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时间:2020-12-26 09:24:52 制度 我要投稿

如何制定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篇一: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文 明 服 务 标 准

如何制定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为优化工作质量,树立律师新形象,特制定本标准。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敬业爱岗,讲奉献、讲正气、讲文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2、在执业活动,举止文明,语言规范,衣冠整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3、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尊重同行,禁止不正当竞争。

  4、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6、廉洁自律、禁止私自收案、收费,不得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额外报酬和馈赠。

  7、建立赔偿制度,认真对待当事人投诉并及时处理,诚恳接受社会与当事人监督。

  8、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9、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为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保证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从业思想。

  2、遵守宪法和法律,培育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努力提高律师人员的政治素质,对律师进行经常性的从业宗旨、职业道德、从业清廉等政治教育,使律师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4、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政治、业务等学习,建立经常性的学习制度,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服务大局意识。

  6、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收案制度

  第一条 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事务所章程,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 事务行客户部负责收案工作。

  第三条 收案程序

  (一)咨询阶段。律师了解案情,决定是否收案,协商费用。

  (二)委托阶段。签订委托合同、交纳费用。

  第四条 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

  律师应自觉遵守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的“六条禁令”,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收案、收费。

  第五条 事务所建立业务收案登记薄,分类编号。

  业务按刑事诉讼案件、民商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项目顾问、常年顾问、咨询、代书分类。

  第六条 事务所按照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送业务统计报表,事务所主任对报表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

  第七条 事务所收案时,客户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如准备接收的案件与事务所已经接收的案件存在利益冲突,应当告知委托人,原则上不再收案。

  如委托人仍然坚持委托,事务所可以收案,但必须指定不同的律师办理。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出现的后果。

  对于存在明显败诉风险的诉讼仲裁案件,事务所有权决定不予受理;诉讼风险明显,但委托人仍然要委托的,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

  第九条 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如实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办理委托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委托人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事务所各存一份。

  第十条 事务所原则上统一分配业务。

  对委托人有指名要求的,事务所一般满足其要求。

 

  篇二: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范本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11.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12.律师事务所文印人员(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13.律师事务所接待员(图书管理员)岗位职责

  14.律师事务所网络管理员岗位职责

  15.律师事务所文书资料管理办法

  四、财务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2、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差旅费管理办法

  3、律师事务所退费规定

  4、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

 

  篇三: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组织机构设置

  一、管理型机构:合伙人会议、律师大会及常委会

  1、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合伙人组成,是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会议由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主持、安排会议议程。

  2、律师大会

  由事务所全体律师组成,是事务所的咨询和辅助决策机构,每年举行一次。经律师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律师大会,议题由提议者确定,并提前半个月提交议案并通知全体律师。

  半数以上律师参加,当次律师大会方为有效。主要确定上年度事务所总结、本年度及下年度事务所发展目标、规划及事务所各项先进评选(如先进律师)等,优秀律师候选人提名由律师大会常委会其他涉及全体律师权益的事项,须经律师大会充分讨论,会后收集意见并交合伙人会议决策。

  3、律师大会常务委员会

  律师大会常设机构,在律师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律师大会部分职责。由高级合伙人和普通律师3 人组成。普通律师委员由5名或以上律师向事务所推荐提名或经主任合伙人推荐提名人选,律师大会选举产生。权力具体包括:

  (1)接收律师建议、意见,形成提议进行讨论,确定统一意见,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2)优秀律师评选时,常委会委员和主任合伙人具有提名1人的权力。

  (3)本所律师之间因合作而产生的冲突矛盾,常委会委员有权处理。具体处理方式为:参照仲裁程序,由涉及律师各自在常委会委员中选择1人作为仲裁人,并在常委会中共同指定1人作为首席仲裁人,无法共同选定时,由合伙人会议决定首席仲裁人。3名仲裁人听取涉及律师理由和证据后,投票作出处理决定。

  二、服务型机构:公共关系部

  1、案源组

  工作为通过多种渠道为事务所整体获得有效的诉讼(仲裁)案源以及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最终能够与事务所签订正式委托代理协议或其他法律服务协议的案源,案源引进者由事务所给予案件或项目费用的20%作为报酬。

  2、营销组

  负责事务所整体形象推介,在各种公共媒介进行多种类型的商业营销,具体工作内容、利益分配方式另行规定。

  3、洽谈组

  由事务所具有丰富洽谈经验的资深律师组成,工作为协助洽谈事务所或本事务所有洽谈需求的律师的案源或法律服务项目机会,目的是通过语言技巧、法律分析及人格魅力,帮助需求方更好的获得法律项目并在合理基础上提高收费。

