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采空区气体监测分析报告制度

时间:2021-01-17 12:11:42 制度 我要投稿

煤矿采空区气体监测分析报告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煤矿采空区气体监测分析报告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湾图沟煤矿束管监测系统的管理,确保发挥系统监测预防功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行业标准及地区煤炭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湾图沟煤矿。

  第三条  煤矿装备束管监测系统,同时必须加强束管监测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部室,保证系统运行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  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二章 安装、使用与维护

  第五条 煤矿装备的束管监测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应用和功能:

  (一)自燃火灾预防功能,通过连续监测煤自燃过程中标志气体组成、浓度变化规律,早期预测预报煤层自然发火程度,防止自然发火和瓦斯爆炸;

  (二)通过判断密闭火区的发展情况和火区熄灭程度,为启封火区提供科学数据;

  (三)在采用惰气防灭火作业中,跟踪了解作业区惰化情况,为灭火措施提供保障;

  (四)束管未敷设到地点,可人工采样检测功能;

  (五)报表功能:检测谱图报表,气体含量变化趋势报表等;

  第六条 束管监测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管路敷设时应尽量使路径短、拐弯少,以减少阻力,防止曲折破坏。

  (二)所选路径应在行人少,支护完好的巷道内,防止管路被破坏。管路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打孔穿管。

  (三)所选路径温差变化幅度要小,在温度急剧变化的地点要在温度低的一侧设置滤水器或其他设施,标高差较大的斜巷,应在底部设置滤水器。

  (四)接管箱、滤水器、采样器的接头要严密不漏气,且安设位置方便维护,高度适宜。

  (五)管路敷设时,要吊挂整齐有序,2条以上的分散管路应设置标记或设置管路夹板,以便于检查维护。

  (六)束管的敷设标准,可以参考管路和电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封闭在一年以下的采空区和有自燃发火征兆的采空区或其它有可能发生自燃发火地点应设置监测点。

  (八)束管监测探头应水平悬挂在顶板完好、无滴水、便于保护的监测地回风流中,且应靠近巷道顶部,吸气口应正对风流方向,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地点。采煤 工作面监测探头一般布置在采面上隅角端头支架或切顶单体柱后侧,距离底板1.5米;采面采空区有自燃发火征兆时,可采用上、下隅角埋管方式,同时加设测温度传感器进行温度测定。

  (九)管路敷设完毕后,从地面化验室到井下各测点,要对整个系统管路进行统一编号,每一条管路必须在测点释放标准气体,详细记录管路的.气压值,气体传输时间,并和地面分析的数值进行比较,管路的传输损失应在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应进一步检查管路的气密

  性。

  (十)监测密闭内气体变化时,应预留监测管,束管监测探头应埋设在监测管内,且用木塞封孔,黄泥封口,保证不漏气。

  (十一)地面化验室必须配备灭火器具,室内禁止明火。

  第七条 束管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数据测定前检查设备完好及各气路的气密情况,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系统要求的操作规程操作。

  (二)监测过程中应密切观察分析仪及抽气泵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按操作规程停机处理。

  (三)每次开机前对分析仪用标准气样进行标校,误差必须在允许的范围内。

  (四)检测人员应及时将井下各测点的气体变化情况上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进行分析后,向总工程师汇报,确定有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向矿相关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措施处理。

  第八条 束管监测系统的维护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维护人员每天应安排专人巡回检查管路的漏气、堵塞、破坏情况,进行必要的维护工作,并有记录可查。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主干、分支管路的连接、悬挂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管路进行维护,重新悬挂;

  2、检查:滤水器、滤尘器是否完好,对滤水器定期放水维护,对滤尘器定时清理,防止堵塞,并按要求悬挂;

  3、检查各连接接头是否完好,有无漏气、堵塞等情况;

  4、检查各测点束管探头是否完好,有无堵塞,悬挂是否符合要求,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探头位置,更换不合格探头。

  (二)管路发生故障后,要及时进行处理,管路断开或接头漏气时,要接好并密封。发生水堵时要用空气压缩机加压用空气吹有故障的管路,除水后要复查管路的气密性。

  (三)维护人员应及时根据束管监测系统采样分析结果判断束管系统运行状况。管路、探头出现问题后,要及时进行处理。

  (四)综采工作面测点及其它移动测点,每班必须检查维护1次;其它相对固定测点,必须定期进行巡检维护。出现故障后及时进行处理。

  (五)煤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束管监测备用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束管监测设备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 束管监测系统设备更新的基本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更新。

  1、设备严重老化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经济不合理的;

  3、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煤矿应配备满足束管监测系统使用工作需要的系统操作、维修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通三防”、煤矿采掘、束管监测系统操作运行等基本知识和计算机操作应用技能;

  (二)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和1年以上煤矿现场实践经验;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中心和安全监察部负责各煤矿束管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煤矿必须将束管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束管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程序如下:

  (一)地面化验室至少有1名值班操作人员。值班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分析记录各测点所检测气体的测定值及前后变化情况等。

  (二)发现测点所检测气体的测定值超过标准规定或变化异常应立即报告调度值班人员及相关领导。调度值班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必须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做好记录。

  (三)束管监测系统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分析,井下有发火征兆时开机时间不得小于20小时。 (四)安全管理部门和煤矿“一通三防”管理人员,必须经常通过气体检测数据了解矿井采空区及作业面气体变化情况;总工程师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经常分析、研究束管监测系统检测到的各测点数据,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根据井下气体等变化规律,判断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束管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制度,各种技术资料都要定期保存。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对故意破坏、盗窃束管监测设备、管路及其附属设施者,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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