。

  第九条、学校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立项与审批工作,协助采购预算的编制,建立验收专家资料库并组织验收,负责采购结束后项目质量保证金管理和提供供应商诚信记录资料。

  第十条、学校监察处要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负责受理对采购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和逐步建立学校采购工作“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开评标管理、统一设立专家库、统一接受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第十二条、在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按浙江省的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采购程序为:使用部门(单位)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立项,采购办编制采购预算,并向省财政厅采监处报送采购项目建议书,以省财政厅采监处预算执行确认书方式向学校采购中心下达采购任务。

  第十三条、在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由学校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

  采购程序为:使用部门(单位)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立项,采购办以嘉兴学院自行采购执行意见书方式向学校采购中心下达采购任务。

  第十四条、在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由学校采购中心授权使用部门(单位)组织采购。

  采购程序为:使用部门(单位)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采购报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立项,向学校采购中心提出采购申请,学校采购中心授权使用部门(单位)组织采购,使用部门(单位)成立以部门(单位)负责人为组长、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采购小组,集体采购完成后向学校采购中心提交嘉兴学院货物和服务零星采购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在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由各使用部门(单位)直接采购(其中5千元以上的采购活动须由2人以上共同完成采购)。

  第十六条、在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经常性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供应商,按年度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良好,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以续签一年,但续签不超过两次。

  第十七条、由学校采购中心进行的采购活动,省财政厅采监处已明确采购方式的项目从其规定,其他项目原则上以公开招标方式完成采购,但涉及地方及学校重大活动等的应急项目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允许采用其它采购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采购文件的制作。采购文件由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组织编制。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提供采购需求,并在编制完成的采购文件上签字确认。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必要时采购中心可聘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协助完善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文件。

  民生项目、敏感项目、技术复杂的项目或使用部门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在采购文件公开发布前,原则上应先咨询评审专家意见,或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潜在供应商意见。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天。重大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的采购文件还须经过联审,联审工作由采购中心牵头组织,参加联审的成员为:使用部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中心、采购办、监察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等。

  第十九条、采购文件的发布。采购文件由学校采购中心负责发布。学校采购中心要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或采购中心网站公开发布(国家另有规定须保密的除外)采购文件。

  第二十条、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在学校监察处的监督下,由采购办按相关规定随机抽取评审(包括评标、谈判、询价等)专家。采购项目所涉及部门(单位)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名。采购项目负责人一般不担任本项目评审专家,但可以列席评审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工作准备会由采购中心主持;项目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专家组在组长领导下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开展评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影响评审专家组及其成员独立、公正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组向学校采购中心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会现场的监督工作由学校监察处协调,采购办进行全程工作监管。

  第二十二条、采购结果的确定。学校采购中心要按上级文件规定,将评审结果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和采购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学校采购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合同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签订书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按学校有关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采购档案的归档。整个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使用部门(单位)、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做好采购项目的资料整理、资产登记和归档等工作。

  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篇4

  为了提高学校经费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按照有关财政、采购、审计、法规及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物资采购计划制度

  1、学校采购工作在学校党总部、行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具体实施。努力完成学校下达的物资采购任务,保证学校教育教学需求。

  2、如需采购物资需提前两周填写《物资购置申请单》,送交总务处汇总、做出预算报校长审批,校长签署后执行。

  3、由于特殊情况(如设施突然损坏,有急需修复等)必须及时采购的物资要提出应急采购计划。

  4、凡采购物资需科室负责人批准,主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方能执行。

  5、总务处负责人及时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计划要求进行物资采购。

  二、物资采购制度

  1、各类物资原则上由总务处统一组织采购,需入库登记后方可领发。

  2、专业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和材料需请示上级有关部门派专业人员协同学校进行采购。

