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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16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24年最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最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风险控制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二十四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事后恢复
第三十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三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5日起施行。
最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2
1、总则
1.1编制目的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阜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或发生在市外对我市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事件分级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引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阜阳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市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相关副主任
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建委(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中国电信界首分公司、中国移动界首分公司、中国联通界首分公司、界首市人武部、武警界首中队、市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市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市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2.2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各项环境应急准备工作;汇总、研判、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办理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3专家组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市环保局负责组建和管理,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2.4组织指挥机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设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阜阳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2.5现场指挥机构市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准备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应急准备工作。
3.1预案体系市人民政府及环保局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阜阳市环保局环保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3.2风险控制市环保局按照要求开展我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3应急队伍市人民政府及环保局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模式,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物资装备市环保局应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设立实物储备库。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3.5科技支撑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环保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市环保局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6联动机制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监测预警
4.1监测市环保局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气象、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环保局。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4.2预警4.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2预警信息发布
市环保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乡、镇、街道。
4.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防范措施。设置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伤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或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和危险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信息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市环保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市环保局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阜阳市环保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阜阳市环保局报告。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阜阳市环保局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须在2小时内向阜阳市政府应急办和省政府应急办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重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5.2信息通报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环保局。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市环保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市政府或环保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保局。
6、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和Ⅲ级三个等级。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提出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上报阜阳市环保局。随后的应急处置工作在阜阳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
(2)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提出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由市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阜阳市指挥部进行指导和支持。
(3)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保局提出响应建议,市指挥部视情况启动Ⅲ级响应,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视情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做好事件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撑。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响应程序
6.2.1先期处置
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报告。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环保局会同公安、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2.2指挥协调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配合阜阳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4)研究决定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7)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事件影响的省内外有关市、县通报情况;
(8)视情向兄弟县市或阜阳市指挥部请求支援;
(9)及时向阜阳市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6.2.3应急处置
在阜阳市指挥部工作组的指导下,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
