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合法性中的政治发展
摘 要 按照传统的政治哲学合法性是由民主政治或公平原则提供的。其实还有另外一种合法性。这种观点对传统的合法性理论提出了挑战,不是全部通过选举产生的领导者都是满足政治制度的,还有就是没有通过选举的领导者不一定是不合法的,因此,如果这些政府是合法的,要满足人们的需求。
关键词 政治制度 合法性 政治发展
作者简介:张倩,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一、前言
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可以随意变更。在理性的方面来说,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利益。体现了这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同时也体现了国家追求正义。政治制度所表现了价值性和所属的工具性二种属性。政治制度是政治发展成就的一种体现,政治制度和政治发展关系紧密。每次在政治学习的探讨中,合法性这个问题总是很重要的讨论话题。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合法性贯穿政治学习的核心,假如研究合法性理论的历史背景就可以明白,国外近现代政治学历史的最主要的思想问题就是政治制度的合法性这个问题。人们不断的对政治制度合法性问题进行讨论。一定程度上,在对合法性问题进行理论研究是对每个国家政治作出了很大的成就。依据韦伯的想法,不管什么样的统治,只有当政治制度被大家认为是有一定合理借口的时候,这样才可以被人们承认,因此人们认为它拥有合法性。正当性真正上就是指对一种合法秩序的认可,和同时行为受到这秩序支配的可能性。
韦伯在这种正当性信念的原则上加以引出更有力的概念,并把这种概念为三种不同的类别:
第一种是原始型。这种原则依靠人民对原始传统的实施权威的人的合法地位的信念。(这种原则主要存在于原始社会中,它是社会结构分化程度很低、社会比较封闭、人在关联的联系靠的是血缘关系、宗族法规。
第二种是有吸引力型,主要以领导者的才华称为基础,它是以领袖人物的非凡才能为基础的。(一些领导人很容易被认为很有吸引力,所以被认为是英明神武,有吸引力的领导者和跟随他的人都认为他是与身俱来的权利)。
第三种是权威性,这种原则是指成立在制度上的和不是个人武断的原则上。(权威性领导人的制度,领导者就是权威,颁布的法律法规都是满足一个或者多个准则的,通过上面我们可以知道,韦伯所理解的合法性去掉了任何真实的内容的合法性。虽然他喜欢这种权威型的合法性,但是关于寻找合法性的问题上,他更加喜欢获得合法性的合理化、安全化的手段。因此,就在本质上来说,在合法性问题上,韦伯寻找一种“合理的”。韦伯和后来的研究学者们,在合法性问题上认为的是根据事实认定,现在重视的是人民对于现在政治制度中有关于信任问题,都是认为根据最后结果来判断的。哈贝马斯就认为合法性理论分为二类主义:经验主义以及规范主义两类,而且还分析他们各自的优缺点,最后将他们联系在一起,构成自己的合法性理论。通过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不可以被简单理解成人民对于国家政治权力的信任和忠诚,合法性不一定也可能来自政治自己本身,需要通过外界来证明这一切。哈贝马斯对政治有价值的合法性提出了怀疑,认为政治能有价值吗?就是认为这种政治含有被人们认为是有价值的,这也就是政治能不能拥有合法性。这些都是哈贝马斯在合法性问题总结出了论断:“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
二、正义的合法性:公平
因为原理有许许多多的难处,很多的研究者想不通过这个研究其他的,通过另一种方法寻找成立的合法性,来证明人类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因,想成是一种特殊的实验。有学者就说出了“限制的相互性”的原理:如果许许多多的人都按照某种规则活动而这种规则还影响人们的自由的时候,而这时候要求人们服从规则的人从中获得好处,被要求的人就想从中获得好处的人受到限制。比如:一个很干燥缺水的地方,有甲、乙、丙、丁这些人一起挖一个水渠,然而这时候有一个外人想用这里的水。这个人就一定要有和甲、乙、丙、丁做相同的任务。依照这个学者的说法,如果有人在遵从法律的事情上取得好处,也就需要这个人和其他人一样,这就是公平的一种体现。
由于很多原因这个学者的原则过于简单粗糙,引来的许许多多的批评。在这些对这个学者的批评中,有位学者提出了这样质疑。他列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如果你的邻居(排除你还有364个人)成立了一个公共广播系统,同时写了一份涵盖全部人的名单,让其中每个人在不同的一天对这个广播系统负责,如讲笑话、谈今天发生的事或报告天气等等;或许你在这个活动中获得好处(有时听天气预报或发生的奇闻异事),如果有一天到你来放广播,你应该去播放吗?就按上面的案例来说,这个学者对上一个学者提出了三种批评。第一,按付出和收入来说,人们在大家一起合作的事情中得到的有可能少于他付出的成本。好比,假设有人在这个活动中获得了好处,而这个人理解为在全年中他获得的好处没有他在一天付出的多。假如有人认为这个原则是公平的,所以它必须加上一个特殊的要求,就因该人在从大家一起合作的事业中想要得到更多的好处就必须付出更多的代价。假设可以完成上面的要求,想要得到更多的好处就必须付出更多的代价,或许会发生这样的的事:即使加入合作是大家一起合作的事,每个人都做的同样多的贡献,结果是每个人从中得到的好处可能是不相同的。比如,除了你之外别人对这个活动有很多是喜爱的,自己却只是喜欢它一点点。在这样的情况下,叫你和别人付出出一样的是一种不公平要求。最后,前面的要求都满足,也可能出现其他的状况,就是和这个活动相比,你比较喜欢别的活动。如看书读书或者旅游等等。其他人对这个喜欢活动,这就是代表着不同意你的选择,你本来你就是不想参加的。就是这样的原因,别人逼迫你参加活动让你付出相同的贡献?
