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机制制度

时间:2020-12-19 17:32:03 制度 我要投稿

决策机制制度

  决策机制是企业在享有充分的法人财产权的情况下,对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作出抉择的机制。这种机制包括决策主体的确立、决策权划分、决策组织和决策方式等方面。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决策机制制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决策机制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决定的基本形式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实行区全体会议、常务会、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区全体会议。区全体会议由区组成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请街道办事处、区直总公司领导参加;亦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和区委有关部门、区群团、市局驻区分局领导列席;需要时可根据区长意见扩大与会人员范围。区全体会议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2次。

  (二)区常务会议。区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扩大与会人员,请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区直总公司、市局驻区分局领导列席。区常务会议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2次。

  主要任务是: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研究审议向上级呈报的请示、报告或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区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区直总公司向区请示的重要事项;决定和部署区的重要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和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并决定需区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区长办公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主任组成。根据需要有关单位领导参加。区长办公会会议议题、时间由区长决定。会议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

  二、会议议题的提出与确定。区全体会议的任务、议程和内容由区常务会议确定;区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各部门征得主管副区长同意后报办,由办汇总后报区长确定;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各副区长报区长确定;区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各部门报区长或主管副区长确定。

  三、凡属副区长、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区会议讨论研究。

  四、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区工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区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任或局长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主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区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五、区上述会议决定的事项,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要坚决执行,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区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区常务会议汇报。

  六、议事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区全体会议、常务会、区长办公会讨论重大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的决定。

  (二)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会议审议干部任免、奖惩、政审等事项,凡涉及参会(或列席人)自身及配偶、子女、亲属时,该同志应该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讨论的问题,除责成要作传达和责成有关人员负责交换意见外,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否则,按保密纪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提前作好会议准备。会务工作由区办公室负责,会议日期和议程,除临时确定的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有关单位,不能参会者应事先请假。

  (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区全体会议、常务会、区长办公会均应作记录,记录工作由区办公室负责。开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汇报内容、讨论中的发言等内容记录要准确、规范。与会者发言时,应针对问题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充分发表意见,防止议事离题、议而不决。会议主持人的结论性意见,作为“决定”予以记录,应明确“同意”或作其他处置

  (六)加强督查督办。会议决定事项由区办公室分解立项,督办或协调实施,确保会议决定事项事事有人办,件件有落实。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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