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印章管理制度

时间:2021-01-12 13:07:08 制度 我要投稿

小学印章管理制度范本(精选4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学印章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小学印章管理制度范本(精选4篇)

  小学印章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保护社会力量办学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力量办学,系指具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在社会上独立设置的补习、辅导、进修等教育组织,以下简称学校)。

  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等直接举办或间接举办的面向社会(本单位以外)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印章,也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学校用印章行使规定范围内权力,履行规定范围内职责,并对由其产生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须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刻制印章。各级各类补习班、辅导班、培训班、进修班等,不得刻制印章。

  第五条学校刻制印章,必须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刻字社或工厂刻制。

  第六条学校印章样式、尺寸。

  一、学校及其所属职能机构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高等学校印章的直径为四点二厘米,其所属职能机构印章的直径为四厘米。中等(含中等)以下学校印章的直径为四厘米,其所属职能机构印章的直径为三点八厘米。

  三、各级各类学校钢印的直径一律为三点六厘米。

  四、学校印章所刊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中心部位刊五角星或校徽。

  五、学校职能机构印章自左而右环行学校名称,职能机构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自左而右横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

  第七条学校及其职能机构的印章所刊名称、刻章枚数,须以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

  第八条印章印文使用宋体汉字和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区的学校印章,应并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章文字较多,不易刻制清晰时,可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第九条学校不刻制外文印章,确需刻制外文印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学校印章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正式行文启用。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由学校法人代表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更改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到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刻制新印章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印章丢失,须向同意和批准刻制印章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声明作废。刻制新印章按本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学校终止办学,须将学校印章及所属全部职能机构的'印章交到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封存。

  第十五条学校被停办,由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印章,对拒不交出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公安机关收缴。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印章造册登记,留存印底;对收缴和学校呈交的印章应报请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第十七条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刻制学校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第十八条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私自承制学校印章的工厂、刻字社或个人,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丢失印章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应追究保管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惩处。

  第二十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学印章管理制度2

  1、学校印章由校长负责保管,一般情况不随身携带,特殊情况需要带出学校,要由校长批准。

  2、严格印章使用手续,凡使用印章者要登记,注明使用时间、用处及使用人。

  3、印章不许外借,更不许外单位人携公章出校。

  4、超出学校职权范围的证明,学校不可加盖公章。为私人谋取私利的证明,学校不加盖公章;有伪证行为的证明,学校不加盖公章。如违背上述规定,将追究盖章者责任。

  5、公章要保管好,不能随意搁放,要有保密性、保险性,若公章一旦被盗、外流,将追究保管者责任。

  6、更换公章必须校长同意,在公安部门备案。

  7、各职能部门的公章,由各部门负责人保管,并按以上保管条例保管及使用。如出现失误,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未经法人代表批准,私自盗用公章者,视其情况进行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学印章管理制度3

  学校公章是学校对外行使法人权利的标志,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学校的利益,现就学校公章(行政章)使用与管理相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公章的保管、交接

  1、保管。

  (1)学校公章由校长安排办公室专人专柜保管,保管人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2)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由单位主要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3)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2、交接。

  (1)公章保管人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2)公章移交须签署移交证明。公章交接时要将公章使用记录一并交接。

  二、公章使用

  1、使用范围。

  凡属以单位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证明材料,签署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代表单位上报各种材料等均应按要求在制定位置加盖学校行政章。

  2、使用要求。

  (1)用章前必须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2)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要领导批准的,公章保管人有权拒印。

  (3)严禁(个人)私自将公章带出单位使用。如果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公章带出记录,由学校校长批准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使用后应及时上交公章保管人。

  (4)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

  三、责任追究

  违反以上规定者,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小学印章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我中心学校资金安全,根据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务印章包括财务印鉴(由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报账员章、出纳员章组成)。

  第三条、财务印章的管理应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

  (一)财务专用章由保账员保管;法人代表章由财务负责人或出纳员保管。

  (二)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任何时间均不能由同一人保管。

  (三)保管财务专用章的保账员不得保管收款收据。

  (四)保管印鉴的保账员、出纳员因事请假,不得将印鉴章转交给对方;也不得同时转交给第三方的同一人。

  (五)印鉴转交须经领导批准,并严格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六)印鉴保管人员应设立印鉴保管登记簿,印鉴的交接必须进行登记,交接人必须签字,并注明交接时间。

  (七)印鉴保管人员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妥善保管印鉴,印鉴使用完后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放置。

  (八)印鉴保管人员加盖印鉴章时,必须认真审查支付款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保学校资金安全。

  (九)印鉴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印鉴,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印鉴章保管人员负责。

  第四条、财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批准程序使用:

  (一)加盖财务印鉴(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必须要有相关领导签字,并应对所加盖的支票的编号进行登记备案。

  (二)财务印鉴的法人章只能用于与学校财务相关的业务,不能用于办理与财务无关的其他业务。

  (三)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稿纸、白纸上盖财务印章。

  (四)财务印章的保管者,对加盖印章的内容要认真审查并负责;印章保管者有权对不合规定的、不规范的业务拒绝加盖印章。

  (五)凡私盖章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金额大小追究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已停用的财务印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清理上交,并对已加盖原印章尚未使用的票据﹑发票等做作废处理,并按规定渠道缴回核销。

  第五条、本制度自20XX年6月25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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