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要制定好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欢迎借鉴!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处负责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设计任务书的编制、项目施工组织管理及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实施及竣工决算管理。审计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工作。招标办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安装、材料、设备的招标投标组织工作。
第四条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分管基建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分别负责校园建设的规划、建设、投资管理。基建处处长协助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校园建设的规划、立项申报、施工管理的组织实施。财务处处长协助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校园建设项目投资预决算管理的组织实施。审计处处长协助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校园建设项目审计管理的组织实施。基建项目甲方代表负责所分管项目的全过程组织管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五条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南京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行从勘察设计到竣工决算全过程审计,审计处代表学校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七条基本建设领域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南京大学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20xx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南京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办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20xx年工作规划》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增强从业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
校内有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校园基本建设项目立项与投资决策严格实施集体决策制度,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校长联席会议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决算总投资变更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10%以上的,学校自筹经费投资建设项目决算总投资变更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3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
第三章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我校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教育事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我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为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提供保障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二)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
(四)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建设进度统一分批下达。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分管基建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土建、安装工程招投标工作严格按《关于加强基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建材及设备采购严格按《关于南京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安装类甲供材”采购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南京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非安装类甲供材”采购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南京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甲控乙供材”采购和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土建或安装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二十六条基建处要督促、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南京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按《南京基建(修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我校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学校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及时报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的竣工验收,并组织建设、监理、施工、安装、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建成后项目使用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做好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施工单位要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经基建处初审后报审计处审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完成后,建设单位要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组织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估,然后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工程变更、工程决算、工程款支付严格按照《南京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基建工程决算的若干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严格按照《关于南京大学基建档案资料收集、管理的规定》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教育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建设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对于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付款、暂定项目建设、提前中止合同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基建和财务职能部门应努力建立和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基建项目信息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由我校投资、并由基建处和财务处分别负责建设和投资管理,以为我校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提供保障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其中主要包括各类校舍、校园基础设施、校园绿化和景观建设等项目。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投资,是指我校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国债)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社会捐赠用于支持校园建设资金、学校办学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以及可用于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新型建材主管部门、卫生防疫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所施行的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xx〕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基建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执行学校的“三重一大”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合理设计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要求,加强设计管理,做到合理设计。
(四)计划管理原则。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五)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多层级的责任主体体系,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六)运行公开原则。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七)质量第一原则。所有参与管理的部门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基建处应监管参建单位各负其责,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建项目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涉及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重大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的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学校设立基建领导小组,作为基建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校领导和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按照基建工程“三重一大”决策的要求,开展决策前期工作,包括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开展决策后组织、推进工作,包括督促建立确保基建项目顺利进行的工作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督促工程指挥部和招标小组以及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使用功能变更、重大投资变更、重大安全事故等重大事项进行提交校长办公会前的审议等。
第七条基建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指挥部和基建工程招标小组。
工程建设指挥部是基建项目实施的执行机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总指挥,通过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工程项目现场例会制度》等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落实项目建设工作。基建工程招标小组承担招标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与协调的职责。
第八条学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主要职责为:
(一)基建处
负责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环保等的监管,并实行党风廉政“一岗双责”。
1.项目的立项报批和前期准备;
2.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设计及编制投资概算;
3.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4.执行合同会签制度,加强合同管理;
5.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归档;
6.协助资产管理处完成房屋交付使用。
(二)财务处
1.资金使用的管控、核算管理;
2.编制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3.与基建处共同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计处
1.负责组织并实施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
2.对未列为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四)纪检监察部门
1.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争创“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
2.参与基建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等重要环节的监督;
3.负责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五)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基建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立基建项目使用单位全过程参加的工作机制。使用单位应委派专人参与基建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并对有关涉及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变更、设计招标需求文件、主要设计文件、项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进行会签。
第三章立项与计划管理
第十条学校根据政府规划部门批准、教育部备案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编制5年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报教育部批准。未列入基建规划的项目不得启动建设。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送教育部审批或教育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基建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分阶段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基建项目的立项报批应严格执行“复旦大学基建项目立项报批和计划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基建项目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按照教育部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价意见对报批文件做出修订。
第十四条基建处负责编制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投资调整计划。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经分管基建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基建处负责按时报教育部审核确定。教育部审定的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应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五条基建处应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建项目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十七条基建项目应依据“复旦大学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招标管理办法”,依法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基建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基建处应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十九条基建项目视项目实际情况可实施代建制,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基建处应确保工程代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条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复旦大学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办法”,基建处等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二十一条基建处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复旦大学基建项目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建立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基建项目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二条基建处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复旦大学基建项目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基建项目的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建处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复旦大学基建项目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馆负责校内归档资料的审核、接收和保管。基建处应严格执行《复旦大学基建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基建项目建成后,基建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办理建筑物交付使用,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基建项目交付使用的交接。
第二十六条在基建项目完成工程决算后,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及项目产权证书。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财务处应遵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下达工作,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八条基建项目的工程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支付。相关款项的支付和审批程序应严格执行“复旦大学基建项目建设资金划拨及支付管理办法”等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基建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基建项目完成后,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基建处与财务处共同完成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平台,畅通师生员工知情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应建立起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参与学校基建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部门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复旦大学内部审计规定》和“复旦大学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第三十三条 加强检校合作,与人民检察院合作开展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争创“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加强廉政教育,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制度,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第三十四条实行基建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应组织专家委员会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意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评价结果应按规定公开。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违反者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学校招投标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的;收受他人好处和贪污贿赂的;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违反规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损害的,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基建项目出现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报校长办公会议同意成立调查工作组。调查工作组负责调查工程质量问题,可视性质与情节轻重,提出解决方案以及追究参建单位、校内有关机构、部门和人员相应责任的书面建议报告,报请校长办公会决定,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校基建领导小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经20xx年10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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