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解析
篇一: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权,践行我院“一切为了患者”的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和措施,请各类各级医护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一、隐私权是公民具有与公共利益的一切个人信息,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
病人隐私是患者不愿意告知或不愿意公开的有关人格尊严的私生活秘密。它主要包括:患者个人身体的秘密,主要指患者的生理特征、生理心理缺陷和特殊疾病,如奇特体征、性器官异常,患有性病、妇科病等“难言之隐”患者的身世和历史秘密,包括患者的;出生、血缘关系,如系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生育婚恋史及其他特殊经历:患者的性生活秘密,包括夫妻性生活、未婚先孕、堕胎、性功能缺陷等;患者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秘密,包括夫妻生活关系,家庭伦理关系、亲属情感状态和其他各种社会关系。
二、医疗行为当中有意识无意识地侵犯病人隐私的十种形式:
1、医生询问病情隐私被候诊患者或他人“旁听”。
2、化验单随时公开引出各种有关隐私被泄露。
3、医学观摩未经病人同意隐私变成活教材。
4、床头卡曝光病情泄露患者疾病隐私。
5、以书面形式(撰写医学论著、科研论文等)公开病人隐私。
6、少数医务人员非法触摸、窥视病人隐私部位。
7、少数医、技、管人员以口头形式宣扬病人隐私。
8、病案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病案损坏、丢失、被盗而发生病人隐私泄露。
9、电子病案技术的应用,由于网络系统不完善、操作人员不注
意保密,密码被他人窃取进入医生、护士工作站,病人隐私被泄露。
10、少数院外办案人员调阅、复印病历,窥探到与本案无关的病人隐私内容,予以宣扬。
三、强化法律意识,树立维护病人隐私的观念。加强相关的卫生行政法规的学习及宣扬,提高全体医务人员法律素质。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保护患者隐私,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的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
四、强化法规意识,提高道德修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区分正常介入隐私和利用职务之便侵犯患者隐私的界限,医务人员应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办事。不仅执行职务的程度和方式必须合法,而且介入患者隐私行为的形式和内容也必须合法。即介入患者隐私的行为完全是基于诊疗患者疾病的目的,如检查女性患者必须有女护士在场:一般性体检没有必要裸露身体,特殊检查的确需要病人裸露检查时,必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要求其他医护人员在场;在诊疗中与治病无关的事不做,与诊疗无关的话不问。
五、强化保密意识,提高职业自律性。卫生部颁发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医务人员做到“为患者保守保密,不准泄露患者隐私与秘密”,《执业医师法》明文规定医师在职业活动中,
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隐私”的义务,病案管理人员对病人的隐私了解较多,工作中对病人的隐私要有个保密,守口如瓶,不的外泄,不得宣扬、任意传播;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
六、加强患者的维权意识,提高病人自我保护能力。为了便于医生准确诊断,应积极主动配合,讲清有关个人秘密。同时,患者应懂得自己享有的一些权利,如要求医务人员为其保密,有权拒绝回答与诊治疾病无关的询问;当需要患者在就诊时协助医院完成教学或可研任务,并且在此过程有可能涉及患者隐私时,必须明确告知患者,并且要经过患者同意后方可进行。患者必须有知情同意权,医院应该履行义务告知权。对医务人员干涉、侵害自己隐私权的行为患者有权利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要求处理;对严重侵犯自己隐私,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
七、加强就医环境的改造、设施更新,使病人隐私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建立单独诊室、急救室、注射室、换药室,男女病人分开。男医生检查女病人隐私部位要有屏障遮掩且要有女护士在场。检验人员要妥善保管好病人化验单,核对好被检验者后方发给其检验结果单。为了不暴露病人病情隐私,床头卡片内容只填写科室、姓名、性别、年龄等。加强病案管理与监督,提高病案使用者保护病人隐私权的.意识。认真落实病案借阅制度、病案的外调、复印制度、病案保密制度,不得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公开病案中的隐私。
保护患者隐私权具体措施
1、设立专人窗口和人员发放报告,患者须凭自己的病历和有关单据才能取到报告,如患者病情不允许可先签署授权委托书后由授权委托人代领。影像科、检验科不能把患者做的检测报告单随意挂在科室门前的指定场所,让患者和家属自己去查找和领取。
2、为患者做诊疗查体、行导尿术,灌肠,会阴冲洗等处置,以及超声、心电等辅助检查时可以通过诸如进行屏风遮挡,床单位间进行活动帘隔离、严格就诊区与候诊区划分、医护人员与病人交谈时的语言轻柔等措施来保护病人的隐私权。
