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货审计制度
篇一:证券期货审计培训大纲
证券期货审计培训课程纲要
1. 授课对象:证券期货等AB类业务审计人员
2. 课程目标:了解证券期货业务审计的概念,熟练知会AB类审计业务的流程、管理制度、复核制度和报告制度等,掌握在AB类实务操作规程中应对经
常出现的问题和AB类审计报告的编制,新三板业务审计和发债业务审计。
3. 培训要求:采取分类培训的方式,项目经理侧重对风险的识别与把控和分析能力的培养,助审人员侧重实务操作方面的技能的培养 4. 课程大纲:
篇二:期货经纪公司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期货经纪公司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和审计的依据
期货经纪公司目前实行会计核算的依据主要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字[2000]19号)与《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
财政部2001年底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中已将期货公司其他业务的核算纳入其中。
审计方面的依据包括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对〈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作出部分调整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9号)、《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0]3号)以及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组织编写的《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南》等。
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审核的要点
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是衡量一个期货经纪公司管理水平的基础,是防范和控制期货市场风险的主要保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4月6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证监期货字[2002]10号)。该文件首次将注册会计师对期货经纪公司内控制度的评价报告作为期货经纪公司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即会计师事务所除在期货公司审计工作基础上出具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外,还需对公司结算、财务审计、保证金管理、营业部管理等方面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出具内控制度评价报告。
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审核的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人管理制度:
(1)建立“三会一经理”制度,股东会应正常召开,重大投资问题经董事会决策,涉及董事会决策内容必须召开会议做出决策,并形成相应的决议。
(2)监事会应定期召开,监事应履行其监督职责。
(3)经理层定期召开办公会,按董事会授权开展业务。
2.营业部的管理制度:
(1)是否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相关原始档案必须定期寄回总部。
(3)公司不存在未经批准设立的营业点。
3.交易管理制度:
(1)客户进行交易必须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合同。
(2)实行一户一码,专码专用。
(3)交易记录保存完整,杜绝不进场交易、二级代理、吃点等违规行为。
(4)严格控制交易风险,按合同的约定收取客户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和进行强行平仓,禁止透支交易。
4.结算管理制度:
(1)公司采用每日结算制,及时与交易所及公司财务部门核对。
(2)结算账单及时签字,有交易月报或日报。
(3)结算档案的保管年限符合办法规定。
5.保证金管理制度:
(1)专户存储指定银行,不得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
(2)客户出入金手续齐备。
(3)设置客户保证金的明细账。
6.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要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明确分工,账簿完整齐全,
定期与结算部门对账。
7.内部稽核制度:建立内部稽核部门或岗位,对公司内部交易结算、财务及营业部做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出具内部稽核报告。
期货经纪公司审计的重点关注事项
1.保证金专户存储。保证金是指客户缴存期货经纪公司用于期货交易、结算和保证履约的资金,属客户所有。根据有关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投资者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目前,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结算银行为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公司只能通过开设一个基本账户提取现金。由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已开立了基本账户,结算银行无法再开立基本账户用于客户提取现金,期货公司必须通过自己的经营账户“倒账”。这就成为个别期货经纪公司未进行专户存储的理由。
在审计时,应关注期货公司是否对银行存款进行二级核算。可分为保证金账户和经营账户,并将总部所在地和各营业部所在地分别进行核对,索取银行对账单,发放银行询证函,并且还应通过核对资金调拨指令单与期货交易所所在地银行账户,以判断期货公司保证金是否专户存储?是否由公司集中统一调拨?保证金的入金、出金是否严格履行了相关手续?
