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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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1】
一.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的目的 为加强镇政府财政建设,强化财政职能,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全面提高镇政府财政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镇政府财政统计办人员管理、财政预算、财务结算等管理活动。 三.工作职责 财政统计办(财政所): 负责抓好财源建设,编制和执行本镇政府预决算计划,管理预算外资金;负责管理和监督镇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以及社区财务制度规范和业务培训;负责本级财政支出的监督管理;负责镇政府管理干部的离任审计工作;协助做好机关财产管理工作。 各办公室: 按本制度规定的办法,做好配合工作并及时上报年度资金支出计划; 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财政预决算的审议、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审议、通过;负责组织监督检查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镇政府书记、镇长: 负责管辖权限内的日常财务支出的审批。 四.管理程序
(一)财政所人员管理 1.财政所工作人员必须由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并具备相关工作的资格,持证上岗,管理制度《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2.财政所长不得兼任财政总会计,财政总会计不得兼任会计;财政所长或财务总会计的人员调整必须报慈溪市财政局同意。
(二)财政预算 1.预算范围 本镇政府范围内的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和预算外资金收支等三部分财政性资金。 2.办公室及下属村财政预算的申报 每年年初,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年度的资金使用计划(预算)。资金使用计划(预算)会同分管领导讨论同意后送财政统计办,财政统计办根据计划意见,进一步调查核实,了解收支情况,并结合收入预算计划,拟订和建议预算指标,报政府会议、党群扩大会议讨论同意批准。列入镇政府年度财政支出预算草案。
3.镇政府财政收入、镇政府财政可用资金预测。
财政所在每年的11月底前根据镇政府往年的情况和市财政局《关于镇政府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作出下一年度财政收入、可用资金的预测工作,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形成“年度财政收入、可用资金预测说明”,报镇政府镇长和书记。
4.财政支出预算方案的形成
1)预算编制的时间。
财政统计办按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2)预算编制的原则。
(1) 编制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2)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执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
(3)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镇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4) 预算应当按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3)预算草案的形成
根据各办公室、村的财政指出预算方案,结合镇政府实际情况,并形成下一年度的“财政支出预算草案”,预算编制的内容:
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资金收入管理
第一条 镇财政资金收入是指经财政账户流转的资金,除上级财政部门拨款资金外,还包括需填制收据收取的'自筹和统筹类收入、土地出让类收入、代收代付(缴)类收入、履约保证类收入、项目征迁费收入等,代上级执收单位收取的违章罚没收入、计生社会抚养费收入、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统筹收入等。
第二条 镇财政资金收入必须统一缴存或转账至镇财政账户,镇财政所必须及时入账,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坐支收入,杜绝白条抵库和公款私存现象。
第三条 镇直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取得收入时,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规收据,票款缴解时,要求票款相等、及时缴存、月结月清。
第四条 镇直各个部门取得的收入,必须依据相关文件和收费标准依法依规收取,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收取人情款。确需减免的,依据减免条件,需经集体讨论通过,先公示,后减免。
第二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五条 镇政府所有财政经费支出,坚持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六条 经费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经济性质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转移性支出、赠与、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七条 工资福利支出必须严格按照人社和财政部门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享受对象和分配标准。工资福利支出,应统一由镇财政所进行造册或审核,并附有必要的经镇相关领导班子会议同意的统一的文件、会议纪要或方案等依据材料。
第八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应根据预算定额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从严控制。重点控制以下支出:
(一)会议费。根据县财政局财行〔2014〕106号文件规定,我镇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制度,比照县级三类会议标准,每天人均定额200元,包括会议中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等。其中伙食费每天每人80元包干使用;半天会议且需要就餐的,每人40元包干使用。
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提供相应的会议文件、会议通知和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其他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二)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活动要坚持必需、节俭原则,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除因外事活动和招商活动需要外,公务接待一律在镇食堂安排工作餐,工作餐一律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严格控制在镇食堂以外招待用餐,如遇外事活动和招商活动等确需在外招待用餐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征得镇党政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提供香烟,宴请标准不得高于人均100元。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接待标准。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接待经费需凭“五单合一”(菜单、就餐单、派餐单、公函、税务发票)方可报销,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准报销。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车辆保险由县招标采购局统一招标保险;统一使用加油卡加油;每月公示加油量、行驶里程;车辆维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两人以上参加,经镇主要领导批准,方可维修,报销维修费用,必须附有详细清单且及时结账,财务部门实行转账支付。建立车辆管理考核机制,对车辆管理好、维修费用低、耗油量低的驾驶员给予精神的和一定物质的奖励。
(四)差旅费(执行县财政局财行〔2016〕13号文件)。
差旅费是指本镇工作人员到临时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包括外出审计、评审、办案以及看病、探亲、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干部管理部门安排的学习培训等发生的费用。
(1)城市间交通费(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2)住宿费(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住宿费在限额以内据实报销。北京、上海等地区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500元,广东、深圳每人每天450元,浙江、厦门每人每天每间400元,天津、江苏、福建、山东、河南、云南等地每人每天380元,重庆、四川、贵州为每天每间37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350元。其中大连、黑龙江、青岛等三地在7-9月份标准可上浮20%;海南在11-2月份标准可上浮30%;西藏、青海两地在6-9月份标准可上浮50%。
