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时间:2020-10-18 10:11:53 制度 我要投稿

2017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重要保障。

2017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1948年9月,党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强调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明确党的下级组织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及代表会议的重要决议,必须呈报党的上级组织批准以后方准执行;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必须将不同意见的争论,及时地、真实地向上级报告,其中重要的争论必须报告党中央。

  1953年3月,党中央还专门就请示报告制度制定了相关决定,明确中央政府各部门的党组直接受党中央领导,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均须事先请示党中央,经党中央讨论和决定或批准后方可执行。

  经过长期的实践,党内请示报告制度逐步完善并固化下来,党的十二大党章到党的十八大党章都明确规定:“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请示报告制度建设,国家主席反复强调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并采取一系列举措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比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专门对违反请示报告制度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称《准则》)从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出发,深刻总结长期实践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鲜经验,明确提出“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这既体现了继承性,又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应当看到,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组织观念、程序观念淡薄,认为请示报告是可有可无的小事,在处理一些应该由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时,或者在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组织重要决定时,往往不请示、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

  《准则》着重从责任主体、报告对象、内容范围以及特殊要求等方面,对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责任主体和报告对象上,《准则》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党组织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

  在内容范围上,《准则》从3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包括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在特殊要求上,《准则》明确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

  此外,《准则》还对地方党组织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作出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同级各个组织中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是《准则》适应管党治党新形势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目的在于确保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全党号令畅通。

  重大问题请示报告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的重要规矩。

  早在1923年12月,党中央在《中央通告》中就明确要求,相关工作 各地方务须随时报告区委员会,各区会务须随时报告中央 。

  1942年9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明确提出: 在决定含有全国全党全军普遍性的新问题时,必须请示中央,不得标新立异,自作决定,危害全党领导的统一。

  在解放战争进入决胜关头,为防止党内无组织无纪律现象、保证夺取全国政权,仅1948年党中央就先后制定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关于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的'指示》等文件,使重大问题请示报告逐步制度化。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中央一如既往重视请示报告制度。

  1953年3月,党中央发出《关于加强中央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予以试行。

  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要求: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请示报告制度得到恢复和健全。

  从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修改后的党章,都明确规定党的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

  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既体现着管党治党的历史经验,也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组织观念、程序观念淡薄的现象十分突出,在作出重大决策、处理重要问题时,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报告的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

  近年来查处的一系列违纪违法案例也表明,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往往会衍生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成为导致一些党员干部腐化堕落的重要因素。

  请示报告制度看似比较具体,但决非小事一桩。

  国家主席强调指出: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

  从新的实际情况出发,《准则》对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作了更加细致、严格和完善的规定。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党组织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如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如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同级各个组织中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等。

  这些规定指向明确、内容具体,都要严格遵循,确保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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