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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限时的办结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在我委办理项目审批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各相关处室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许可)事项的制度。
二、涉及行政审批(许可)的本委领导和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
三、各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由行政办事服务处根据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要求结合本委实际调整确定并对外公开。
四、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材料齐全完备、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委驻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及开发区窗口要当场办结。
五、对承诺件事项,本委驻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及开发区窗口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后予以受理,并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结。申请材料、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充)的全部内容和要求。
六、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结。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结的,应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结的理由和具体时间,并报行政办事服务处和监察室备案。
七、无正当理由延时办结的,由监察室进行效能问责,投诉举报电话:
八、本制度由行政办事服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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