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倒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员转移到有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乡、镇、街道医疗事发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密切监管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引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3响应终止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后期工作
7.1损害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环保部相关规定执行。
7.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市环保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7.3善后处置事发地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险企业开展理赔工作。
7.4总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应上报阜阳市政府,同时抄报省政府。
8、附则
8.1预案管理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xx年1月16日印发实施的《界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办〔20xx〕4号)同时废止。
最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3
一、组织与指挥
(一)学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校长任组长。
应急领导小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挥有关教师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2、安排教师开展相关的抢险排危或者实施求救工作。
3、根据需要对师生员工进行疏散,并根据事件性质,报请上级部门迅速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4、根据需要对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
5、对本校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进行督察指导。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生命第一”的原则,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学校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对部门组织或负责的教育教学活动,活动前应有预见,并根据学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发生事故,主动纳入学校预案工作程序。
(四)应急状态期间,领导小组各成员必须保证通信网络畅通。校内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本部门(班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配合、服从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的督察和指导。
(五)学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为处理突发事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人员,对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及采取的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二、监测与报告
(一)开展突发事件巡视监测。任何人员都有巡视监测学校突发事件的责任,值班教师、教学活动的带队教师、学校安全门卫等人员更有监测学校突发事件的职责,一发现事件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苗头,应立即向学校领导汇报。
(二)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采用逐级汇报制度,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并随时与上级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三)严格执行学校重事件报告程序。对于各类突发事件,应迅速判断事件性质,根据事件性质,及时向社会、政府各救治排险机构求救,并向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逐级汇报。在得到指示和未得到指示前,对事故可能影响膳后处理的现场、证件证物等要进行保护。
(四)突发事件向外发布情况,需要经校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在确定性质的基础上以集体形式发布,不得主观臆测、夸其词,或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鉴定核实后作出决定。任何人员都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三、应急调查与救治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过对突发事件调查、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等,对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在进行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理的同时,学校应当立即将突发事件所致的伤亡病人送向就近医院,对无法判断伤情的伤病员,应及时报警求救求援。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学生管理部门、保卫部门应立即保护现场、采取疏散、隔离等措施,加强学生管理,并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确保学生心态和情绪稳定。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放学、疏散等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事件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五)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应及时与涉及事件的学生家长、教师家属联系,在适当条件下,告知事件原因、处理结果,或者联系家长进行救治。
四、应急预防监控措施
(一)火灾
学校全体师生发现校园火灾均应及时报警,迅速向学校领导汇报。发生在教育场所的火灾,教育活动必须立即停止,并对人员进行安全转移或疏散。如果有伤员,及时抢救。涉火人员必须提交火灾原因的书面报告。补充如下:
1、火势比较,靠学校自己的力量难以扑灭,应立即拨“119”报警。
2、重点部位或其邻近发生火灾,靠学校自己力量无把握短时扑灭,可能危及重点部位,应立即直接拨“119”报警。同时采取自救措施,转移物品,打开消防通道,疏散人员,隔离电源。
3、一般火灾情况(火势较小、火势发展慢、损失小、靠学校自己力量可以扑灭)应立即组织自行扑火,事后将火灾发生时间、地点、情况、扑火经过、采取的灭火方式和起火原因与后果等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伤亡事故
当学校内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时,应立即保护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学校领导。对未死亡人员,学校应采取现场急救,无法或无能力救治、或者无法判断伤亡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部门、医疗救治中心等)报警。
对伤害事故的原因要进行及时调查,实事求是,配合各部门提供相应证据证件。事故的处理根据调查结果以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处理。
(三)传染性疾病暴发、流行
应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等待医疗部门治疗。加强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造成疫情扩散。发生重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食物中毒等,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1、对全校师生员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在公共卫生场所完善洗手设备,提供流动水、洗手液、除菌消毒肥皂。
2、所有师生居所、工作室、人群聚集场所要增加通风的时间和强度。教育师生增加户外活动的时间,注意劳逸结合,增强抗病能力。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搞好居室卫生,勤晒衣被。
3、建议师生员工尽量避免接待外地来的客人,各种集体性人员聚集活动推迟或取消,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和集体活动。
4、一旦发生疫情,严控外来人员进入,教育学生自我保护,限制学生去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对我校外出工作人员、学生实行登记制度,经医院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才能复学。
5、学校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四)台风、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必须以生命第一,学校可以采取必要的停学。对影响师生安全教育教学活动,都应及时作出安排,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上下学路上可能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应及时告知家长接送或在路上护送,也可以报警。对可预见性自然灾害,应在未发生灾害前,作出安全部署,对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如地震、龙卷风等,应尽力采取保护和自救措施,事后应及时施救,并向事实情况通过汇报程序汇报。