  3、总务处必须严格按已审批计划的各项要求采购物资。

  4、财务室严格按照程序办理采购报账手续。

  三、物资采购要求

  1、采购前应对供应商的物品质量、价格进行综合评定,根据采购清单要求选择供应商。

  2、所有采购均需二人或二人以上进行。

  3、建立采购物品入库、出库登记制度。

  四、物资采购票据要求,所有发票必须是正规票据。

  1、非定点物资,可以现金支付。

  2、定点物资,实行转账或统一支付。

  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篇5

  一、请购

  1、各科教师凡要采购教学用品、教学设备等,均应填写物品采购申请表。特殊情况应事先征得校长或总务主任同意后,并及时补填物品采购申请表。

  2、各班主任一般应在开学初制定采购计划,报总务主任统筹安排。

  二、审批

  凡请购学校办公用品者,均应由学校校长审批。

  三、采购

  1、购买仪器、设备、材料等各种物品,由总务处按计划统一购买,各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买。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自已购买时,须经校长批准,由总务处验收入库。

  2、采购员必须凭领导审批的物品采购申请表采购,特殊情况,如:教学仪器设备可选派内行的同志协助采购,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3、采购员必须认真负责,确保采购用品的质量,采购的用品必须交总务人员验收、登记、保管。

  4、采购员不得将未进库的物品交请购者使用。

  四、验收

  保管员必须严格审核物品采购申请表、发票与采购的物品是否相符,然后验收签名,并登记造册。

  五、报销

  采购员向出纳报销时,发票应有采购员的经办签名,保管员的验收签名及学校领导的签批,同时要把物品采购申请表一齐上缴,出纳员方可给予报销。

  六、领用

  1、所购物品,必须实行登记入帐制度,属固定资产类要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凭证,属低值易耗品要由学校保管员登记入帐后再领用。所购物品要切实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2、凡属易耗物品,以不浪费为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由使用者经总务处批准向保管室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七、借用

  凡属耐用性物品,都应填借条或借用物品登记表,期限一到应及时归还。

  1、校内教职工或科室借用,由校长审批出借。

  2、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须经学校领导审批,保管室方可出借。

  3、若出现人为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每学期结束时,教职工向保管室借用的东西应全部归还,否则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八、维修

  1、各科室、年段(班级)应在期初和期末按时把财产损坏情况书面报送总务处(或保管员),以便及早统一安排维修。

  2、学校财产的大宗维修一般安排在假期进行,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3、未经学校许可私自安排维修的,维修费用自付(特殊情况除外)。

  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篇6

  为认真贯彻上级物资采购有关文件的精神,使学校物资采购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物资采购工作坚持五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群众监督的原则。

  3、坚持节约实用的原则。

  4、坚持量入为出、计划预算、统筹安排的原则。

  5、坚持申报、审批、入库登记的规范化原则。

  二、物资采购工作程序:

  1、由需要购买人提出申请,填写《物资采购申请清单》应写清项目、数量、单价、大约金额、使用单位、用途和申购人签名等。

  2、申购清单由申购人送所属各处室,由各处室主任根据需要认真审核后送总务处审批。

  3、申购物资金额在100元以下由总务处主任审批,100元-200元送分管后勤的领导审批,200元以上送校长审批。1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上报教育局并采用招投标方式。

  4、采购人员根据完整的审批手续签字后的申购清单进行采购。

  5、教学实验用品、各处室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由相关人员提前三天填好申请清单,并送有关领导批准,如因迟报导致来不及采购,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及造成生活不便由申购人负责。

  6、专项大宗物品的采购或工程造价项目要列入财务预算并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由政府采购部门采购办理。

  三、物资采购注意事项:

  1、物资采购工作由学校分管后勤的领导把关,总务处负责落实。

  2、采购人员及保管人员应严格把好质量关、验收关。

  3、200元以下的物资由采购人员在市场供应货比三家的前提下,根据质优价廉的原则直接购买;200元-1000元由需方派人与采购人员进行采购1000元以上须由总务主任或副主任、需方派人和采购人员三人以上进行采购;1000元以上须学校校级领导参与采购。

