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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患者双向转诊制度
为了给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转诊治疗绿色通道,建立专科医院—卫生院双向转诊工作机制,发挥基层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社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访视和康复指导,为患者提供连续、完整的治疗康复服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双向转诊分类
双向转诊分为上转和下转。
(一)上转
1.由场镇卫生院转诊至精神病专科医院。
(二)下转
1.由精神病专科医院转诊到场镇卫生院。
二、转诊对象
患有精神疾病的场镇常住人口。
三、转诊疾病种类
1、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等;
2、老年痴呆、脑血管病所致的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慢性躯体疾患所致的精神障碍等器质性精神障碍;
3、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碍、各种药物(含毒品)依赖所致的精神障碍等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4、中度、重度、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以及伴有精神障碍的精神发育迟滞;
5、确已导致患者精神活动和社会功能明显受损的其他精神障碍,如病情严重的强迫症、恐惧症等;
四、转诊指征
(一)上转指征
1.各类精神疾病的发作期,如严重的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思维紊乱的患者;
2.有暴力攻击或明显自伤、自杀行为的患者;
3.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疾病诊断不明确者;
4.治疗过程中出现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反应;
5.在家维持治疗效果不好,病情复发或加重的患者;
6.病人或家属要求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患者;
7.家庭监管无力需住院治疗的患者;
8.社区“关锁”的精神病患者。
(二)下转指征
1.诊断明确,仅需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或病情较稳定者;
2.住院治疗出院后,需进行社区跟踪随访、教育康复者;
3.主要精神症状控制,愿意参加社区康复活动及职业康复训练的康复者。
五、工作要求
1.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选择权。
2.对转诊不合作的患者,应尽量争取家属的支持,必要时与街道残联、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和患者单位联系,协助转诊。
3.患者表现暴力、攻击、冲动、伤人或自伤,有肇事肇祸倾向时,可联系辖区派出所协助转诊。特殊或紧急情况可与专科医院急诊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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