(五)环境污染
1、调查学校周边的环境污染源,如化工厂、液化气厂等,如果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源头物,因及时向环保部门联系。并备案这些污染源可能产生的污染性质和处理办法。
2、产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配合环保部门紧急疏散全校师生,并做好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疏散过程维护好师生的秩序。
3、平时对全校师生进行环保教育和环境污染自护自救教育。
(六)人为破坏
1、加强校园保卫和巡逻,阻止不法人员进入校内。
2、发生、投毒等事故,及时报警。学校应保护生者,进行人员安全疏散,对伤员进行救治。
3、发生绑架等突发事件,及时报警,并配合部门提供相关破案线索。
4、发生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等突发事件,报警,及时送伤者入医,保护现场,调查原因。
最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4
一、应急值守工作白天值班由党政办值班室负责,公休日、节假日和特护期由全镇干部轮流值班(具体由政务值班室安排),晚上由应急办负责值班。
二、值班人员要提前10分钟进入值班室,值班时间不得随意离开值班室,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的,须请人替代。
三、值班人员要及时妥善处理值班期间所发生的各类问题和情况,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并做好值班记录。
尤其是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要及时电话报告相关领导,同时报告应急办,便于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再按领导有关批示和指示精神办理,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接收登记工作。
四、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由上一班值班人员将所接办的工作交给下一班值班人员,对未处理完毕的接办工作要交待到位,以防出错,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五、待人接物做到文明礼貌,和蔼热情。对来镇政府联系工作、洽谈问题的客人,要先问清身份(必要时查看相关证件),再进行接洽,对客人提出的'问题,按有关程序、规定答复和办理,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作好记录备查;对来镇政府进行诉求、信访的人员,要耐心进行解说劝导,做好工作,并通知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前来协调处理,重大情况及时向相关领导请示汇报,再按领导批示和指示精神办理。
最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我县境内因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突发紧急情况,降低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对社会稳定、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凡是因劳动保障问题所引发的五人以上的罢工、游行、静坐、请愿、集体上访事件,称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劳动保障问题主要是指劳动合同纠纷、拖欠员工(民工)工资及拖欠发放社会保障待遇等。
第三条根据突发紧急情况、参加人员多少、影响大小程度,可划分为一般性、重大、特大突发事件。
一般性突发事件:5人以上10人以下到县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的行为。
重大突发事件:10人以上30人以下到县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行为。
特大突发事件:30人以上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行为,或人数虽不到3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巨大,有罢工、游行、冲击办公场所,或有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危害公共安全,需出动警力才能恢复秩序等行为。
第四条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处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贯彻统一指挥、组织有序、分工明确、条块协调、保障有力、信息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政府成立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统一指挥。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委政法委、总工会、法院、监察局、信访局、工商局、发展计划局、经济贸易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农业(水利)局、林业局、卫生局、审计局、法制办、安全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各成员按各自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第六条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一般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事件主管部门调查,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处理。
重大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特大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组长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政法、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发生社会混乱等事件。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最先接警的部门第一时间向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查实事件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根据事件等级,分别启动预案。
第八条处置人员赶往现场,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事件分理、解释、安抚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现场解答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解答问题,劝散人员。现场解答未能解决的问题,选择处理途径和手段。
对于现场劝散无效的,或明显违法、故意制造事件破坏社会稳定,经教育引导又不听的,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第九条对于能劝散回去的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和责任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单位工程款,从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垫付。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承包方先行垫付。对于责任单位携款藏匿,导致当事人权益一时无法保障的,由政府劳动保障应急周转资金垫付。
对其他一时难以处理的问题,必须在30日之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答复当事人。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范围能解决的问题,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司法救济对象需要救济的`,帮助联系给予司法救济。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领导,由领导小组协调处置。
(一)对处置中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现场处置已经完毕的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的后期调查处理也按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对于越级突发事件按信访有关规定劝返。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审批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不批准其立项,建设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规划建设和交通部门继续整顿和规范建设建筑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投标、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十五条积极推行以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提取预防拖欠工程款及工资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宣传,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增强民工维权意识,建立用工单位自觉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制度,对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企业,记入档案并向社会曝光。