  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篇7

  一、办公用品实行集中定购,有总务主任负责,经分管校长审核,报校长批准。

  二、日常办公用品、学校生活用品、各部门活动用品和奖品等购置,要经相关领导核算后,填写购物申请单,经校长批准、签字后,安排专人购置。大宗物品购置(500元以上)要经相关会议研究,报经教育办批准,再安排专人购置。

  四、日常招待用品购置要经校长批准并安排专人购买。

  五、教师外出学习等差旅费要经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校长签字,交报帐员报销。干部、教师公务外出租车要报经校长批准,并在第一时间填写差旅费单子,由校长签字后报报帐员报销。谁租车谁垫付款,一律不记帐。

  六、总务处是学校负责采购物资的职能部门,学校各种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一般由总务处统一购买。一般安排两人,贵重物品安排3人以上。

  七、总务处采购人员应按照学校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未经批准,不得采购。

  八、采购人员应认真把好物品质量关,尽量做到所购物品物美价廉。重要物品要索要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证件。

  九、用品采购后,采购人员须在第一时间凭正规发票或教育超市发货单,将物品交财产保管员(刘仲坤主任)验收。并在购货申请单上签字,购货申请单、发票、教育超市发货单一并交校长签字再及时交报帐员。

  十、遇特殊情况,各部门确需要自行采购物品的,须事先向校长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购买;否则所购物品,一律不予验收入账,不予报销。

  十一、办公用品等实行两人管理,一人(总务主任)管账,建立实物入库清单(包括物品名称、数量、价格、采购日期等),一人(总务副主任)管物。建立办公用品领用记录。分管校长不定期检查,期中、期末集中清查。

  十二、一般办公用品发放经总务主任批准,生活用品发放经分管校长批准,贵重物品发放或外借经校长批准。实行同意签字或批条制。

  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篇8

  校服是一个学校学生管理与学生精神风貌的体现。

  学生统一着装,对培养团队精神、平等意识,抵制相互攀比和着奇装异服的不良习惯;规范行为举止、增强自我约束力;提升自信心和朝气蓬勃的精神状态,都有积极作用。学生统一着装,有利于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也有利于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为使校服穿着规范化、日常化,在校生需按学校要求,定制统一校服。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一、着装要求:

  1、学生在校期间必须穿着校服。校服须成套穿着,季节更替或有特别安排时,根据学校通知穿着统一校服。

  2、校服要保持整洁,上衣拉链或纽扣位置不得低于领口以下15厘米处。

  3、因特殊原因不便穿校服者,须向年级辅导员、班主任递交有家长签署意见的申请书,经批准后方可不穿;各年级不穿校服者须报学生科登记备案。

  二、爱护要求:

  1、学生要爱惜校服,养成良好的穿着、保护、洗涤、存放习惯。

  2、不得在校服上吊挂饰物,不得在校服上写字或涂画。

  3、校服损毁或丢失,学生自行到学生科及时购买更换。

  三、管理监督:

  1、班主任具体负责本班学生校服的发放和穿着管理,并负责本班级学生穿着校服的检查、教育工作。

  2、学生穿着校服情况列入日常行为规范量化评比项目。在校生在校内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校服。

  3、对无故未按规定穿校服学生的处理规定违反规定一次者由班主任批评教育,通知家长协同整改。一学期个人累计达五次者,学校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各类先进及校奖学金的资格。

  4、校服穿着情况列为评优评奖和解除处分依据之一。

  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篇9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开源节流,提高效益,服务教育教学,服务广大师生;

  3、落实岗位职责,确保财务和资金安全。

  二、主要任务

  4、科学编制预算,及时进行决算;

  5、依法筹措教育经费,确保国拨经费、事业性收费及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地到帐入库;

  6、做好学校各项支出的审核把关,及时办理结算、报批、付款等;

