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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便民利民,优化服务,建立与全面两孩政策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机制,保障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经研究,在全市建立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一方户籍在本市,或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但女方在本地居住满1个月的夫妻,在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前,凭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二、受理机构
1.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2.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三、登记程序
1.登记对象或其委托代办人填写登记表,或者进行网上预约。
2。 工作人员在网上登记,并进行信息双向比对。
3。 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受理人当场发放生育服务证。
4。 信息比对不一致,但登记对象能出示法定依据的,视为比对一致;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向信息提供地发起协查,并告知登记对象延后或不予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原因。
四、便民措施
1.网上预约登记。群众可登陆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按“网上服务”提示进行预约登记。
2.实行代理服务。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五、受理人职责
现场登记、核实信息,发放生育服务证,及时通过人口家庭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六、工作要求
实行首接责任制,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在进行生育登记及发放生育服务证时,具有同等职责,不得互相推诿。
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行,以前与本通知要求不相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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