第十七条引导企业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引导企业依法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县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周转资金。对于确实属于应支付未付的拖欠款,企业一时无力支付的,经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核实同意,用于先行垫付部分拖欠,以平息突发事件,下一步再向企业追偿。
处置应急和日常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对在突发事件中依法执行公务且事迹突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在突发事件中,构成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处置预案是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处置基本预案,结合实际,制订、细化完善有关应急处置分案,制定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以提高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能力和应急反应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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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本乡应急信息报送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应急信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需要报送的应急信息种类
1、自然灾害类。包括水旱灾害,暴雨、冰雹、大风、雪凝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类。包括公路、水运等交通事故,农村寨火、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等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类。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类。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恶性刑事案件,重大社情民意及可能危及社会安定、酿成风波的带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事件等。
5、其他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及时上报。
第三条应急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1、可能发生、即将发生、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和涉及的相关人员。
2、突发公共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及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已采取的初步处置措施、下一步将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未来走势预测。
4、应急信息报送单位、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四条应急信息报送程序、时间和方式
紧急信息要随事件发生随时报送,报送以书面报告为主,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再书面报告。在第一时间报送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时,情况尚不清楚,还需进一步核实的',可先报告初步所掌握的基本情况,再根据事态发展和对情况了解的深入,进行后续跟踪报送。报送应急信息村(社区)信息员向乡政府应急办报告不超过10分钟,乡政府应急办向县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30分钟。
第五条应急信息报送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单位,乡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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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对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等突发事件,积极主动地采取应对措施,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突发事件指学生在校内校外活动中所发生的自然灾害、社会事件、食品卫生事故、交通事故、急重病等。
二、全校师生员工都要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有效的防范意识,积极主动地预防一切可以预防的伤害。对本可预防,但因教职工玩忽职守而造成的学生身体伤害或延误学生疾病的救治,都要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三、积极、主动、及时、妥当处理学生的.伤病、自然灾害、社会事件、交通事件或其它安全事件等。
(一)学生伤病突发事件发生时,所有在现场的教职工和学生都应积极主动地参与事件的处理。
1、在第一时间报告校领导或值周教师、班主任。
2、在第一时间送到医院,确保伤病学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3、班主任在第一时间通知伤病学生家长,要求学生家长及时到学校或医院参与处理。
(二)负责送伤病学生去医院的教职工和学生,必须在学生家长到医院并全面接管办理学生治疗的相关事项后,方可离开。
(三)在事发现场的教职工和学生,要积极、主动、全面、真实地向学校汇报事发经过,协助学校了解事件的真实过程,以便及时公正地作出处理。
四、对于因伤病突发住院的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要经常与学生家长联系,了解学生治疗情况,并随时向学校领导汇报。五、对伤病严重的学生,校领导应安排人员前去探望,关心学生治疗和关爱学生的身心健康。
六、对于人为因素的学生伤害事件,学校相关部门要会同班主任一道及时迅速地了解情况,记录事件经过,分清事件责任,依照学校规章制度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校领导或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七、对突发事件中积极参与救治,不顾个人安危、乐于助人,表现出高尚的道德情操的师生员工,将予以表扬和奖励。
八、对突发事件中袖手旁观,漠不关心,推托逃避者,将予以批评,并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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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送原则:
(一)分级负责,逐级报送;
(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报送和系统报送相结合;
(三)即时报送与阶段汇总报送相结合。
二、报送方式: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各村要在10分钟内报告乡党政办,由领导决定以适当方式报上级有关部门,不能擅自越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先通过口头等方式报送,必要时书面报送。
三、需要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种类:
下列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协调处置的同时,应在事发后立即报送:
(一)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暴雨、冰雹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公路重大交通运输事故;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以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
(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
以及规模较大的不良事件等。
四、报送内容:
(一)可能发生、即将发生、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和涉及的相关人员。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已采取的初步处置措施、下一步将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未来走势预测。
五、报送要求:
各村要及时掌握重大突发信息情况,严格按规定时限上报;未处理完结的重大突发事件,报送单位要跟踪事件处理进展情况,随时续报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和领导取得衔接,确保事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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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控制学校突发事故的发生,提高快速反应、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学校各项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及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常识,提高师生、职工的配合意识。
