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制度(精选25篇)
在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籍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籍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籍管理,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跳级、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 入学、学籍
第三条 新生入学,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第四条 凡贴合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中学学籍。新生无故延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如若发现系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学学籍的,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新学期开学后一月内,由学校负责将新生名单造册,并按统一要求编写学籍号,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学籍档案。
第七条 凡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的,均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原学籍号注销,不再启用。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科和操行两个方面。学科方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资料和要求,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九条 学科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根据考试、考查的成绩和平时的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的学年成绩,作为升级的依据。
第十条 考试科目不及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复习补救。
第四章 升级、跳级
第十一条 学生学年考核,操行评定、学业成绩均贴合要求者,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 经学年操行、学业成绩考核,若有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个性优异并已到达上一年级的学业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考核批准,予以跳级。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三条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部门(单位)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书,保留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书或有关部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并办理学籍认可手续后,方可复学,编入适当班级。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学年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状况,确有正当理由务必休学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以休学为名,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六章 转学
第十六条 无特殊状况在本区内学生不准转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父母或监护人的户口变更而随家搬迁到外地,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校同意,由转出、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外省、市转入我校的学生,贴合条件可办理接收转入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入学生档案保存。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秀,到达国家颁布的体育合格标准,并在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可评为“三好学生”;是学生干部的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条 对于极少数有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对学生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学校大队辅导员审核,校长批准公布,处分报主管学籍部门备案。
学籍管理制度 2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广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兼管,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并设有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状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学期向区教育局基教科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条 各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是本班学籍管理的第一职责人,负责完成(或协调班教组完成)本班学生的学籍录入、核对、变动状况的.跟进等上级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时光完成。
第三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班主任负责联系、提醒、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第四条 严格控制班额。贴合条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长审批,教导处负责安排到相应的班级就读,班主任应及时办理接收学生的相关事宜(不得拒收)。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学
第五条 学校管理员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1、班主任负责学籍的录入:一年级新生在市系统中需一个个录入(若年龄不够的学生需家长到校填写承诺书);七年级新生录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实际人数进行核对相关资料。
2、学籍核对:每个学期开学后进行,检查本班实际人数与市系统人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转学
第六条 转学操作办法
1、中途转入的学生,如属市内转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统进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后需核对学生资料;如属市外转入,则要在市系统“异动管理”中提出申请,并录入该生的学籍信息,同时需要家长带给一式四份转学表(需盖有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学校、接收学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个章),并带给全国学籍号(L开头),由班主任交给学校学籍管理员。
2、中途转出的学生,如属市内转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统进行接收操作;如转出市外,则要在市系统“异动管理”中提出申请,同时需要家长带给一式四份转学表(需盖齐上述的四个章),由班主任交两份给学校学籍管理员。班主任还需跟踪全国学籍系统,联系家长,要求对方学校提出接收申请,以确保全国学籍异动的操作。
说明:凡是因为转学而变动学籍的务必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确认,所以要有转学表作凭证。
(三)休学和复学
第七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复印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状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2、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3、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三、其他
第八条 学生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
第九条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时光完成相应的学籍工作的,则按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扣发当月相关的班主任管理效益奖。
第十条 班主任在平时工作中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保证其理解义务教育,杜绝辍学现象。学生转学而不办理转学手续的,亦作辍学处理。(如果本班出现辍学现象的,班主任取消本年评优评先资格,包括校级的优秀班主任。)