3、医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物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务人员不得非法泄露,如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为诊疗或学术报道需要,需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拍摄、报道。
4、医务人员未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病人史公开。
5、当患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比如,被查出传染病的病人,医生有义务和权利按照规定上报,并告知与病人亲密接触的人。
6、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不得违反国家法律。
篇二: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
目的:加强检验科所有信息的管理,规范和保护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隐私权受到保护,并维护职业荣誉。
范围:适用于检验科所有信息(包括患者信息、检验结果、文件资料等)。
职责:检验科主任负责信息的管理和落实情况。全科工作人员有责任保护患者的一切信息,严格遵守本制度。
具体制度和措施:
1.实验室应收集为识别患者和为进行所申请的检验和其他实验室操作所需要的适当信息,不应收集不需要的个人信息。
2.全科工作人员有责任保护科里的一切信息,严格遵守信息保护程序。实验室应收集为识别患者和为进行所申请的检验和其他实验室操作所需要的适当信息,不应收集不需要的个人信息。患者应当知道所收集的信息和收集目的。
3.当传染病可能存在时,应关注实验室人员和其他病人的安全,并可为此目的收集必需的资料。
4.某些检查可能需要专门的咨询建议,这通常由临床人员或负责医生提供。如果患者未得到足够的.咨询服务,而检查结果又暗示预后不良,实验室应尽量避免将检查结果直接通知患者本人。
5.患者的实验室检验结果应该保密,除非得到授权,否则实验室检查的结果只能发给特定的患者并且是保密的。门诊患者的检验报告,凭门诊病历或收费明细单取检验报告,故患者应该妥善保留好这些相关资料。住院患者的检验报告提供给申请检验医师。实验室检验结果可用于如流行病学或其他统计分析但不能有患者个人信息。
6.只有在检验完成以后不需要知情同意方可以将标本用于申请检验以外的目的。如果这标本已无姓名或者混合成库,需要时也可以使用。
7.实验室的所有资料、信息(包括患者基本资料和检验结果、实验记录等)均应确保有合理的安全的保管,以免出现丢失,未经授权不能查阅或使用。
篇三: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
患者诊疗过程中隐私的保护:
1、患者就诊时应避免诊室内无关人员的逗留。
2、为患者做诊疗查体、行导尿术、灌肠、会阴冲洗等处置、衣辅助检查时可以通过诸如进行屏风遮挡,床单位间进行活动帘隔离、严格就诊区与候诊区划分、医护人员与病人交谈时的语言轻柔等措施来保护病人的隐私权。
3、在对患者的隐私部位进行暴露的诊疗活动后,应待患者将暴露部位遮盖后方能喊入下一名患者;对术后的患者,在转运患者途中医护人员应注意避免患者隐私部位的暴露。
患者的医疗文书资料供给过程中隐私的保护:
1、设立专人窗口和人员发放,患者须凭自己的病历和有关单据才能取到报告,如患者病情不允许可先签署授权委托书后由授权委托人代领。影像科、检验科不能把患者做的检测报告单随意挂在科室门前的指定场所,让患者和家属自己去查找和领取。
2、为患者做诊疗查体、行导尿术,灌肠,会阴冲洗等处置、及超声、心电等辅助检查时可以通过诸如进行屏风遮挡,床单位间进行活动帘隔离、严格就诊区与候诊区划分、医护人员与病人交谈时的语言轻柔等措施来保护病人的隐私权。
3、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物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务人员不得非法泄露,如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为诊疗或学术报道需要,需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拍摄、报道。
5、医务人员未经区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6、当患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比如,被查出传染病的病人,医生有义务和权利按照规定上报,并告知与病人亲密接触的人。
7、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不得违反国家法律。
其他特殊情况:
一、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时,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二、对于死亡患者或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的近亲属或监护人。
【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解析】相关文章:
简析“人肉搜索”和隐私权保护的冲突12-11
浅论学生隐私权之保护03-20
电子商务与隐私权保护03-22
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分析03-29
腹膜透析患者腹膜感染临床分析和预防措施03-06
控烟制度和措施(精选10篇)03-14
信息反馈和隐私权保护在献血工作中的重要性03-23
隐私权和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12-05
患者身份识别制度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