2.客户保证金的安全性。根据有关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可通过以下公式判断是否挪用了客户保证金:
(现金+保证金存款+应收保证金±结算差异)—应付保证金≥0如果上述公式不成立,即可判定挪用客户保证金。计算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首先认定应付保证金余额。将客户明细账与结算部提供的结算汇总表进行核对,所有客户开户合同与应付保证金的客户明细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应付保证金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应剔除客户穿仓损失,即应付保证金中为负数的金额。客户穿仓会导致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或公司的自有资金,使应付保证金总额变小,虚减了负债,会掩盖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真相。
(3)确认应收保证金的金额。应收保证金是公司存放在交易所的客户保证金,应将应收保证金明细账与交易所提供的资金对账单进行核对。
(4)确认结算差异的真实性。结算差异主要是指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结算与期货交易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结算,因采用的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不同形成的应收保证金与应付保证金之间的差额。应对结算差异进行核实,重新验算,避免公司利用该科目调节损益。
3.客户编码。根据有关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索取客户合同、成交记录、交易所成交记录、交易所记载的客户开户情况进行核对。尤其需关注注销的客户交易编码的取消情况以及虽未注销但保证金余额很小的客户。一旦发现问题,要求期货公司的结算部门对所发现的问题给予合理解释,发表适当的意见。
4.自营业务。根据有关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尽管自营业务是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的行为,但未在各期货经纪公
司中完全杜绝。
这方面应注意审查期货公司是否自营。主要从客户合同的真实性、客户交易一户一码制度执行中有无漏洞、应付保证金明细中客户的异常现象等方面,特别关注客户保证金余额虽小、交易量大、出入金频繁的客户,观察有否自营现象。
5.非客户资金混合核算。由于期货经纪公司开户、清户自由便利,个别不合法者会串通期货公司内部人员将非交易用途的资金,以期货公司做为中转站,从事特殊目的的活动,从而给期货经纪公司带来非交易的风险。
审计时应从审查合同入手,保证金的非交易所去向是否与合同中的名称一致,索取交易日报或月报,观察其交易情况,是否只有很少量的交易或几乎没交易,出金是否频繁,出金的去向是否固定等。对得出的结论应及时与管理当局沟通,提请管理局注意,必要时要求管理当局做出承诺。
6.交易不进场。公司在期货经纪公司开户后,期货公司将客户保证金打入期货交易所,客户的交易指令通过期货公司下到交易场所内。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公司为获取手续费,欺骗客户,采用“对赌”的方式,未将客户交易下进场内。
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将客户的指令单、结算账单与相应的交易所成交记录仔细核对,即可发现交易不进场的现象。交易不进场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对此注册会计师应给予极大的关注。
7.营业部的管理。经过最近一年多的调整,期货经纪公司的营业部管理基本做到了四统一,即“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营业部实行留存备用金,日常费用开支实行报账制。但即便是做到“四统一”,也存在营业部承包的个别现象。因此注册会计师要协助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作出评价。比较直观的判断就是:账面显示没有资金拨付且营业部费用核算极为随意的,即可判定是承包行为。
篇三:502期货公司审计
期货公司审计
(业规502号)
1.总则
1.1本规程对业务人员执行相关业务具有指导作用,不具有强制性。但项目负责人在拟订、批准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本规程内容的影响。
1.2本规程包括:
(1)期货公司业务及流程概述;
(2)对XXX
X等期货行业特殊风险及其应对的分析,及2009年度行业分析;
(3)设计的特殊程序表、测试表等工作底稿。
2.期货公司主要业务概述
2.1期货公司介绍
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我国对期货公司实行审批制,即国家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公司的设立规定了条件,由期货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后方可予以设立。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期货公司从事的业务仅为期货经纪与咨询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与期货业务无关的业务;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和为关联人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设立期货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2.2常用期货法规目录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5)《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6)《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7)《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8)《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9)《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10)《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和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草案)》
(11)《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
(12)《证监会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
(13)《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14)《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0号)
2.3期货公司业务介绍