学籍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状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状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能够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状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理解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先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状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带给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持续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带给,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职责: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状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学籍管理制度 4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转学制度
1、因家庭迁移,家长工作调动、部队转业复员,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就读的,应先与我校教务处联系,开出接收证明后,再到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持家长调令、本人的市区居民户口证明,学籍档案到普教股办理转入手续。
2、学生因家庭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出我校,应先向我校出具报告,交存接收学校开出的接收证,经班主任签字,教务处负责人同意后,开出转学证,再到普教股办理转出手续。
3、转入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在该年级学生学籍号末尾依次编定学籍号,并在备注栏注明转人时间和转出学校;转出的学生,应及时注销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转出时间和转入学校。学生转出,初中生学籍卡片与学生随转。
4、学生的转人必须先办手续后进校。
二、休学、复学制度
1、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具意见,教务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2、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学校应令其休学;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劝其休学。
3、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再办一次休学手续,但连续休学只限两次,如仍不能复学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4、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病休复学者,‘学校应审查住院结帐单和病愈证明。不按规定办理休学复学手续者,不能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5、学生休学,其学籍应予注销。待学生复学时在下一年级末尾重新依次建立新的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休学、复学时间和原在班级。并交存休学、复学的`有关资料。
三、退学
根据教育法规定,初中学生,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四、升级、留级、跳级制度
1、每学年经过考核评定,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合格者,准予升级。
2、初中学生原则上不能留级。
五、学生奖励、处分制度
1、各班班主任要以《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一次鉴定,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鉴定要客观、中肯,要有利于学生进步。学生鉴定要上学籍大表,每期期终交教务处存查。
2、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奋给予奖励。
①、对学生的奖励分单项奖’(优秀奖、二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学习标兵奖等。
②、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级及县级以上“三好学生”。
③、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学校、县级及县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
④、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或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
⑤、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应记人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3、对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适当的批评、处分。
①、对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
②、警告处分由德育处主任审批;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审批;留校察看须经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③、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消处分。
④、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应存人学生学籍档案;撤消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籍档案中退出,连同撤消处分的决定一起存人学校文书档案。
⑤、学生不能给予开除处分。
六、在籍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1、新生入学后,以班为单位造好“新生基本情况”登记表,打印“初中新生花名册”,及时报普教股。初中学生原则上在初中三年不得转班。
2、按普教股给定的学籍号;每位新生依次编号,印制学、中学生学籍表和《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3、对每位在校学生的学籍资料严格保密,除上级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外,学籍管理员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学生的有关资料。
七、毕业结业
毕业:学生在校学习达到以下要求者,准手毕业:
①、思想品德合格;
②、初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平均及格;
③、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④、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毕业证书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教育局统一印制、验印,学校颁发。
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含通过补考仍不合格者)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年的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学籍应及时注销,并在备注栏注明时间。
八、学籍管理员交接制度
1、学籍管理员应相对固定,确因学校工作需要,需要调整的,需在年初决定安排,并优先安排原则性强、工作认真、懂计算机的同志担任学籍管理员。
2、学籍管理员异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内容主要有:各年级学生花名册、学籍表、两考成绩册、异动学生名册、转入(转出)学生清况、教师业务档案等,并按图书档案管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学籍管理员办理异动交接手续时,在教务处主任指导下进行,并由教务主任签字验收。
九、新生编班制度
1、新生入学,应在开学前编班。
2、新生编班应随机,不分快慢班、重点班。
3、新生编班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牵头,教务处执行,并报校长审查。
4、学生班级编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5、学生班级编定后,应按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定学生学号,学生学号在该学段不变。
6、学生人学后,不得随意更改姓名,必要时需经户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同意并报普教股存档方可更改。
十、学籍管理评价制度
1、学籍管理一年一评,评价时间在每年年底。
2、学籍管理评价内容包括:学生花名册、学籍表、两考成绩册、异动学生册、转人(出)学生情况。
