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请假制度

时间:2020-11-16 20:40:56 制度 我要投稿

关于新请假制度

  篇一:请假制度

关于新请假制度

  1、假期种类计有:事假、病假、公休、年休、婚假、丧假、产假。

  2、员工请假,应于三日前觅妥职务代理人并填请假单,经核准后方得休假,否则以旷工论处;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迅速向部门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主管或其代理人依规定报备,并于销假后一日内办妥补请假手续,否则视同旷工论处。

  3、各级准假权核准层级如下:

  (1)员工请假一日(含)以内时,报请部门主管视人力调配核准。

  (2)员工请假一日以上者三日以下,须报请部门主管审核通过后,转呈副总经理核准。

  (3)员工请假三日以上者,由部门主管初核后、报请副总经理审核后、转呈总经理核准。

  (4)部门主管请假一日(含)以内时,须报请副总经理核准,一日以上者转呈总经理核准。

  (5)所有请假人员均须填请假单,请假批准后,由部门主管送至人事室记录存查。

  (6)每个月二号人事室将上个月之考勤记录及奖惩记录汇整后,经部门主管审核通过,转报财务部核算薪资后存查。

  1、事假

  (1)事假须依规定提前三天先以口头向上级报备,各级主管应依据人力调

  配,以不影响单位营业运作,再决定是否核准。

  (2)请事假一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一天(含),以八小时计算为一天。

  (3)请假超过公司规定的时数,将乘以二倍计算扣除当月薪资。

  (3)请事假期间一律不计算薪资。(并扣除当月全部的全勤奖金)

  2、病假

  (1)请病假须于各部门之正常工作时间开始之前,由本人或家属或上一级

  主管以书面、口头、电话等形式向其部门主管说明情况(视原因可不具任何证明)并于销假后一日内凭医院出具的病历、药费收据等做为休假签核之证明,否则视同旷工论。

  (2)工作中因身体不适需就医或需回家静养者,向直属主管报备同意后,

  可先行就医。补请假手续如上。(视原因可不具任何证明)

  (3)病假不给薪,一个月内不得超过二天(含),十六个小时以内。

  (4)请病假八小时以内,扣全勤奖金二分之一,八小时以上,扣全部全勤奖金。

  篇二:请假制度最新修订

  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请假制度

  一、为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管理,明确请假、销假的权限和责任,特制定请、销假制度。

  (一)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准请事假,如有事需要请假,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须经辅导员核实同意。事假审批权限:一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签字报所属院系由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请假经由辅导员、院系签字后报学生处审批;一周以上的请假由辅导员、院系、学生处签字后报院领导审批。审批报送程序由辅导员逐级上报至院领导,不允许越级上报,如未经审核,则申请无效。

  (二)学生有病须持医疗单位病例和病假条可请病假。请假时住宿生须说明是否离校。病假审批权限同事假。如遇急性疾病可先行治疗,返校时需携带治病的相关证明材料交由院系备档。

  (三)学生因家人病逝或亡故需请假者,销假时需出具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及家长(或亲属)签名的证明。

  (四)学生在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等期间请假,须经主管教师批准签字后,再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请假。

  (五)学生请事假、病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认真填写请假条,准假后方可离校,不允许后补假(突发事件除外)。对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假并擅自离校者和超期未续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六)学生请假期满不能按期返校,必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并由学生家长证明。

  (七)学生请假期满返校时,必须到学生处、院系办理销假手续。如到期未办理按旷课处分处理。

  (八)学生干部有权反映情况,但无权给假。

  (九)节假日前的准假权一律归系办。

  (十)以班级为单位,学生每天请假一般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之内,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十一)周末回家的学生,必须在星期日晚自习前返校。

  (十二)旷课是违反校纪行为,除进行教育外,情节严重应按相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十三)学生所请长短假被批准后,需到院系进行请假登记,三天以上长假则另需到学生处登记备案。

  二、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学生以班或班以下为单位组织外出,在市区以内或学院附近活动,时间一天以内的,经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由系(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二)学生以班或者班以下为单位组织到市区以外地区活动,一天以上由系(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备案。

  (三)学生以系(院)为单位外出活动,在市区以内由系(院)主要领导批准,在市区以外活动的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四)学生跨系(院)组织外出活动,经有关院系同意,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五)集体外出活动的报批手续和程序是:

  1.组织单位的书面申请,包括外出活动的事由、地点、时间、组织形式,主要组织者和有关带队教师、交通工具、联系方式、住宿安排、安全措施等情况。

  2.所在系(院)审核意见,然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3.凡安全措施不得力或者班以上单位组织外出活动无教师带队,或有其他不妥之处时不予批准。

  4.外出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应及时向批准部门或学院主管领导汇报活动情况。

  5.学生外出活动需要学院车队派车的,应按上述规定,经批准后再予派车。

  (六)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系(院)、班级或者部门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告诫。

  (七)严禁学生个人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或旅游。

  (八)凡未经学院批准,私自组织外出活动的,学院要追究主要组织者的责任,对外出活动中出现意外事故的要视情节,给予组织者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

  20xx年9月1日初稿

  20xx年9月12日修订

  篇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

  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

  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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