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对教育公平的消极影响及对策的论文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 收费制度 教育公平
【论文摘要】从1997年起,我国高校统一实行收费制度,我国高等教育告别了免费教育的历史。实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从长远来看,是有利于实现高等教育公平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回顾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理论依据与现实依据,重点分析了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对高等教育公平的消极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高等教育收费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从90年代高等教育适当收费到今天的全面自费,高等教育受益者应该付费已经成为大家认可的事实。它不仅有理论上的依据,也有现实的客观要求。
(一)个人回报率理论
该理论认为,接受教育的成果体现为一种能力的增量,接受高等教育者在未来工作中,能获得较未接受高等教育者更多的收益[1]。高等教育具有较高的回报率,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市场经济原则,谁从教育中获得的好处越多,谁就应当支付更多的教育经费。
(二)成本分担理论
美国纽约大学校长、经济学家约翰斯顿于1986年提出了著名的成本分担理论。“成本分担”中的成本是指教育成本,一般包括公共教育的人员费用、学校设施、物资费用、设备费用等,以及父母和学生的教育费用,其中直接的.个人费用包括学费、其他教育费用和书籍、服装、交通费用等[2]。成本分担主要是指教育成本由各个方面共同来承担,一般认为学生的家长、学生本人、纳税人(政府)、慈善机构以及工商企业为各承担方。从此以后,成本分担理论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制定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
(三)公共产品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逊1954年创立的公共产品理论,该理论将社会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私人产品由市场提供,准公共产品应由政府与市场共同提供。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能够带来社会效益,提高综合国力,使受教育的个人能够获得较多的就业机会、较好的工作岗位和更多的经济收入。这种准公共性决定了高等教育是国家、社会和个人要共同承担高等教育成本。
从现实情况看,高校全面扩招后,国家的财政投入增长有限,教育资源的有限性逐渐显现出来。受教育者必须承担一部分学费,学费分担可以缓解教育资金紧张,改善教学条件,扩大教学规模。在目前国情下,受教育者要接受高等教育,必须付费,公众是能接受的。关键是现在的高额学费已经成为公众有点难以接受的经济负担,从而引发教育公平问题。
二、高校收费对教育公平的消极影响
(一)导致入学机会的不均等
自我国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度以来,学费呈现逐年大幅上升的趋势。据统计,全国高校生均学费已经从1995年的800元上涨到了2005年的5000元。2005年教育部出台了规范高校收费的规定,普通专业每年不能超过6000元。在短短的10年间,大学的学费飞涨750%。住宿费从1995年的270元左右,上涨到了2005年的1000—1200元。再加上伙食费、生活、学习用品的费用,平均每个大学生每年的费用在1万元左右[3]。高校学费总体水平不断上涨的速度远远超出了许多家庭收入的增长速度,有些很优秀的学生由于考虑到学费问题,放弃大城市的重点院校,改选一些位于中小城市的,收费较低的学校和专业,还有一部分学生被迫放弃升学机会,而选择外出打工挣钱补贴家用,导致了入学机会的不平等。
(二)忽视学生上学的机会成本
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除要支付个人直接成本之外,还要支付机会成本。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通过对20世纪后半期美国大学生放弃的收入进行估算发现:其总额约占他们教育全部要素费用的3/5[4]。学费仅是学生个人直接成本的一部分,实际影响许多贫困家庭子女上学的是机会成本,许多贫困家庭子女正是因为承担不了机会成本才放弃入学的。目前,政府对贫困学生的资助仅是从学费——学生个人直接成本角度考虑的。所以,即使贫困生资助制度再完善,也还会产生贫困生上不起学这一不公平的现象。
(三)乱收费更不利于贫困群体入学
我国高等学校存在着乱收费现象,具体表现在:
(1)入学杂费参差不齐。向学生强制收取杂费的现象在许多高校都很普遍,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在许多大学里已见怪不怪。
(2)统招扩招收费悬殊。自2000年开始,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连续3年发出通知,明令禁止“双轨”收费现象,强调不得对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且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2002年,教育部还曾发出通知,强调禁止高校收取所谓“扩招、扩容费”,亦不得以招收预科生为名高收费。但同一所高校、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学生,每年的学费有的却相差几千元。
三、收费制度下促进教育公平的对策
(一)制定规范、合理的收费标准
我国目前在生均培养成本的计算方法上还没有统一的核算口径,对于生均培养成本的计算内容不尽相同,从而导致高等教育学费逐年高涨,以至相当一部分家庭无力承担。我们应该在计算方法和计算内容上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加大对生均培养成本的研究力度,努力把学费标准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争取学费标准的制定有章可循,并根据居民的承受能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学校的知名度、专业回报率、毕业生市场供求等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收费基准,并在该标准范围内制定适当灵活的政策。
(二)实行弹性学分制
目前,我国许多高校都在采用学分制,但这种学分制多是学年学分制,对于许多高校的学生而言,即使提前修满了学分,也得学够4年才能拿到毕业文凭,还是不能节约学生的机会成本。我们应使学分制名副其实,只要修满学分并符合要求的学生都可以提前毕业。这可使那些成绩优异、潜力很大的学生从4年制限制和束缚中解放出来,创造条件使他们更快地成长。
(三)进一步完善奖、贷、助、补、免政策
我国自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国家奖学金制度。国家每年出资2亿元,定额资助约45000名贫困生。新的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国实施,国家励志奖学金由过去每生每年4000元,增加到5000元。每年将奖励资助约51万名学生,约占在校生总数的3%[6]。目前,我国高校逐步建立起以奖学金、学生借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
当然,教育公平是相对的,真正的教育公平必须在承认个体差异的同时,允许非基本教育权利、非公共教育资源方面的不公平的存在。教育公平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而有所变化,所以教育公平同时又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区域的概念,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内教育公平的范畴也是不容混淆的[7]。因此,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完全公平,只能是理论上的理想状态,在现实中很难做到。我们能做的就是通过不断改进现有的不平等,使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降至最低,使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使它不断地更接近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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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西奥多舒尔茨.教育的经济价值[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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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至立.加强领导精心实施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政策落到实处[n].中国教育报,200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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