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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宣教工作制度范本
一、为促进我市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公共宣传教育作用,使宣传活动、信息上报、媒体发布、经验交流等项工作的开展规范化、统一化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主体为地震系统。
三、本制度由地震局组织实施、指导、检查、监督及考核。
四、各区、县(市)地震局负责编制本区域的宣教工作制度,并上报活动信息和工作总结。
五、局机关各处室要协助宣教和信息工作的完成。
六、宣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宣教工作机制,指派专人负责,积极完成部署的各项宣教工作。
(二) 制定年度宣教工作计划,在“5.1《防震减灾法》宣传日”、“5.12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科普周、应急周等重点时段开展宣教活动,事后及时上报活动总结及信息。
(三) 广泛运用媒体的发布强势,充分发挥新闻报道的宣传作用。每次开展活动,至少有一家新闻媒体参与报道,并保存影像资料。
(四) 各单位及局机关处室每年在国内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专业文章。
(五) 信息上报工作要紧紧围绕全局整体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突出本单位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要活动、工作动态、特色工作、创新思路等,进行信息的整理、编辑,按照规范的信息格式和渠道,每月上报市局信息不少于3条,经专人审核、编辑后统一分发市局或省局网站发布。
(六) 不断深化、推进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地震安全示范项目),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宣教主题活动,并定期组织讲座、培训和演练。
(七)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及时编辑、设计、更新、更换宣传产品,要满足不同层次受众的不同需求。
七、各区、县(市)地震局每年3月1日前,将本单位的宣教工作计划上报市局,年终根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八、各有关单位在编制本部门宣教工作计划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评优资格:
(一)不按有关规定及时制定和上报工作计划的;
(二)年终考评发现完成情况有弄虚作假的;
九、本制度由地震局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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