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0-12-18 17:27:16 制度 我要投稿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怎么拟定的呢,大家是否有了解过呢?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专职资产管理人员,并上报财政部门。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九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条行政单位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在每年的6月15日前,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核,在每年的8月15日前作出审批决定;

  (三)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专项报批。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借用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做到物尽其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应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小组)、或其他有资格的技术组织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报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处置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在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权限完成审批后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和统计报告

  第三十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根据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之间、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落实专人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并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与本办法配套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制度【2】

  一、为加强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

  1、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要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一般设备以及 房屋。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

  一般设备包括:

  (1)办公通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及会议室家具等。

  (2)汽车:轿车、面包车、越野车等。

  (3)其他:以上未列入的一般设备。

  房屋:办公用房等。

  三、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1、办公室为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2、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制订局机关各部门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保管、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四、 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1、综合计划财务处为局机关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2、综合计划财务处的工作职责:负责固定资产经费计划的安排;负责向市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及核算中心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采购结算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负责对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核算;协助办公室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做到帐实相符。

  五、 固定资产的购置:

  1、每年按照财政预算经费安排设备购置计划,由办公室根据当年办公设备购置需要,与资金计划衔接,制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局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

  2、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不得自行采购。先由办公室填报设备政府采购申请表,再由综合计划财务处根据经费来源,向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及核算中心等部门办理购置、结算手续。

  3、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在进行广泛的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

  六、 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使用(包括借用、调拨)、报废:

  1、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先做好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及使用人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经办公室签署意见登记备案后,连同发票交综合计划财务处。

  2、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要落实使用责任人。贵重财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3、固定资产变更使用管理部门,必须经办公室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计算机使用及管理根据《关于局机关计算机管理规定》执行。

  4、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尚有利用价值但已不适宜机关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先考虑机关内公开拍卖。拍卖不成,再作为废旧物资处理。残值回收资金一律交财务部门入帐。

  七、固定资产的清查:

  要坚持固定资产定期清理、清查制度。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每年自查一次,每二年全面清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

  八、 固定资产的赔偿: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都应保证安全、完整。由于管理使用不妥,造成损失或者遗失(包括失窃)的,都要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

  2、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

  3、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不包括普通相机)、空气调节设备。

  4、办公室、会议室家俱。

  5、车辆:小轿车、大轿车、摩托车、专用车辆。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如何规范行政单位资产的账务处理08-19

关于行政单位资产核销的会计处理10-01

行政单位司机管理制度12-27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制度11-22

行政单位建立合同管理制度08-26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08-26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10-16

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论文06-24

校区资产管理制度12-17

学校资产管理制度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