2、建立快速反应、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重大突发事件达到及时报送、控制,保障学校及师生安全。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究,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做好宣传普及重大突发事件的防控措施,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及时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
2、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成立重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3、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法规上、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领导精力、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4、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发生突发事件后,在重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5、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建立预警控制和处理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
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即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理,及时快速对突发事件做出反应。
6、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突发事件后,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三、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胡少先
成员:梁德陆、江双胜、李伟灵
(二)主要职责:
1、负责信息报送、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处置。
2、检查监督突发事件的防控措施。
3、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控制和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4、及时通知上级领导,并以多种方式通知全校师生。
5、写出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
(三)报送原则
不瞒报,不漏报,不虚报,第一时间实事求是报送教育局及派出所等有关安全部门。
四、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重大突发火灾事故
1、由于供电线路短路引起的,应在第一时间切断所有电源,组织人员使用灭火器灭火,并报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若火势较大,应及时向“119”报警求援,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
2、由于使用电、气焊引起火灾事故,应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使用灭火
器灭火,向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报告,若火势较大,应及时向“119”报警求援,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并上报教育局。
(二)重大财产偷盗
1、发现作案人员在偷盗或破坏重大财产时,在场人员一方面迅速通知保安和单位领导,同时大声制止作案人员行为。
2、在制止作案人员时,注意不要靠近,不要直接单独正面与作案人员冲撞,可在牢记作案人员容貌、身材特征的基础上以喝止为上。
3、清点失窃或损坏的财产,报送财产损失情况给教育局,积极配合当地派出所抓捕作案人员。
4、加固有关设施,弥补有关安全防患工作的缺漏。
(三)人员发生重大冲突
1、由在场人员上报单位领导,拔打110报警,再上报教育局。
2、在场人员迅速阻止事态扩大,有关人员陪同受伤者就医。
3、根据情况发展事态报送教育部门及师生、家长,调查事实经过,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处分。
(四)暴力及重大意外事故
1、学校平时要定期召开学生、职工大会,对安全提出要求,邀请公安部门讲法制课,增强师生的法律意识。发挥班主任和学生干部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工作,发现学生之间的矛盾及时处理。
2、学校大门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防止坏人进校园滋事。
3、校内发生斗殴事件时,班主任、教师、学生干部都要立即报告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要迅速到达现场制止,并及时通知家长。无法制止的,有关责任人要立即拨打110报案。学校要对参加斗殴的学生进行教育,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处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4、发现坏人进入学校捣乱或寻衅时,获得事件信息的任何人都要在第一时间向有关责任人或单位领导报告,并同时打110报警。
5、有关责任人或任何现场工作人员立即组织现场人员,不惜一切代价建立警戒线,使犯罪分子无法靠近学生,防止事态扩大。若有校外人员参与斗殴,应设法防止他们逃离。
6、有关责任人利用通讯网络,宣布学校进入全面应急状态。迅速集结优势力量,携带防卫器械,与犯罪分子周旋,劝阻与制止犯罪行为,为警方援助赢得时间。在有利条件下设法制服犯罪分子。
7、若斗殴者手中有器械,应首先收缴所有斗殴器械。对有流氓恶势力嫌疑的校外人员,应交警方处理。
8、要视事态发展,必要时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果断地组织班主任、教师疏散引导所有学生和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救护、村部有关部门、单位求援,争取外援迅速赶到事件现场。
9、组织人员实施事件现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学校,维护现场秩序,防范别有用心的人肇事,引导外部救援人员进入事件现场。及时送受伤的学生到校医疗室治疗。校医疗室不能治疗的,及时送医院或拨打120。
10、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要对斗殴事件的校内外各种因素综合分析,要防范学生在校外遭到殴打。
(五)重大突发自然灾害
如遇突发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应第一时间赶到灾害现场,并将实际情况报送教育局,争取上级支援,同时,积极主动消除灾害带来的损失,清点师生人数,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及时转移受伤人员到安全地点。
五、总结报告
1、发生突发事件后,应针对事件的发生、经过、后果,自觉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总结与完善,强化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做出书面报告。
2、对在应急工作中有积极表现,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
3、任何违背本信息报送制度的行为:属领导责任的,追究其所负责任;属不服从领导小组紧急调配,不积极配合工作的集体或个人,也按事件性质后果予以责任追究,并作为今后考核的重要依据。
4、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制度,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水平,积极探索稳妥、快速、高效做好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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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创建平安校园,减少并及时处理好校内突发事件,规范管理,特制定对校园内突发事件的处理制度:
一、事件范围
1.学生打逗造成伤害事件(包括本班内、跨班或年级学生之间的冲突)。
2.学生自己造成的意外伤害(学生之间非故意碰撞或自己摔伤)
二、处理原则处理学生突发事件,实行相关教师负责解决的原则
当事人责任自负的`原则;防范于未然,不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的原则。
三、处理办法
1.先期处理制度:事件发生后,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处置。
(1)相关教师(事故现场教师)在第一时间负责先期处理,并上报学校德育处,相关班主任协助处理。
(2)采取应急措施,根据受伤学生严重程度迅速送到校医务室或医院就医,并及时通知家长。
(3)班主任为受伤学生做好报险工作。
(4)相关教师或班主任应抓紧进行现场取证,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为查清突发事件的成因与经过提供第一手材料。
(5)在处理事件过程中,相关班级教师应统一思想,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共同商讨合理有效的解决办法,2.善后工作制度(1)相关教师先期处理之后,应将整个突发性事件的经过、应急处理措施及解决办法以书面形式上报德育处。
(2)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造成家长上访,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或造成负面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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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银监会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监会办公厅负责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银监局负责所辖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及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标准:
