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招商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2-06-28 21:09:3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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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招商引资管理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县外资金规模,掀起招商高潮,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招商目标任务,推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有力促进“一都一城四化”建设,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县招商引资管理制度范文

  一、目标任务

  引进县外内资64.5亿元人民币,实际利用外资5200万美元,新引进项目60个以上。

  二、考核对象

  全县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和驻休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单位”)。

  三、考核内容

  1、招商引资基础工作情况;

  2、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引进项目资金、质量、规模情况;

  4、招商服务情况。

  四、项目范围

  1、县外投资者(包括我县在外创业返乡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收购、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在我县投资的项目;

  2、利用境外资金(外资)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投资项目和境外各类捐赠款。

  3、中直、省直驻休企业(电力、邮政、通讯、石油、银行、储备库等)在我县投资的项目;

  4、引进的县外金融机构、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引税注册型项目;

  5、对上争取项目;

  6、本县金融部门向县内工业企业发放的贷款项目;

  7、200万元以下招商引资项目不列入目标管理统计范围。

  五、申报材料

  1、新签项目:①项目合同书;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③投资者(企业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⑤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⑥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⑦、验资报告复印件;⑧外来资金银行进帐凭证复印件;⑨固定资产投资发票等有效凭证复印件。

  2、续建项目:①外来资金银行进帐凭证复印件、②固定资产投资发票等有效凭证复印件、③企业增资验资报告等。

  六、引资认定

  县招商局对各目标责任单位报送的资料,根据以下规定确认项目引进单位和引资数额,建立明细台账。

  (一)新引进项目及其引资额确认

  1、新引进项目,引资单位应预先到县招商局进行登记。县招商局根据登记顺序,确认第一家登记单位为该项目引资单位,不得重复确认。经确认的引资单位必须对新引进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否则,经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同意,可对引资单位进行确认调整。

  2、新引进项目引资额分摊原则上不超过2家,分摊额由引资单位出据书面凭证确定。

  (二)续建项目引资额确认

  1、乡镇登记,各乡镇范围内的续建项目引资额,归项目所在地乡镇统计。跨区域,按所在地投资额分别统计。

  2、县直和驻休单位登记,对续建项目引资额,按报送的先后顺序确定,只确认第一报送单位的进账凭证。同一项目不同进账凭证,可由不同单位报送。

  3、同一续建项目引资额,相关单位可按上述规定分别到县招商局登记。

  (三)对上争取项目引资额确认

  县直单位、驻休单位对上争取的项目和资金,只能由争取单位申报计作招商任务,不作引资项目参加评奖。多个单位共同争取的,分摊计算,分摊额由资金归口管理单位确定,分摊最多不超过3家。

  (四)引资额计算

  以现金投入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换算为引资额计算招商任务。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的,按有评估资质机构评估的金额换算为引资额计算招商任务。各项目具体换算比例如下:

  1、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按1:2换算引资额;

  2、引进工业项目和娱乐业项目到位资金额按1:2换算引资额;

  3、引进注册引税型,包括文化创意型和商贸服务型企业,除计算注册资本外,当年创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按1:10计算引资额。

  4、新引进项目当年除土地出让金外,有固定资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1:2计算引资额。

  5、金融部门向县内工业企业新增贷款额按10:1换算引资额;

  6、其它项目到位资金按1:1计算引资额。

  七、评分办法

  考核实行量化评分方式,总分100分。其中:1、目标任务70分;2、招商引资基础工作10分;3、组团考核20分;4、加分因素。详见附表四、附表五。

  八、考核程序

  1、引资申报,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每月底前,引资单位及时向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提交规定的引资认定资料。

  2、县招商局经初步审核后,统计汇总,对各单位引资额和引资项目进展情况按月通报。

  3、年终由县招商局牵头,组织县督查组、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引资额完成情况和组团招商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方案后,报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组审定。

  九、奖惩措施

  (一)奖励办法

  1、设立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单位招商引资奖。按照得分高低,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奖励分成:乡镇占30%,牵头单位(表格中排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占30%,其他联系乡镇的县直单位占30%,联系乡镇的县领导占10%。

  2、设立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10人)。原则上由获得“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的乡镇和牵头的县直单位各推荐1名招商引资先进个人人选,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审核,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称号,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3、对引进世界500强正式签约并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委、县政府奖励100万元;对引进国内500强正式签约并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委、县政府奖励50万元;对引进央企和知名名企正式签约并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委、县政府奖励5万元。奖励根据项目开工后一年内约定投资进度兑现比例支付。

  4、全县招商引资在省、市获得招商引资工作表彰的,给予县招商局5万元奖励。

  5、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组织部门在选拔干部时优先使用。

  (二)处罚办法

  1、年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乡镇、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委、县政府书面说明原因;驻休单位,由县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2、因工作不力和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项目落地建设迟缓、甚至撤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扣除该单位负责人年休奖。

  3、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撤销各项奖励,追回全部奖项、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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