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仓库的管理制度
为做好国家储备木材的接收、检验、索赔、保管保养及调拨出库工作,根据《国家储备物资(综合)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综合制度)的规定,结合木材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订货
第一条订货合同的签订、下达、变更及清理,按综合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接转
第二条进口木材的接转工作,海运到货的按综合制度的规定,由有关港口办事处负责,陆运从满洲里、绥芬河口岸到货的由黑龙江省储备物资管理局负责;从二连口岸到货的由内蒙古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负责。
第三条接转中的各项工作,根据各口岸(港口)木材转运的实际情况,按照综合制度和港口接转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仓库接收检验
第四条接收检验要求
木材接收检验工作应贯彻及时、准确、安全、经济的.原则,确保材质清、量准,不误索赔。
第五条搓收检验准备
(一)了解合同条款,熟悉标准及有关规定,掌握检验要点和方法,制定接收计划。
(二)从便于出入、便于作业、方便管理和消防出发,统筹规划卸车、检验、归楞场地确定合理的劳动组织和作业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合理配置各种作业机具和消防、照明设施,并使之处于完备状态。
第六条催货
为保证国产木材接储计划按时完成,应根据到货情况,采取积极措施,了解供方木材生产形势及发货情况,密切供需关系,督促供方认真执行合同,保质、保量按期交货。
第七条卸车
(一)卸车前,应逐车检查货车装载和捆-绑情况,核对车型、车号,检查包装物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铁路部门共同检查,做出记录以便查处。
(二)卸车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分车堆放。苏联陆运进口材还应按口岸点根小票恢复苏车。
(三)卸车后认真清理装车用料(车立柱、捆车器、铁线等),据实填制《到车包装物登记表》并设专帐、该料应入库保管,以备出库时继续使用,需要回送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回送。
第八条鉴定验收
(一)木材应逐根验收。国产按国际验收;进口材实行“一木双检”既要按国外标准验收,确定材质、数量,以备对外索赔;又要按国际验收上报入库,以便国内调拨。
(二)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逐根分清树种、等级、径级、材质,作出检验记录。按树种、等级分别计算材积,填制检尺野帐,进口材要实行双检,双汇总。
(三)对检尺帐审核无误后,国内材按合同价;进口材按代理价填制验收单,凭以记保管员帐和垛卡。
(四)每批木材验收以后应及时填制《物资鉴定记录》(综合制度表九)。在验收过程中遇到材积短少、材质不符时,应及时进行复验,对有问题的抓紧办理索赔。
第九条入库上报及入库前的损溢处理
木材鉴定验收完毕后,按下列要求及时填报《物资入库报告书》(综合制度表十)和办理入库前的损溢。
(一)材种分类
1.原木分针叶树加工用原木、阔叶树加工用原木、红白松;
2.坑木;
3.锯材分针叶树锯材、阔叶树锯材、红白松锯材。
(二)填报入库书
品名栏:木材,规格栏:材种(例如:针叶树加工用原木)。径级范围、长度范围、材质等级、检验标准。价格栏:国产材为国拨价进口材为代理价。件数、数量栏分别注明根数和材积(立方米)。备注栏分别注明具体树种(如:枞木、杉木)的根数和材积。
(三)入库前材积短、溢超过《木材统一送货办法》所规定的允差,其总值超过50元者,经与发货方联系无法提赔或补付货款时,应填报《待处理短损、溢余报表》(综合制度表十七),报国家局审批处理。
第十条索赔要求
根据有关部门关于木材索赔范围和索赔手续的规定办理索赔,坚持实事求是、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同时要做到检验准确,估价合理、证据确凿、提赔及时。
第十一条向国外发货人索赔
(一)根据鉴定验收结果,需要提赔时,应在索赔期截止前十天,向当地商检局申请复验,经商检局复验需向国外发货人索赔时,由商检局出具商检证,商检证中应列明商检费。
(二)收储单位在索赔期截止前五天将商检证书及有关资料送达中国木材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办理对外提赔。商检证应抄报省、区局和国家局。
(三)对于提出索赔的木材,务必按原车堆放整齐,注意维护,并划出索赔木材堆码示意图,以备国外发货人看货。
第十二条向国内发货人索赔
国内木材需要提赔时,由收储单位直接向发货人提出索赔,并报省、区局,必要时报国家局。
第十三条向承运部门索赔
凡在国内运输途中,因承运方责任木材发生短损、丢失等情况时,收储单位向承运部门索取货运记录办理提赔。
第十四条获赔结案按综合制度第二十八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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