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时间:2022-08-06 10:31:37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篇一: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关于印发《运河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和矿井财产安全,有效促进矿井安全、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集团公司20xx年度“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会议暨二季度动员会议”精神,经矿研究,制定了《运河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河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职工生命煤矿财产安全,有效促进矿井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各生产职能部室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生产辅助工区管理人员及职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矿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的人员或单位,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逐级进行约谈: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发生轻伤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未完成矿下达的月度、年度安全生产指标的;

  (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四)未按时完成矿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五)对于隐患不认真排查整改或未及时上报、销号的;

  (六)对上级管理部门排查出的隐患治理工作措施不力、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者拒绝整改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的;

  (八)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九)对上级管理部门调度上报的材料未及时上报或拒绝上报、谎报的;

  (十)未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的;

  (十一)值班期间违反值班管理规定的;

  (十二)矿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内容

  (一)对未完成月度、年度安全生产指标的,发生事故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约谈:重点听取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吸取教训的认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性质、程度和处罚等情况的说明,下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对策措施等情况。

  (二)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重点听取被约谈人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等情况。

  (三)对安全隐患未排查或未上报、销号或在规定期限内未

  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约谈:重点听取被约谈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隐患的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四)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六条 约谈小组的设立

  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安全副矿长为副组长,其他副总及以上领导、矿办、政工、工会、劳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约谈小组,并根据实际需要邀请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专家参加约谈;办公室设臵在安全质量监察科,安全质量监察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矿长办公室主任、政工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活动的组织开展。

  第七条 约谈范围

  (一) 矿长约谈范围:

  副矿长、生产部室负责人、生产辅助区队负责人

  (二)副矿长约谈范围:

  分管生产部室单位负责人及副职、分管生产辅助区队负责人及副职,以及与分管工作有关的职能部门、生产辅助区队的相关人员;

  (三)生产职能部室约谈范围:

  生产辅助区队负责人、副职及区队班组长、验收员等

  (四)生产辅助单位约谈范围:

  生产辅助区队副职、班组长、验收员、职工

  (五)生产职能副职约谈范围

  分管范围内单位负责人、副职、班组长、验收员、职工

  (六)生产辅助区队副职约谈范围:

  区队内班组长、验收员、职工

  (七)班组长约谈范围:

  班组内所有职工

  第八条 约谈程序

  约谈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个人约谈和集体约谈形式进行,由约谈人员发起并组织,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约谈前,由约谈人员提前发出通知至约谈单位及约谈人,并通知活动办公室。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说明。内容包括:1、原因及处理经过;2、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约谈人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

  (三)约谈人员根据约谈内容,对下一步安全工作提出具体

  篇二: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

  一、约谈制度

  约谈制度是指发现队伍中有不良倾向的苗头或问题,需要对所管干部及时打招呼或制止而采取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

  (一)适用范围

  1.办事推诿拖拉、消极怠工或存在“四难”现象的;

  2.作风散漫、纪律松弛或不遵守上下班、请销假制度的;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承诺,群众有意见的;

  4.举止不端,违反制度规定的;

  5.接受办事人员支付款项宴请或高消费娱乐活动;

  6.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无法查清的,需要采取针对性教育措施的;

  7.有其他需要提醒或制止的不良行为。

  (二)组织实施.

  约谈对象按照各部门领导抓队伍建设的责任分工,由责任领导找当事人谈话,随时发现随时进行,并作好记载备查,但不影响年度公务员考评。

  二、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指发现所管的干部有违纪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立案标准,需要对其进行谈心教育,责成其及时纠正,并给予一定经济上处分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

  (一)适用范围

  1.收受礼品、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未在15日之内上交的;

  2.以权谋私的;

  3.利用婚丧嫁娶及工作调动、过生日、乔迁之机大操大办,并借机敛财敛物;

  4.经过提醒教育,问题仍末纠正的;

  5.群众举报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无需立案调查,但需要告示、澄清或责成其纠正的;

  6.经内部监督职能部门调查发现有轻微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需要及时责成其纠正的;

  7.有其他需要警示或制止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需要及时给予教育限期纠正的。

  (二)组织实施

  诫勉谈话对象由各单位书面提请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提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发通知书,并组织实施。年度内受到谈话一次的,扣发一个月岗位责任制奖金,当年不能评先评优;年度内受到两次谈话的,扣发一季度奖金,并由人事部门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年度内受到三次谈话或三次以上的,扣发全年奖金,并待岗学习三个月,年终考评定为不称职,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三、实施教育防范惩诫制度的要求

  (一)要强化责任意识和领导责任。各部门领导要把约谈、诫勉谈话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作为强化队伍教育管理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切实负起责任。

  (二)建立责任制,认真督促检查,狠抓落实。与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相结合,实行层层负责制度和挂钩联系负责制度,主要领导对整个班子成员负责,班子成员对所分管的范围负责,二层领导对下属负责。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监察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检查。

  (三)注意把握政策,重在教育为先,处罚在后,把问题和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预防违纪的效果。在执行“两项制度”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实事求是,严格依纪依规办事。

  (四)实行违背“两项制度”倒查制度。凡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均应实行“倒查”。如查实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该提醒的没有提醒,该谈话的没有谈话,该予以告诫的没有实施告诫,则应追究相关领导失职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成写出反思、通报批评、告诫、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列入年终班子考核,实施“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

  四、“两项制度”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五、“两项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公司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约谈:

  (一)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重伤事故的,频繁发生轻伤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问题较多,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的;

  (四)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其它情形。

  发生(一)、(二)、(四)情形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约谈对象约谈。发生(三)情形的,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与约谈对象约谈。

  第四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事故或存在问题的项目经理、分包单位负责人;

  (二)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 约谈前,公司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约谈事项基本情况、经过、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采取的措施,安全生产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对事故的情况或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内容

  包括:原因及处理经过,目前存在的问题,应吸取的教训和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形成书面约谈记录。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质安部写出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报告。

  第八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采取改进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安全质量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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