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疾病诊断、休息证明制度
1、凡经我院诊治或者有关部门委托鉴定的伤、病员,可出具有关“疾病诊断证明”。具有各行政科室主任或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人员,方可具备出具“疾病诊断证明”资格。
2、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应进行详细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其检查结果应如实记录在病历上。对诊断难明确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能出具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后才可出具诊断证明。
3、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应凭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
4、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只证明病员所患疾病。一般不作有关“治疗、检查、休息”等与疾病诊断证明无关的建议。
5、凡涉及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情况,应慎重出具“疾病诊断证明”。
6、医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出具人情诊断证明、产假证明,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
7、确因疾病需要休息的,经治医师可以开具相关的疾病休息证明。对住院病人需要进一步休息的,由经治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应盖病区章。出院休息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须经上级医师审核签字。急诊病人的疾病休息证明,由急诊科负责审核盖章,急诊休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天。门诊病人的疾病休息证明,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盖章,休息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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