  事务所将选择资深律师进入洽谈组,有洽谈需求的律师可与洽谈组具体律师联系并达成合作及利益分配的合意,必要时可共同签署事务所指定格式的《业务合作确认单》。对于洽谈组的报酬,事务所指导性意见为本项目费用的10%。(双方存在洽谈合作事实且无书面约定报酬的情况,适用指导性意见)

  三、专业部门机构

  各专业部门设部门负责人一名。部门职责和工作划分:

  (一)项目引入

  事务所的公共案源项目,根据案件性质直接划入各专业部门,性质冲突或模糊,产生争议的,由合伙人会议或常委会半数以上人员决定负责部门。

  (二)项目分配和工作

  部长向合伙人会议推荐人选并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该部门的事务所公共案源项目的负责律师或团队。事务所公共案源项目机会的洽谈和承办,原则上由同一名律师或团队进行。

  (三)收入分配

  由事务所分配的公共案源或项目,收入(税前的代理费、律师费、顾问费等)

  依次扣除:

  1、事务所收取的公共案源提成

  (1)收入1万元以下(包含1万),事务所提成为收入的25%;

  (2)收入5万元以下(包括5万),上述费用再加上超过1万部分的35%

  (3)收入20万元以下(包括20万元),上述费用再加上超过5万元部分的45%;

  (4)收入50万元以下(包括50万元),上述费用在加上超过20万元部分的55%;

  (5)收入5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案件,事务所提成比例由事务所与承办律师具体约定,但原则上不低于全部收入的60%。

  2、税费

  剩余款项为承办律师收入,需依事务所规定缴纳相应管理费。

  (四)具体部门划分

  1、公司法律事务部

  2、投资与贸易部

  3、知识产权部

  4、劳动法律事务部

  5、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

  6、中韩通商法律事务部

  7、海商海事部、

  8、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

  9、资源与环境部

  10、金融税务部

  11、疑难案件执行部

  12、刑事辩护部

  13、行政诉讼部

  篇四: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一、总则

  1、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xxxx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员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所称员工是指xx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所有员工。

  二、招聘及入职制度

  1、招聘方式、原则

  本所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制订员工招聘计划,以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内部推荐、员工自荐和外部招聘方式来招聘人员。

  2、录用与入职

  2.1经录用后,如发现被录用之人员与应聘时表述不一致,事务所可单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职员工报到,须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简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张。并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

  2.3员工提交的证件及简历必须真实无误,发现作假,事务所将立即辞退。

  2.4员工到相应行政部门录入指纹考勤。

  2.5员工个人资料如有变动时,如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应行政部门,以便做出相就调整。

  3、试用转正

  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时间为1-3个月,所里相应部门负责人会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做综合评估后,并主任审核批准,方可转正。

  4、员工离职

  4.1事务所及员工均有权利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填写《离职申请书》向公司提出申请。离职日期以公司领导批核为准。

  4.2员工在离开事务所前,必须按事务所离职程序办理手续,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事项交接清单》并归还事务所领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职期间的工作文档、客户电话及工作关系等并办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离职而未办离职手续的员工,事务所将不予发放剩余薪资。员工

  由于未办理手续给事务所带来的损失,事务所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作息时间制度

  1、行政系统:行政后勤部、财务部、xxxx:

  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上班时间为9:00时,下班时间为17:30时,12:00至13:00时午休。

  2、调查员作息时间:

  因调查员的工作性质,其具体作息时间另行拟定。

  3、xxxx作息时间:

  3.1无特殊任务时,上班时间为9:00时,下班时间为17:30分,12:00时至13:00时午休。

  3.2 17:30时后执行任务时,如外出时间超过22: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9:30;外出时间超过24: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10:00;外出时间超过第二日2: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12:00;其他工作时间同上条。

  3.3因周末或节假日执行催收任务,导致当月休息日不足8日的,可当月申请补足8个休息日。

  4、 在上述工作时间外,若有工作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四、岗位责任制度

  1、 本所员工应严格按《xxxx律师事务所机构及岗位设置》的规定,认真、及时、负责任地履行本岗位职责。

  2、对律所安排的工作应及时完成,若工作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难以完成时,应立即汇报原因并设法处理。

  五、外出登记批准制度

  1、本所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非因工作原因不得脱离岗位。

  2、如因工作需要临时外出的,必须到办公室进行外出登记并在律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外出时间、外出事由、外出地点)必须完整且保证联系畅通。如因时间关系无法及时到所进行相关登记的,需联系办公室代为登记,外出归来后应填写归所时间。未登记视为脱岗,按旷工处理。

