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的体现,从而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标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直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研究制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组织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单位固定资产处置。
(四)负责单位固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全市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单位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六)监督、指导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并上报市财政部门。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有关资产处置事项并上报市财政部门。
(五)监督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上缴固定资产收益。
(六)监督本部门所属单位经营性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七)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拟定本单位固定资产年度计划,编制固定资产年度预算。
(四)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按照规定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实施政府采购。
(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固定资产收益;保证经营收入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七)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八)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明确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4.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5.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自身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改良装置及改扩建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应上报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单位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单位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购置、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价值评估、产权登记、报表分析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协助财务部门编制固定资产预算、固定资产政府采购、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工作;单位技术部门负责参与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并对其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完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 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和分类总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随意领用或调换。
第十八条 每月财务部门结账前要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按照《平度市市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规定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配置过程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资产交接制度,规范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平度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单位内部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和财政部门对单位固定资产的动态监管。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 、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必须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处置。
下列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
(二)机动车辆(摩托车、拖拉机除外);
(三)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事项。
上述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固定资产。
(一)经批准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需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经批准报废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等固定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转发省经贸委等11部门《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青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建立全市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在上述回收范围内的报废资产(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除外),由主管部门负责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研究确定残值回收方案,实现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之前,原占有、使用单位对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经审批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
第三十条 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形成的收入,按照现行非税收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监督,将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止资产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于固定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6年3月28日印发的《平度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平政发〔200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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