  7、做好教职工的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确保教职工工资和校内津贴及时足额发放;

  8、做好学生代收费项目管理和学生食堂帐目管理;

  9、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0、加强会计核算,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11、建立健全财务档案,各类会计资料完整、规范、准确,记帐及时,日清月结;

  12、依法做好财务公开。

  三、收入管理

  1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4、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和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15、及时组织进行各项收费,认真填写《学生收费记录卡》,对于学生缴费中的拖缴、欠缴现象,必须摸清底数,如实上报,限期缴足;

  16、学校取得的专项资金,应按要求专款专用。

  四、支出管理

  17、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18、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严禁虚列虚报,严禁以白条及其他不规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

  19、各种支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要有经办人签字,知情人初审,主管副校长核实,最后校长审批签字后后方可报销;

  20、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

  21、会议费、招待费、公用通讯费、交通差旅费的支出,按规定的标准由财务人员严格审核,各种附票、附件必须齐全,经校长批准后报销;

  22、各类支出业务发生后,应及时办理报帐手续,一般当月结清,无故延期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五、资产管理

  23、学校确定专人负责资产日常管理,并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台账;

  24、建立健全实物资产购置、保管、使用、发放、交接、维修等管理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定期(每学期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

  25、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必须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有三人以上小组负责并签字登记,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记帐。

  六、食堂管理

  26、食堂的财务核算和管理,按有关规定独立建帐,专款专用,由膳食处和财务处互相配合,共同负责;

  27、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非营利原则,及时核算盈亏。

  七、民主监督

  28、建立健全开支报批和民主理财制度,3000元以内的开支由主管副校长和校长研究批准,3000元以上的开支由校长办公会集体决定,3000元以上的购置或基建由三人以上小组集体负责,5000元以上的项目经校务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9、大力推行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如实地进行财务公开和公示;

  30、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教育、财税、审计等有关部门,自觉接受监督。

  八、财务人员要求

  31、财务人员要自觉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学习和提高,努力提高理财能力和水平;

  32、财务室是学校进行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财会人员要在财务政策、财务管理、收支把关等方面为校长当好参谋和助手,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3、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正直无私,廉洁奉公,认真贯彻国家财务政策,严格落实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九、强调事项

  34、校内各种购物、购书、维修、制作等,要按规定先行申请审批,再按规定的办法和程序操作,未经报批或不按制度办理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不予报销;

  3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签字消费,否则不予报销;

  36、学校公款一律不得借予个人私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个人垫付。

  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行为,加强学校的物资采购管理,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着对学校负责、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管理工作,使采购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采购原则

  1.采购过程实行“三比”(即比质比价比服务)的采购原则;

  2.采购实行“三审一检”(即购物用款初审、复审、审批,合同初审、复审、审批及质量检测)的控制原则;

  3.采购组集体询价采购原则;

  4.避免单一品牌、单一来源采购原则;

  5.采购过程监督原则。

  第四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实施办法》、《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物资采购按照“先考察,再比较,后确定”的程序进行,对所购物品至少要考察三个以上厂家的同类产品。从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认真比较,充分论证,确定所购物品。

  第六条工程基建类采购由学校统一管理,各校区、处室、中心提出方案,基建小组勘测工程并预审核方案,为校长会议决策提出合理建议。经校长会议通过后由采购组组织招标,采购组和各校区、处室、中心专项组完成采购。

  第二章采购组、采购员职责

  第七条采购组组成和职责

  采购组由组长、副组长、采购员4人(各校区1人)、政府采购员1人组成,受主管财务副校长和总务处主任领导,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单位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依法委托并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者自行采购;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对校区、处室、中心采购项目、采购品牌进行评审,对同等价位、相同性能、相同技术参数的采购项目、采购品牌提出采购建议,为下一步审批决策作依据;

  (六)公开、公平、公正、严密组织校内所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的工作;

  (七)严格审核、审慎修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发布经主管财务副校长签字的招标公告并组织实施招标,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

