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设施管护制度精选
我县中小型水库、堰塘、泵站、灌区、末级渠道、小水池、农村分散供水工程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与农业生产联系密切、农民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是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目前,全县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主体缺位、权责模糊、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状况比较突出,工程安全得不到保障,工程效益难以充分发挥,已不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全面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迫在眉睫。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以落实管理权、搞活经营权为重点,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效益。
(二)目标任务。在全面核实查准全县现有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基础上,通过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利设施管
护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得到明晰,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力争到2013年12月底,全面完成全县现有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工作任务。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三是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实行民主决策,改革中严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四是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引导作用。五是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农业灌溉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六是坚持产权证、经营许可证独立发放的原则。原则上所有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均核发产权证,而对自建、自用、自管及村级集体管理的非经营性小型水利工程可不核发经营许可证。
二、改革的主要范围
对符合以下标准的已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1、72座中小型水库;
2、秀水河、隽水河和菖蒲港河;
3、塘坝(容积小于10万m)、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s)等小型水源工程;
4、大中小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s)、小型灌区渠系等;
5、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6、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水容积小于500m);
7、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五小”工程;
8、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日供水小于20m)及联户分散供水工程。
符合改革范围的新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护体制。
三、明晰工程产权
1、受益户较少、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农水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2、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小农水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按照工程受益范围依法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的,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3、乡镇、村集中管理的规模水利设施工程,按照所有33333
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小型集中水利设施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县水利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管理。经营权可以委托乡镇、村进行经营管理。以集体和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补助投入修建的乡、村集中水利设施工程,其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组建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水利设施工程,其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利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4、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四、完善管理机制
(一)转换运行机制。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护机制。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承包人所承包的业务范围必须是小型水利工程的主要功能作用,并履行此功能相应的义务。承包合同按照统一规范的范本进行签订。明确工程岁修、
水源保护、建筑物管护、防洪等责任。
2、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水利设施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按所租赁的水利设施功能履行相应的义务,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也必须按照统一规范的范本进行签订。明确工程岁修、水源保护、建筑物管护、防洪等责任。
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水利设施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水利设施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水利设施维修养护。
4、拍卖。水利设施所有者将设施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5、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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