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04 22:44:50 制度 我要投稿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一、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二、动火区要设立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动火,均须办“用火证”,经营、储存场所内禁止用电炉、煤气取暧、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和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五、在禁火区风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和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是指易燃、易爆区域(即:甲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明有效期为6天(24小时)。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年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的签名和意见。

  九、各项责任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3、动火监护负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和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5、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和周围情况,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十、动火分析应符合下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掉一段联接管道。

  2、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炽热焊渣引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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