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创建全科医生的制度办法

时间:2020-11-02 12:15:06 制度 我要投稿

市创建全科医生的制度办法

  一、指导思想

市创建全科医生的制度办法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遵循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在政府主导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省情的全科医生制度,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在我省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突出整体设计,坚持分步实施,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着眼长远目标,兼顾当前需要,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突出培养质量,注重服务能力,统一全科医生的培养和管理。健全激励机制,转变服务模式,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1、培养模式。实行“5+3”培养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采取“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具体依照国家规定。(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分别负责)

  2、培养方法和内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具体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执行。(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

  3、执业准入条件。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具体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执行。(省卫生厅负责)

  4、参加规范化培养人员的管理。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培训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规范化培养期间原则上不得向个人收取培训(学)费。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5、大学基础教育。临床医学本科教育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增加医患沟通、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公共卫生工作等内容。(省教育厅负责)

  6、研究生教育。从2012年起,逐步扩大全科方向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并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省教育厅负责)

  7、全科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教育厅负责)

  8、继续医学教育。做好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并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与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挂钩。(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3、偏远农村定向培训。对到偏远农村地区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经2年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但要严格控制比例。(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

  4、提升学历层次。基层在岗医生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和在职研究生教育,符合注册条件的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

  5、城乡帮带。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三)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分级诊疗模式。

  1、鼓励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多点注册执业。鼓励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推行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全科医生服务考核体系,严格考核,定期公布,并与劳动报酬挂钩。(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建立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

  1、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由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签约服务及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等获得报酬。具体激励和考核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同时要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补贴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4、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必须有合理数量的全科医生岗位。各地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工作。鼓励各地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和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双向流动机制由相关部门专门制定。(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实施步骤

  分三个阶段实施:

  1、完善政策,制定办法。2011年底前,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财政等部门组织修订完善现行法规政策,制定出台相关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审定。(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

  2、开展试点,逐步推广。选择宝鸡市作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试点单位,于2012年初正式启动。宝鸡市政府和省卫生厅尽快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并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宝鸡市政府、省卫生厅负责)

  3、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基地。选择我省现有五所高等医学院校作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和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作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具体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4、继续实施“万名医师培训计划”,转岗培训全科医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完成阶段目标任务。到2012年,每个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1、延续第一阶段启动的工作。

  2、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2013年对宝鸡市开展全科医生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逐步在全省推广。(省卫生厅、宝鸡市政府负责)

  3、推进和完善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力争到2015年底前在全省形成一定数量规模的全科医生队伍和基本的全科医生制度体系,初步建立起首诊在基层和双向转诊服务模式。(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继续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制度体系,全面实现总体目标。(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工作由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卫生厅牵头负责,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中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设定专人负责。

  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调研论证、积极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省医改办公室对各部门、各地实施情况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

  (二)完善政策法规。各相关厅局要加强制度研究,注重政策衔接,形成口径一致、便于操作的全科医生制度政策体系。

  (三)落实经费保障。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投入机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以设立奖学金、基金等形式为全科医生培养贡献力量。

  (四)科学规划使用。省卫生厅会同编办、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我省全科医生需求数量和使用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教育部门在制定医学全科方向招生计划时要与全科医生岗位需求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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