  3、如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做出出差计划,同时填写“出差申请单”,经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经主任批准可在出差前向财务借支出差费用,外地出差回所后2个工作日内、成都外出回所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出差工作的详细情况,将所有收取的费用向律所交清,并将出差费用整理清楚,经会计和主任审批后到财务办理

  报销手续。

  六、请假制度

  本所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个人原因不能上岗的,必须完整填写请假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主任签字批准,请假期间工资相应扣除。除特殊情况外,需至少提前一天请假,并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好。请假前应交待好工作代理人,以便可以代为处理相应工作事务,且工作代理人须在请假条上签字。除国家规定的'可以带薪请假外,其余请假将会按规定扣除相应工资。日工资扣除标准按平均一个月22个工作日计算。

  七、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1、本所员工因公外出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需报律所批准并进行车辆使用登记。本所员工非因公不得借用车辆。

  2、因公使用车辆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合法使用,律所专管人员每周查询一次违章。若使用人违法违规驾驶或发生车辆事故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2.1凡在高速公路、成都二环路和三环路超速行驶的,或其他道路上超速50%以上的,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在违法行为确认后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

  2.2大成都范围内不按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在违法行为确认后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

  2.3大成都范围外非故意不按信号灯通行、其他道路上非故意超速不足50%、非故意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非故意违反禁令标志的,由驾驶人处理扣分,罚款由驾驶人和律所各承担一半。驾驶人应在违法行为确认后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凭交罚款凭证向律所报销一半的费用。本制度未明确规定的,由违法驾驶人承担责任。

  2.4车辆发生擦挂等轻微事故,由驾驶员每次交纳200元,该款作为债权催收组的公共经费。

  八、清洁卫生制度

  1、清洁卫生共建共享。在律所安排的清洁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清洁卫生,非值班人员应积极保持清洁卫生。

  2、工作期间,禁止在公共区域内吸烟。

  八、保密制度

  本所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合作单位信息、调查客户信息、催收客户信息、诉讼客户信息、律所业务状况和业务流程、律所财务数据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包括与本岗位无关的本所其他工作人员),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信息发布制度

  1、本所信息发布于本所建立的qq ,信息一经发布视为已通知全所员工。

  2、本所文件发布于本所建立的QQ群、同时在律所办公室张贴,文件一经发布并办公室公开张贴后视为已通知并书面送达。

  十、奖惩制度

  1、本所员工未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岗位职责,除按规定接受处罚外,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2、本所员工每月考核为全勤(完全遵循作息时间)的,由律师事务所奖励50元,并可当月申请带薪请假2小时。

  3、本所员工不得迟到早退,一月内出现第一次罚款10元、一月内出现第二次罚款20元、一月内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罚款50元/次。1月内连续3次或累计4次迟到、早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4、严禁旷工,未请假而不上班或请假未批准不上班或超假逾期未上班或迟到早退40分钟以上或当天无打卡记录的为旷工。旷工半天罚款100元、旷工1天罚款200元;一月内出现二次旷工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5、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工作连续满一年的员工,可申请3天带薪年假。

  如因所里业务发展需要或调整以及情势变更需修改本所规章制度时,另行公示。

 

  篇五: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1.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2)投诉请求;

  (3)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二)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2)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3)投诉请求;

  (4)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投诉的,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注: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

  三、投诉的处理

  1、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主任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受理并进行查处;

  2、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否则,视为未投诉;

  3、如被投诉律师没有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

  4、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告知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司法局投诉电话:市律协投诉电话:可向本所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5、被投诉律师有违法行为或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其他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它正当途径解决。

  5.收案收费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收案要认真登记,在收案登记薄中应载明: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名及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人审批意见等内容。

  二、律师事务所收费要出具统一税务收费发票。根据案情,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交通、通讯、差旅、打印等费用的,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出具办案费用收据。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取金钱、财物,违反者视为私自收费。

  三、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所主任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纳代理费、办案费用。内勤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

  四、委托人交纳部分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办案收费的,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本所主任审批后,到内勤人员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审批减、免代理费后,由内勤人员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六、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6.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一、为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本所律师实行当事人、社会、本所、本人全面监督;

  三、向案件的当事人发放"反馈卡",告知案件监督内容;

  四、审批案件时,再次向当事人提示监督内容及监督后果;

  五、定期电话或其他方式回访案件当事人,寻求监督意见;

  六、当事人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查实违纪更换律师;

  七、本所欢迎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人员对本所律师监督;

  八、本所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对本所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主任、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所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客观、主动查找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7.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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