(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包干使用:其中,到西藏、青海、新疆三地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到滁州市及以外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到本市三县两市(全椒县、来安县、定远县、天长市、明光市)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4)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包干使用:其中,到滁州市及以外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到本市三县两市(全椒县、来安县、定远县、天长市、明光市)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到我镇以外本县以内的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20元。
接待单位安排车辆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交通费;单位派车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凭票报销,以公务卡结算。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标准报销,打卡发放。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培训学习、办案等统一食宿的,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
(五)办公费。办公物品由镇办公室组织两人以上统一采购,采购的物品交由办公室安排的物品管理人员验收入库保管;采购人员凭购物发票,购物清单和验收单进行审批报账;物品使用时,物品管理人员登记,使用人员签字领取。管理人员健全物品的收、发、存台账;办公室定期组织财务部门和物品管理人员相互对账,确保各种物品合理节约的使用。办公物品使用应厉行节约。
第九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应按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补助项目和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条 大额支出及政府集中采购资金支出管理。大额支出是指单项超过5000元的支出和工程类支出,大额支出必须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即先集体研究,然后按审批程序审批;不论是货物类项目、工程类项目还是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凤阳县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实行政府采购。对需要公示的大额支出,先公示,后支付。
大额支出和政府集中采购资金报账时,必须附件齐全。即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报账时必须附有采购合同或协议;工程类项目报账数额5万元以下的,需附有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和验收报告;5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需附有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审计报告;公开招标项目需附中标通知书。报账时资料不全的,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销。
大额支出和政府集中采购支出必须采用县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不得以授权支付方式支付。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满2万元至5万元(具体标准见凤阳县集中采购目录)。
(2)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满10万元。
(3)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单项采购满2万元的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20万元(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工程类项目:单项金额满40万元
(3)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20万元(其中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单项采购金额满30万元)。
(4)采购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支出报销程序。各项支出发生后,需要报销的,由经办人按以下程序履行报销手续:首先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签署明确事由、经办人姓名和证明人姓名;其次提供支出发生的相关证明资料,比如协议、合同、会议纪要、相关名册等报销必需的资料;第三由镇财政所所长对票据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票据的合法合规性和附件的完整性,审核人必需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第四由经办人提交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支出报销时限。专项支出按县财政部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大额支出及政府集中采购资金支出应在项目完成后1月内履行报销手续;有合同规定的按合同执行。其他日常支出包括三公经费,均应在相应采购、消费行为结束30日内履行报销手续。因不能及时取得发票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销的,应事先报告政府主要领导,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支出票据管理。经费报销必须有真实的支出项目、合法的原始凭证、经办及证明人注明事由、审核人审核、审批人审批。支出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得少于以下内容: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原始凭证开据日期,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相符金额的大小写,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及印章,原始凭证的填制人。
第十四条 镇财政所应建立健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财务管理制度公开、财务执行结果公开,实行民主监督),定期公布镇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镇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一名镇领导班子成员担任,镇办公室和财政所负责人任成员。镇财政所对本镇固定资产实行财务管理;镇办公室对固定资产实施实物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核算、资产清查和资产统计报告等。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在本镇现有资产中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新的资产。
固定资产采购由所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报镇办公室统一采购。固定资产采购后,应先入账、后配置。固定资产配置完成后,应及时对“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作相应调整,确保账账、账表和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固定资产应进行统一编码,贴牌到物。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变动时(含工作人员调动),应办理变动登记,工作人员工作调离时,在其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移交后才能办理工资、组织关系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维修实行统一管理制度,由镇办公室指定专人上门维修或指定地点维修。未经同意擅自将电脑、打印机、空调等固定资产放到其它店维修的费用自理,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于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应说明原因,填制《固定资产清查盘亏盘盈报告单》,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镇办公室审核后,报经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报废和报损,由镇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实行集体审定,经审定同意的,经集体签字后按相关规定履行处置、报废或报损程序。
第四章 制度执行监督及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镇财务管理工作主动接受上级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全镇各部门是本制度的执行机构,镇财政所是本制度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全镇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自纠。
第二十五条 全镇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规定,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财经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政策有特别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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