所有这些总结在一起:上一个学者的限制的相互性原则是不公平的。不管谁在活动里面获得了好处,总的来说他的付出大于他自己获得的.好处,还可能自己获得的好处相比于其他的人来说少了很多,所以别人就不能要求你作出一样的付出,个人也不需要和集体中的人一样。大概说来这些不复杂的东西我们都满足了,还有最后重要的问题,在团队合作活动中得到的好处都不是自己想得到的,学者的观念要求,如果你在这里得到了好处就一定要为这付出代价。如果这个需要成立就有这个要求:活动中得到的好处要是自己愿意的,假如我接受了在活动中得到的好处,那我就要对这个付出,如果我不是自己愿意接受的,我就不必要付出代价。 总结上面可以得到,学者的限制的相互性原则有一些不理想的方面:
1.刚刚发展存在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再者就是别人要求的比自己贡献的还多,再者就是要求别人或者自己做出同样的贡献在得到好处不一样的情况下,不同的活动的事情,人们付出的大于自己得到的好处,或者在同样的付出的情况下获得的好处是一样的,这是正常的,人在一起不应该为这些小事烦恼。但是,学者的原则让自己得到好处作为借口来让他们付出。在这里的借口是得到好处,而人们得到好处与他们付出有一定的规律。所有的都存在规律如果不存在就说明,原则自己就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2.有时候人们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得到了好处。人们从活动事业中得到好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他不在乎这些是怎得到的只需要拥有就可以了:另一种情况是无论那个人愿意是否,他必须要得到。在第一种情况下,那个人得到了合作的好处,那么他为此做出一定的付出,假如第二种的情况下,别人就没有要求他付出活动的权利。自己愿意是一个重要的前提,如果不存在这个条件,就不需要付出义务。
三、哈特的原则存在缺点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哈特的原则发表了关于自己的看法,罗尔斯把个人发表的原则称为为“公平原则”。在公平原则中,有人满足了以下的条件:第一,公平的制度,第二,有人可以接受社会给予的好处。首先基本要求是国家的制度是公正的。按学者的看法,这对国家的最根本制度要求他的两个原则的要求。学者的一个是基本原则是自由的平等,二个是正义原则包括两个部分,就是公平、平等原则。在合法性方面来看,这个正义(公平)的条件既是对另一个学者原则的改正,同时是对同意理论改正。这个是对另一个学者原则的改正,愿意是学者有可能是不一定公平的,是要求人们得到的好处要比自己得到的好处多。这个也是对同意原则的改变,在一个法制独裁的国家,人们不同意这些也不是合法的,所以人类也不会有同意的。
在这个要求人们对好处的接受是自我愿意的。按照学者多认为的观点,义务是人活动的的结果。只有很多人愿意同意了国家制定的制度给的利益和通过这个获得好处的方式,这个人才有可能服从国家制定一系列的义务。这一切就像同正义的要求一样,这上面有对哈特原则修改,也有一些对其他的理论的修改也就是同意理论的修改。它是对哈特原则的修正,因为后来的原因没有弄明白大家谁的获得好处应该是自己愿意的,如果没有自己愿意的人,人们不会出现服从义务。这些观点都是一些改变,因为同意理论依赖于默认的同意,而默认的不会被看做是愿意,就等于是他自己没有同意。
四、结语
社会功能有许许多多。政府要做许许多多的事,如果每一件事都帮公民办理是不存在的,这些都要求每个人明白自己的职责义务,什么事情是政府的责任,什么是自己的责任,这些重点是,政府在改变自己功能的时候,不要推卸属于自己的责任。不会把自己的责任交给别的部门,例如,对于环境保护、抗震救灾还有许多事情,在一些民间的组织拥有很多的工作经历,处理一些事情会很方便的,这样会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政府需要对这些组织加以正确的引导,合理利用发展这些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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