  (八)参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名单,建立诚信供应商名单和不诚信供应商名单,不诚信供应商原则三年内不得参与我校招投标;

  (九)负责对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十一)接受和配合监督组的监督检查;

  (十二)广泛收集所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信息变化情况,进行比质、比价采购;

  (十三)工程基建类的采购与基建小组共同审核预算、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和措施,必要时现场勘测实际丈量并提出相应建议供校长和校长会议决策;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采购员职责

  (一)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校的方针,遵守国家物资政策。在校领导和采购组长按照学校采购计划和需要,完成物资采购任务,切实为教学服务,为全校师生服务;

  (二)凡有购置计划和批准手续的物资,必须注意质量,及时采购,满足需要,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购价廉物美、耐用的物品;

  (三)购回的物品必须及时交付保管员验收或财产管理员登记入册,购物的票据必须经经手人、监督人、保管员、财产管理员、主管领导分别签字后,及时向财会人员报销,完清财务手续;

  (四)严格执行采购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组的监督;

  (五)保质保量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

  (六)团结同志,模范遵守法纪;

  (七)努力学习财务知识、政府采购法规,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采购过程管理

  第九条一般采购过程包括

  ①各校区、处室、中心按年度预算提出采购计划;

  ②询价填报用款申请;

  ③实施采购,开具发票;

  ④验收入库、财产登记;

  ⑤签字报账。

  第十条其他采购过程管理及要求:

  (一)各校区、处室、中心按年度预算提出采购计划,属于工程基建类的每年集中申报不超过两次,属于政府采购的同类采购每季度不超过两次(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省财政厅20xx年3月25日颁布粤财采购

  [20xx]4号关于印发《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章中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以上。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两次,含两次。);

  (二)询价、编制预算,填报用款申请。工程基建类的必须对照湛江造价站参考价审核预算,审核后在用款申请空白处各校区由校长、总校由基建小组组长、副组长签写“已按造价站参考价审核”并签名,否则不予审批;用款审批按《财务审批制度》执行;

  (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填写《湛江市政府采购申报书》,报教育局审核,按财政局审批意见执行;工程基建类的还要填写《湛江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请表》,到预结算中心审核预算;

  (四)政府采购属于自行采购的,工程基建类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由申请校区、处室、中心编制招标公告,由招标组修改,财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统一由招标组组织招标。开标地点一般定在总校教研楼13楼总务处会议室(基建小组办),相关校区、处室、中心派人参加;

  (五)政府采购属于协议供货、网上采购、电子反拍的统一由政府采购员按政府采购程序规定执行,相关校区、处室、中心派人参与。校内审批手续由相关校区、处室、中心经手人完成,政府采购程序部分由政府采购员完成(详见:省财政厅20xx年3月25日颁布粤财采购[20xx]4号关于印发《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章电子订购反拍程序);

  (六)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和招标都要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不得实施采购、施工。合同由相关校区、处室、中心编制,财务管理中心主任初审,主管财务副校长复审,校长审批。招标后三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必须签订合同,不能按时签订合同取消中标资格。网上采购、电子反拍按财政局要求签订电子合同,编制由政府采购员和相关校区、处室、中心完成;

  (七)合同签订后严格按合同要求执行采购,加强采购过程监督,有阶段验收的必须进行阶段验收。过程监督可采用拍照摄像方式等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中标人(供应商)指出,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验收;

  (八)验收由相关校区、处室、中心和采购组共同参加,按合同要求验收。初次验收不合格的限时改正,改正后再次组织验收,仍不合格再次限时改正。三次验收不合格的由采购组就存在质量问题部分组织再次采购,产生费用在支付给中标人(供应商)价款中扣除。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内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03-13

局机关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12-18

政府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01-15

医院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范本10-16

审计局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12-18

政府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范本11-04

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10-16

行政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范本04-07

内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3篇)10-26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选10篇)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