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编制规范

时间:2023-06-14 19:31:07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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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制规范

  一、规章制度的结构

规章制度编制规范

  (一)规章制度的结构一般由名称、题注、正文三部分组成。正文由总则、分则、附则等组成。

  1、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规章的目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应对的主要风险(可选项)等。

  2、分则是规章制度的主体,应当内容详实,具有操作性,权责统一,其内容主要包括:制定机构及职责,执行规章制度的具体方式方法,详实的权利义务要求,责任追究及激励措施等。

  3、规章制度附则内容主要包括:解释权、实施日期等。

  (二)规章制度的文本格式

  二、规章制度的名称规范

  (一)规章制度的命名应当概括出制订规章制度调整的对象,命名应当完整、准确、简洁。

  (二)规章制度命名一般结构为:单位名称 调整对象 名称类别(制度、办法、规定、细则)。

  (三)某些规定性的规章制度,因为客观要求需要尽快增加新的内容,对原规章制度内容并不改变的,为避免因修订程序延误时间,可以制定“补充规定”。

  (四)规章制度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或修订)机构、制定(或修订)日期。

  三、规章制度制定目的和依据规范

  (一)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是规章制度的必备条款,应当在规章制度的“第一条”做出表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指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要获得的直接结果的高度概括。按照具体到抽象、直接到间接、微观到宏观、由近及远的顺序依次表述。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是指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主要指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制度规定,事实依据主要是指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依据的表述一般应采取以下方式:

  1、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制度规定较单一,并间接涉及的,可以表述为“根据xx 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如果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制度规定的名称较多,或者是间接涉及的,一般不需列举,可以表述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3、无直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制度规定依据的,可以表述为:“为了,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四、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规范

  (一)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指规章所适用的空间、人、行为和物。

  (二)空间,指规章制度适用的公司管辖范围。通常按以下方式表述:按管辖权表述的,一般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本部”、“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大区及下属分中心”等;

  (三)人,指规章制度所调整的人或者组织。通常表述为“员工”等。如“公

  司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四)行为,指规章制度所调整的行为。如“本规定适用于分中心单证操作 及相关活动”。

  (五)物,指规章制度所调整的物。如“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相关业务”。

  (六)规章制度适用的表述,应当结合实际需要,可以是空间、人、行为和物的单一表述,也可以组合表述(一般按照“本规定适用于空间行为物、人”的顺序表述)。

  五、规章制度确定的管理机构规范

  (一)管理机构是指规章制度确定的主要管理某一方面工作的部门或协助管理某一方面工作的部门,其表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主管部门的表述有实写(如财务部)和虚写(如各业务部门)两种方式。一般采用虚写的方式,虚写可以避免因部门名称的变更而频繁修改规章。但是如果虚写指代不明,难以认明该表述实指哪一个部门,或者会产生歧义时,则应当实写。

  2、一个规章制度一般明确一个主管部门;不便统一管理的可以明确分别主管的部门;需要在统一主管部门下分管的,可以明确统一主管部门和分工主管部门。

  3、既有主管部门又有协管部门的可以明确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方式表述:

  1、明确一个主管部门的,可表述为“xx 部门主管(或称归口管理)xx 工作”。

  2、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共同作为主管部门的,可以表述为“xx 部门和xx部门是xx 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在xx、xx 范围内负责xxxx”。

  3、既有主管部门又有若干分管部门的,分管部门应当一一列举,可表述为“a、b、c、d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或协助)做好xx 工作”。

  六、责任追究和激励措施规范

  (一)为保证规章制度的落实,规章制度可以设定责任追究和激励措施条款。

  (二)责任追究和激励措施条款一般可以表述为“奖励与处罚”、“奖惩”

  或“检查与考核”等。

  (三)规章制度对奖励有具体规定的,奖励内容与处罚内容放在同章或条内表述。对奖励只有原则规定的,奖励部分应当在总则中表述,处罚部分则单独设章或条,一般表述为“罚则”、“责任追究”等。

  (四)规章制度对奖励的表述,可采取以下方式:

  1、原则表述:“对xxxxxx 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具体表述:“对xx 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并根据创造xx 效益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xx 元至xx 元的奖励”。

  (五)规章制度对处罚的规定,通常采取以下方式:

  1、条文对应表述:依次引述规章制度中设定的违规行为的有关条款序号,然后表述所给予的相应处罚。如“违反本规定第x 条(第x 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xxxxxx、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种类,也可原则规定经济处罚”。

  2、行为归纳表述:直观地引述某种违规行为,然后规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如“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xx(指违规行为的归纳表述或者直接表述),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xx、xx 处罚”。

  七、规章制度的附则

  规范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过渡性条款。就新设定的规范对既存事实和行为的溯及力问题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和过渡性安排。可以表述为“本规定实施前xx(原既存事实和行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xx 期限内,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办理”。

  (二)规章制度的实施日期。规章制度一般应当明确规定实施的具体日期。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三种表述方式:

  1、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宣传和准备后才能生效实行的规章,可以表述为“本规定自xx 年xx 月xx 日起实施”。

  2、需要立即生效实施的规章,可表述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需要某种条件成熟后才能实施的规章,可以表述为“本规定自xx(指条件成熟)起实施”。

  (三)废止事项。一般紧接在规章制度施行日期之后表述,被废止的规章制

  度应当注明该规章制度的名称、通过日期、公布文号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细则等。【制度类文件】

  八、规章制度其他需要规范的有关问题

  (一)概念和术语的定义

  1、规章制度中某些概念、专用名称和专业术语有的是特定所指需要加以定义,有的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用语需要解释,有的在规章制度中反复使用需要简称。

  2、贯穿规章制度始终的概念、专用名称和专业术语,其定义条款应当在总则一章中表述;不需贯穿规章制度始终的,其定义一般在做出具体行为规范的有关条款中一并表述。

  3、规章制度中概念、专用名称和专业术语,一般表述方式为“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xx,是指;xx,是指”(适用于多个概念);或者表述为“本规定所称xx,是指”(适用于单个概念)。

  4、规章制度中单位名称和一些常用语应当使用全称,为了简明清晰,也可以使用简称,但其在规章首次出现时应当使用全称,并注明以下简称的称谓。如“中远物流仓储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仓配)”、“安全技术部(以下简称安技部)”等。

  5、规章制度中单位名称和一些常用语使用全称或者简称时,应当贯穿规章制度的始终,全称和简称不得前后交叉使用,避免指代不明、互相矛盾、发生歧义的现象。

  (二)但书条款

  1、规章制度中的但书是指规章制度条文中的一种特定的句式,是对前文所作规定的转折、例外、限制、补充或附加条件的文字。

  2、但书条款一般用“但是”表述。如“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但是不限于xx”。

  (三)有关词语的选用

  1、以双音节构词的常用字,在规章制度条文中应当使用“可以”、“应当”、“或者”、“按照”,不用“可”、“应”、“或”、“按”等。

  2、指示代词的选用。规章中的指示代词,不论是指人或者物,均用“其他”,不用“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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