(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银监会系统或银行业金融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
(三)银监会系统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人以上(含1人),银行业金融机构3人以上(含3人)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四)造成银监会系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
(五)造成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系统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3小时以上,在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六)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七)其他可能引发辖内、系统内系统性银行业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以及银监会认为事关重大,要求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及时报送的事件。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重大突发事件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五条重大突发事件由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向银监会办公厅报送,原则上不越级报送,不直接向银监会领导及银监会其他部门报送。
第六条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于接报后4小时内、事发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银监会,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第七条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统一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形式,通过传真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涉密内容可以通过保密传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中办机要等方式上报。
第八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应说明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的影响等情况。有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聚众上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的影响;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丢失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经主要负责同志授权,可由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第十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违反本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对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银监局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银监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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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规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防汛抗旱物资(以下简称中央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水利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救助受洪灾旱灾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中央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中央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水利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中央物资购置、补充、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中央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储备定额、品种
第五条中央物资储备定额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根据全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的需要确定。
储备定额的调整,由水利部商财政部后报国家防总批准。
第六条中央物资品种包括防汛物资和抗旱物资。
(一)防汛物资。包括编织袋、复膜编织布、防管涌土工滤垫、围井围板、快速膨胀堵漏袋、橡胶子堤、吸水速凝挡水子堤、钢丝网兜、铅丝网片、橡皮舟、冲锋舟、嵌入组合式防汛抢险舟(艇)、救生衣、管涌检测仪、液压抛石机、抢险照明车、应急灯、打桩机、汽柴油发动机、救生器材等。
(二)抗旱物资。包括大功率水泵、深井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
第七条中央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国家防总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章储备管理
第八条物资储备由水利部或已授权的代储单位与仓库签订代储合同。
第九条水利部负责储备管理,其职责:
(一)制定储备管理制度,对代储单位和仓库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定期检查中央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三)监督仓库按规定管理、使用储备管理费,定期检查储备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中央物资的调用管理;
(五)负责调出的中央物资按期归还和补充;
(六)负责向财政部报送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和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代储单位负责协助水利部做好储备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中央物资入库验收工作;
(二)负责对仓库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三)负责组织协调紧急调运中央物资工作;
(四)根据授权和仓库签订代储合同。
第十一条仓库负责储备日常管理,其职责:
(一)定期向水利部和代储单位报送中央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二)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负责中央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三)按照中央物资不同的特性和储备要求,加强仓库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中央物资储备管理水平;
(四)参加中央物资的入库验收,负责清点、检查中央物资的接收入库;
(五)每年年底,向水利部和代储单位报告中央物资调用和库存情况。
第四章调用
第十二条中央物资用于大江大河(湖)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的需要。
第十三条防汛抗旱救灾需要的物资,首先由地方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自行解决。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并符合第十二条规定,需要调用中央物资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国家防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中央物资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第十四条代储单位接到国家防总调令后,应当立即组织仓库发货,由仓库快速将中央物资运抵指定地点,并及时向国家防总、水利部反馈调运情况。
第十五条调用中央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申请单位直接与调出物资的仓库结算。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要做好中央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或者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中央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库存储。已消耗的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由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给指定的仓库储备。
第十七条国家防总启动Ⅰ级或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时,地方应对该响应级别申请调用并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可申请核销。
