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应该如何建立有效的防疫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养殖场应该如何建立有效的防疫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1 养殖场要选好人,用好人,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
任何有效的防疫制度都需要人去落实.所以规模养殖场必需要选好人。用好人,选人要以德为先,德才兼备,养殖行业必须使用懂技术的专业人才,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最合适。业务骨干不但要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还要加强对普通员工的综合培训,让员工知道不仅按要求去做,还要知道为什么按要求去做,进而实现自我控制,自我管理。
养殖场要根据自己的规模和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如:劳动用工制度、生产奖罚条例、技术操作规程、生产例会制度、生产指标效益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检查制度等,一定要使员工养成规则意识,使规章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科学合理、先进实用。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听取一线职工的意见,制定后要通过培训学习,使规章制度深入人心。
2建立科学的消毒制度
2.1 场区消毒
①在场区大门口设电动消毒机,生产区大门口设消毒池,对进出人员和车辆实施消毒。外来人员及场内职工出入猪场必须更衣、换鞋、洗澡,换穿场内专用工作衣、工作鞋后,经消毒通道进入生产区内。
②工作服、鞋用完后可悬挂于更衣室内,开启紫外线灯,照射2小时消毒,每周洗净1~2次并用熏蒸剂熏蒸消毒24小时。
③车辆消毒。进入生产区的饲料运输车辆等,应在厂区外对其外表面消毒后方可进入。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在指定的消毒站消毒后再到猪场装猪台进行消毒。
④生产区、生活区环境每月喷雾消毒2次,消毒药物每月更换一次,以防止病原微生物产生抗药性。
⑤生产区舍内外主要干道应每日清扫,每周使用规定的消毒剂消毒1~2次。尸体剖检室或剖检尸体的场所及运送尸体的车辆,经过的道路均应立即进行消毒。粪便运输道路应在每日用后立即清扫干净,每周消毒。贮粪场应定期清理并消毒。
2.2 圈舍消毒
①圈舍带畜消毒:各类畜舍,每周带畜喷雾消毒2次。
②圈舍空舍消毒:采用全进全出转群制。
圈舍首先清理杂物、粪便、清扫顶棚、墙壁等,然后清水冲洗网床、地面、墙壁、食槽后喷雾消毒。
2.3 器械消毒
针头、注射器使用后及时用清水冲洗干净,松开注射器螺旋塞,再用清水冲洗,然后用干净纱布包裹。在蒸汽中消毒0.5~1.0小时备用。体温计应在每次用后立即用酒精棉擦试干净,再浸泡消毒。刀、剪等器械用后洗净放入消毒液中浸泡消毒。套口器(绳),鼻捻绳等冲洗干净后亦立即采用浸泡消毒法消毒。
3制定科学的免疫制度和免疫程序
3.1把好疫苗的质量关
①养殖场使用的疫苗应是经兽医科研单位研制的、经实践证明免疫性能好的疫苗,并且是国家或农业部指定的生物药品厂家生产的疫苗。
②疫苗运输前须妥善包装,防止破损。运输途中避免高温和日光直射,应在疫苗规定的温度范围条件下运送,并尽量缩短运输时间。
③疫苗的保存必须根据不同的性质采取不同的保存方法。开封使用后的疫苗不能再重复利用。
④免疫接种前,对疫苗进行仔细检查。确保瓶签上的说明清楚,瓶塞无裂缝破损,瓶内容物色泽、性状正常,无杂质异物,无霉菌生长,严格按规定的方法稀释、注射。
⑤注射疫苗的部位应用碘酒、酒精消毒,并防止消毒剂渗入针头或管内,以免影响疫苗活性,降低效价。每注射一头猪后,应换消毒过的针头,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引起肿胀化脓。
⑥免疫记录:将疫苗的名称、编号、类型、规格、生产厂名和有效期、批号,免疫对象及头数,饲养员签名,技术员签名等详细登记在记录本上,有利于以后抽查检测免疫效果。
3.2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在规模化养殖条件下,应根据畜禽的生理和免疫特性,以及传染性疾病的发病规律来确定接种时间。最适于免疫接种的时间段是有限的,一般认为0~65日龄是最为有效的免疫时间,被确定最为有效的特定免疫时间。养殖场通常需要接种多种疫苗,半数以上疫苗需要加强免疫1~2次。因而导致有限的免疫特定时间段非常拥挤,因此养殖场可依据当地的疫病流行状况,分清哪些疫苗是必须接种的堋5些是次要或者不必接种的,以期合理有效地利用免疫特定时间,使疫苗发挥最大的保护效力。要充分考虑影响免疫效果的因素,包括免疫抑制性病原的感染、营养成份的缺乏、药物、应激因素以及饲料中的霉菌毒素等。防止疫苗之间的相互干扰,在使用2种以上弱毒苗时,应相隔适当的时问,以免导致前一种疫苗影响后一种的免疫效果。
4 树立科学的引种观念
引种一定要有健康意识、品牌意识。尽量从一家或少数知名种畜禽场引进。引种的.畜禽场越多,带来的疫病风险越大。每个猪场的病原差异较大,而且现在疾病多数都呈隐性感染,一旦不同畜禽场的畜禽混群后,某些疾病暴发的可能性很大。引进种畜禽后,要先隔离观察15天以上,确认所购畜禽健康无病后方可并群饲养。
5 搞好废弃物、污水无害化处理和杀虫、灭鼠工作
养殖场废物、污水处理是疫病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养殖场应建立完整的废物、污水处理系统。病、死猪的尸体和废弃物须按规定进行烧毁、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污水经严格消毒处理后才能排出.避免病原向外扩散。定期开展灭鼠、灭蚊蝇等工作,对蚊蝇的孳生源污水、粪尿等集中堆积发酵并覆盖。对舍外排污沟、厕所及畜禽尸体严格控制管理,定期喷洒药物。夏季每半月一次的全场灭蚊蝇工作,用专用灭蝇药喷洒圈舍及地面:每月灭鼠一次,合理地安排灭鼠时间和投放毒饵的地点,及时收集和清理死鼠和残余鼠药,并作无害化处理。
6 加强养殖场的疫病监测
加强对养殖场疫病的监测在防疫工作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及时发现免疫接种中存在的问题和发现疫病,以便提早采取预防措施。定期监测各种疫病抗体的消长规律,效果不佳时,及时补打疫苗并调整免疫程序。根据周围疫病发生情况。适当加大剂量和增加免疫密度,以确保免疫效果。
养殖场有效的防疫制度条例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卫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它动物。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畜禽标识。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及动物疫控机构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行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用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写免疫证(卡)。
九、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
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一次。圈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猪、牛、羊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监测制度
l、遵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安排。
2、定期对场内畜(禽)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发现畜(禽)群中隐性感染者,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3、自觉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的疫病监测工作。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执业或场内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执业或场内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畜禽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禽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禽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 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申报检疫制度
1、本场饲养的动物在本省内出售或迁移,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应提前(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后,方可运输。
2、本场饲养的动物出售或迁移出省外,应提前三天(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申报点申报,并协助检疫员作好该批次动物的免疫抗体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测,经检测和检疫合格后,取得《检测报告》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后,方可运输。
3、自宰自食动物,在屠宰前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动物,在引进之前,须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申报检疫、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动物,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申报检疫、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制度
1、新出生的猪、牛、羊,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猪、牛、羊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猪、牛、羊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养殖档案制度
1、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2、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县农牧业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3、饲养种用动物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畜禽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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