我国期货公司目前业务仅为期货经纪业务和期货分析与咨询业务,在这里介绍基本业务期货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投资者(客户)的委托代投资者(客户)在期货交易所买卖有价期货的行为,是期货经纪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期货公司从事代理买卖期货业务,是随着集中交易制度实行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才能取得交易席位,即进行期货交易的操作资格,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场内进行交易,只能通过拥有席位的期货公司作为中介来完成交易。
2.4期货交易品种和期货交易所
目前我国的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主要品种包括农产品、有色金属、金融等两大类,具体品种包括小麦、棉花、白糖、天然橡胶、铜、股指期货等,其中股指数期货正在筹备中。现有四个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2.5期货投资者
除以下人员不能成为期货经纪公司客户外,其他人员均可参与期货投资交易: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3)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
2.6期货开户
中国证监会规定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投资者进行期货买卖之前必须在期货公司开立资金账号。客户必须以真实身份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客户需填写《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并在期货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法人需提供具备有效年检记录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单位有效年检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 并加盖法人单位红章(公章);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合同涉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且当客户已经知道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确认后,期货经纪公司才能与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目前,国内各期货经纪公司制定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头寸风险、保证金损失和追加的风险、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交易指令不能成交的风险、套期保值面临的风险和不可抗力所导致的风险等。
2.7期货交易方式
目前期货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网上委托等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1)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投资者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
(2)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必须同步录音;
(3)以网上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保存能够证明交易指令内容的记录。由于现行的交易方式由于主要采用电脑进行,可能会因计算机系统或通讯传输系统出现一些额外的风险,因而,客户如果选择电子化交易方式,期货经纪公司会要求客户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书》的同时,签署《电脑自助委托交易补充协议》、《网上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网上期货交易补充协议》等相应的协议。期货经纪公司在客户出入金方面可以提供“银期转账”方式,客户也可以作出是否使用“银期转账”的选择,但是,如果决定使用,那么还要签署《银期实时转账协议书》。
2.8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经纪合同书》对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由于合同书具有法律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书通常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二、保证金;三、强行平仓;四、通知事项;五、指定事项;六、指令的下达;七、报告和确认;八、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九、保证金帐户管理;十、信息、培训和咨询;十一、费用;十
二、免责条款;十三、合同生效和修改;十四、帐户的清算;十五、纠纷处理;十六、其他事宜。在这些条款中,投资者应该特别关注三到七的内容。其中三是有关风险度量方法及在什么情况下期货公司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四是双方约定期货公司如何尽通知义务及怎样认定期货经纪公司已经尽了通知义务;五中的指定事项是指“指定指令下达人”、“指定资金调拨人”及“指定联系方式”,注意,如果“指令下达人”和“资金调拨人”不是投资者本人,意味着已经对他人进行了授权,投资者必须对被授权人的行为负责;六中的内容是环绕着指令下达方式展开的,如果交易投资者选择电子化交易方式,还需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七中的内容则是结算报告的确认或发生异议时如何解决的约定。
2.9申请交易编码及确认资金账号
合同签署完毕后,客户还应该填写“期货交易登记表”,这张表格将由期货公司提交给交易所,为客户申请交易所的专用交易编码。同时期货公司还会向客户分配一个专用的资金账号。
打入交易保证金并确认到帐:
客户在办齐一切手续之后及交易之前,应按规定缴纳开户保证金。期货公司应将客户所缴纳的保证金存入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的客户账户中,供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之用。
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现在,期货公司均已经实行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
客户入金应以人民币资金缴纳,如果资金是以转账方式进行的,出票单位应与客户开户名称相符,如不符合则应由出票单位出具书面的资金证明书。期货公司财务部收到客户入金,应出具收据,以转账方式的入金,在确认资金到帐后出具收据。
客户资金到帐后,即可进行期货交易。
2.10期货公司市场开发
目前国内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主要通过经纪人、品牌建设等方式进行市场开发。客户交易方式不同于证券公司,现场客户很少,大部分客户通过网络交易。
3.期货公司主要业务流程
3.1期货开户流程图
3.2客户资金入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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