第十八条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申请用于中央直属工程的中央物资,未动用或可回收的,由流域机构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的仓库存储。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可申请核销。
第十九条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可申请核销,以及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要报废的中央物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
(一)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报废的中央物资,仓库要组织清产核资,及时专题报告水利部,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由水利部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s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报废手续。
(二)申请核销中央物资,申请单位、流域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申请核销中央物资,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由申请单位、流域机构随同申请文件一并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销手续。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物资的核销,由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物资的核销,由水利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物资报废处置或核销的残值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
第五章补充、更新购置费和储备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中央物资补充、更新购置费是指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经批准报废或核销的.物资进行补充、更新所需要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中央物资补充、更新购置费由财政部根据国家防总批准的储备定额、物资价格及物资运往仓库运费确定。
水利部应在中央物资达到储备期限的当年,向财政部申报补充、更新购置费预算建议。财政部审核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补充、更新购置费。水利部应及时完成中央物资补充、更新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中央物资,其补充、更新购置费由仓库负责。
第二十四条中央物资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中央物资的验收,应当按照防汛抗旱物资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中央物资的年储备管理费,按储备物资价值的百分之八计算。上年度物资储备管理费,在次年的第一季度,由财政部根据水利部报送的预算建议审核后拨付。
储备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各仓库要加强储备管理费的使用管理,专账收支,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在次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储备管理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水利部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更新情况及经费安排使用、结余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更新及经费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水利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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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确保地铁网络化的正常运行,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天气的处置和抢险能力,对各仓库配置的防汛防台应急物资(以下简称物资)做好相应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物资和后勤公司储运部各仓库配置的防汛防台应急物资。
3、 管理职责
3.1、 物资和后勤公司储运部是防汛防台物资的管理部门,负责物资的存放、保管、申购、发放、检验和登记。
3.2、 物资和后勤公司采购部负责补充物资的采购。
4、 物资管理
4.1、 物资的存放和标识
各仓库将物资集中存放于专用储存柜内,储存柜置放于便于使用设备铲运或吊装的固定位置,并设醒目标识,便于识别。
4.2、 物资的保管和申购
各仓库组长是物资保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物资的保管和申购工作。对已领用消耗的物资由各仓库班组负责提出申购,由部门审批汇总后,交采购部进行采购。
4.3、 物资的`补充和采购
采购部根据储运部物资申购单进行采购,补齐已领用消耗的物资,以确保物资配置齐全。
4.4、 物资的使用和发放
物资清单、存放地点和联系方式统一交维保中心生产调度室,仓库在收到维保中心生产调度室的指令后迅速做好物资的发放准备,遇领用须做好相关领用手续。
4.5、 物资的检验和登记
各仓库每月对物资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每年4月及8月分两次对物资中的电器类进行试运转和漏电检测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对损坏、过期的物资及时上报、更新。
5、 附则
5.1 本办法由物资和后勤公司储运部负责编制并解释。
5.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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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确保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生产作业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防台防汛安全管理。
3、防台防汛重点部位:
1、泵房、配电房及集装箱堆场内电控柜等设备设施。
2、码头的机械设备。
4、启动防台防汛应急预案:
1、码头日常的防台防汛工作,由码头应急小组负责。
2、特殊情况下,防台防汛小组成员应昼夜值班指挥防台防汛工作。
5、汛期检查:
1、汛期前,应急小组对下列部位进行全面检查:
(1)集装箱防风带是否绑扎好;
(2)堆场下水道是否有堵塞;
(3)码头配电箱是否已断电,且锁好箱;
(4)正面吊、堆高机、叉车等机械是否摆放安全;
(5)正面吊、堆高机等大型机械是否已做好防护;
(6)门机是否已做防风措施;
(7)船舶是否已离港避风;
(8)办公楼、查验平台各办公室门窗是否关好;
2、检查出的'问题及隐患由应急小组及时汇总问题并提出整改方案。
6、汛期物资准备:
(1)准备足够的沙石并装好备用;
(2)准备铁铲、镐头等工具,以做疏通之用;
(3)准备绳索、家具,以备加固捆—绑用;
(4)准备安全带、救生圈等,以备抢险抢救用;
(5)准备检修工具,以做抢修之用。
7、恶劣气候下的操作:
1、雷雨时停止装卸船作业。
2、强风时:
(1)六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登高作业。
(2)必要时,人员应根据公司命令撤离码头现场。
3、暴雨时认真检查排水疏通情况,发现堵塞应及时排除。认真检查配电房是否进水,必要时联系停电。地位房屋应在门口堵上沙袋以防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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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产中大公用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物产环境防范和处置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物产环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产环境本部、各子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物产环境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领导为小组成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营管理部门。
