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统计制度模板参考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登记统计工作,保证登记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1、登记统计的任务
登记统计(以下简称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提供决策服务。
2、登记统计范围
(1) 人员状况。
(2) 车辆设备及配件。
(3) 搅拌设备设施及配件。
(4) 试验设备设施。
(5) 电子设备及配件。
(6) 办公设备设施。
(7) 债权、债务。
(8) 不动产。
(9) 生产营销。
(10)技术资料。
(11)档案资料。
(12)原材料供应及配套设施。
(13)生活设施设备。
3、登记统计要求
(1)公司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统计保管;各部门的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负责统计保管。
(2)各类统计报表,统计资料,统计数字,要确保及时性和准确性。
(3)各类统计报表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要求立卷归档。
(4)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5)公司和各部门的统计资料,可采用台账形式,按月进行整理分类,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以便使用。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确认无留存价值的,应按规定报批、核准、销毁。
(6)营销、财务、生产、试验、物资供应、后勤保障部门的统计报表属月报的附文字说明,属季报、年报应有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规划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完成与未完成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7)试验统计人员应加强技术指标的.分析,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有关技术指标的波动原因, 提供分析和预测资料。
(8)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①交接全面工作情况;
②培训接替人员业务 ;
③交接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
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书刊等)列清单移交。
4、奖惩规定
(1)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报、篡改公司或部门统计资料的,处直接责任人10—50元/次罚款。同处部门负责人10—50元/次罚款。
(2)遗失和损坏一般性统计资料的,处直接责任人10—30元/次罚款。同处部门负责人10—30元/次罚款;重要统计资料、技术资料处直接责任人30—100元/次罚款,同处部门负责人30—50元/次罚款。
(3)不按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将统计资料立案归档的,处直接负责人10—50元/次罚款。同处部门负责人10—50元/次罚款。
(4)擅自销毁公司一般性统计资料的,处直接责任人10—30元/次罚款。同处部门负责人10—30元/次罚款;擅自销毁重要统计资料、技术资料处直接责任人30—100元/次罚款,同处部门负责人30—50元/次罚款。
(5)盗窃、买卖公司一般性统计资料的,处直接责任人50—100元/次罚款。同处部门负责人50元/次罚款;盗窃、买卖重要统计资料、技术资料处直接责任人100—1000元/次罚款,同处部门负责人50—100元/次罚款,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罚款、开除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和本专业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统计调查分析,采取应对措施后取得显著效果的,奖直接负责人50—100元/次。同奖部门负责人50—100元/次。
(7)制止(或举报)擅自销毁、盗窃、买卖公司档案资料的,经查实,奖直接负责人100—200元/次。同奖部门负责人100—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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