第五条物产环境对本级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应急管理领导机构。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业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及重大活动,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编制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建立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培训、演练和审核备案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建立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周边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协议,为本企业应急救援提供保障。按要求购置和储备与应急处置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物资装备。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应急管理方法、应急技术、应急装备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保障应急资金列支渠道畅通,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应急救援响应资金及时到位,足额保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全员应急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和针对性训练,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针对不同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定期或有计划地分层级、分类别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及综合演练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安全应急演练活动,并对演练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新制定或修订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及时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高后果风险因素,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加强事故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监测预警。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应急值班制度,接报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落实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准备,并做好事态跟踪工作和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各分(子)公司应当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突发紧急状况下的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指令、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或组织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七条事发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划定警戒区域,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疏导。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重要部位、危险区域应当实行专人值守。
事发企业应当在不影响应急处置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收集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工艺设备运行参数以及应急处置过程等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毁损或隐瞒事故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事发单位或现场应急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上级单位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当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时,事发单位或现场应急机构应当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的统一指挥,并持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事发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过程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事故调查组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物产环境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安全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所属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企业实际,修订完善应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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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环境应急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为带班期间值班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单位轮流滚动值班,为值班期间值班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各单位上报值班人员名单,采取工作日(17:30至次日8:00)、法定节假日(白天8:00至17:30,晚上17:30至次日8:00)轮流滚动方式值班,值班地点设在局办公楼4078值班室,值班电话,传真电话: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应急值班的日常管理,统筹安排,对值班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根据上级要求和值班工作需要,为值班室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五条局机关股室、局属各单位领导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和值班安排,负责督促本部门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及时妥善处理好值班期间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来电、来文等信息的接收、记录、传递和处理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呈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和各种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督办和反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值班员人员应当熟悉环保业务知识和应急值班的有关规定,养成恪尽职守、严谨细致、文明礼貌的良好作风,不断提高履行职责和处置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应当提前向当天值班领导请假并自行协商其他工作人员顶替值班,同时告知局办公室。值班期间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离岗位,不准让非本局工作人员替班,不准因个人事由占用值班通信设备,不准在值班期间喝酒,不准在值班室做与值班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值班记录应当使用专用的值班记录本,并做到记录准确、及时、简明、完整,书写清晰,页面整洁。记录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何时、何地、何事、何因、联系人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领导批示和处理意见、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处理结果等。
第十条对于一般性质的政务值班事务,应报告带班领导,并根据其意见作出处理;对于环境应急事件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由带班领导负责,协调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值班人员按照环境应急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报送。值班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遇有上访对象时,要文明接待,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告知其来访的时间和地点,特殊情况可根据带班领导指示,通知相关单位(股室)派人接访。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要提前做好交接班工作,当班期间未处理完毕的工作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确保工作有序连续。
第十二条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重特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及产生的相关信息要按公文保密工作的有关要求管理。
第十三条值班人员要爱护值班办公设备和生活设施,保持值班室环境干净整洁,值班完毕后打扫值班室卫生。
第十四条局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值班工作进行检查,分析汇总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对值班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值班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对值班工作不扎实、履行职责不认真的值班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重要情况和信息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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