3、学籍管理员要坚持原则,严格学籍、学历、成绩证明的发放手续,严格学生转人(出)手续,对不按原则办理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4、学籍管理员应认真、及时填报有关表册,工作异动时要向承接人员办好交接手续,并由教务主任验收。
5、学校每学期不定期检查学籍管理情况两次以上,并纳入学籍管理员月工作评价,对年终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年进行撤换。
学籍管理制度 5
一、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实施,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二、新生入学:
(一)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小学教育阶段为六年。
(二)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本着就近原则,凡是辖区内适龄儿童,一律免试入学。
(三)报名时需带户口本、房证、免疫证。
(四)新生报名后,学校将新生登记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入学通知。
(五)我校招收新生的时间以教育局统一要求为准。
(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转入时随学生转入;学生毕业时,学校留存。
(七)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规定不得更改。
(八)小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前8位为区代号;第9-11位为学校代号;第12-15位为年号(入学年级);第16、17位为班级编号,第18、19位为学生编号。从20xx年9月起,一年级新生入学,学籍一律使用学生18位身份证号。没有身份证号的,由学校统一按本区编号要求编排。
三、转学:
1、转入:
(九)⑴、先考试,测验合格后,我校开出"同意接收"证明,并到我区文教体局教育科盖章。(地址:建国西路与西安路交叉处:原燕子楼小学。电话:xx)
⑵、将此证明交原就读学校,同时从原就读学校开出"转学证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也就是要两章齐全),并从原校取回"学生登记表"。
⑶、持原学校开出的"转学证明"与"学生登记表"到我区文教体局注册登记。
⑷、将(3)中的`两表交到我校存档。
注:我区文教体局办理转学时间是:放假(寒假或暑假)前一周至放假后一周。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一周。
2、转出:
(十)⑴、持接收学校接收证明(有该校校印与上级主管部门印章)到我校办理转出手续。
⑵、我校开出转出证明,并交还学生登记表(留复印件)。
四、休学复学:
(十一)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1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不能按时复学写出书面申请,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查后续办休学手续。
五、成绩考核:
(十二)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二次检测,用等级记分制记分。等级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十三)小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小学关于实施〈小学德育纲要〉的实施意见》评定。
(十四)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十五)学校根据学生的检测、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十六)小学生毕业考试由上级主管部门命题,或学校自行命题、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十七)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跳级、毕业、升学:
(十八)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区教育局测试后可以跳级。
(十九)小学毕业班学生,一律升入初中继续学习。
(二十)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升入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
七、奖励和处分:
(二十一)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登记表。
(二十二)对于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的学校应进行耐心教育、正面引导,一般不给处分。特别难教育者也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须记入学生登记表。
八、管理权限:
(二十三)学校有一名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十四)学期中间不办理转学手续,一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学期初的前两周至后两周办理。
学籍管理制度 6
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经费和其他经费时将与《办法》实施情况和成效挂钩。
五、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重点介绍必要性、重要性和预期成果。要取得家长理解和支持,使《办法》家喻户晓。要让教育部门认识到《办法》对于科学决策的价值,让学校感受到对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
学籍管理制度 7
一、明确管理责任
1、幼儿园的管理由园长主管、业务园长为幼儿园管理员具体负责。
2、各班级每一学期要负责好幼儿基本信息的登记,每一学期要做好幼儿花名册记载等。
3、幼儿园管理员、档案管理员要认真做好幼儿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要求文字资料与电子资料同时归档,资料收集要做到及时、准确,无遗漏、无差错。
二、做好招生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幼儿园负责在网站和各相关公告和张贴“招生简章”,积极动员适龄儿童接受教育,切实做好每学年的新生招生工作。
2、幼儿园每学年严格按照区教育局的招生要求招收新生。
3、幼儿园每学年采取计划招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班额数(或根据教育局的相关规定)。
4、幼儿入园前须进行体格检查,由方松街道出具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5、新生入园须按相关要求填写好幼儿情况登记表(幼儿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三、做好毕业学生统计工作
1、做好毕业班学生的登记和上报工作。
2、根据区教考中心分配的`小学,做好发放告家长书。并将资料交档案室。
3、对毕业的幼儿发放离园证等。
四、落实管理
1、关于幼儿转学:
1)幼儿因家庭居住地的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经托幼办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为严格管理制度,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各班要在每学期末认真填写幼儿变动情况登记表,并上报园长室。
2、关于幼儿休学:
1)因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来园的幼儿,须由家长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幼儿园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休学手续。
2)连续休息超过一个月,重新入园时,须到方松街道重新体检,并出具相关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3)对因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来园的幼儿,超过三个月,取消其在园,重新入园时须重新报名。
学籍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本科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简称培养办,下同)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原则上与下一年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伤、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离校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第一周,学院应当将暂缓注册情况报培养办和学生工作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 本科标准学制按大类(专业)不同为四年、五年、七年或八年,修业年限相应为3-6年、4-7年、6-9年或7-10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修业年限内,允许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查后报培养办批准 ,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研学活动,下同)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简称培养方案,下同)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理论教学原则上按16学时折算1学分;实践教学原则上按1周折算1学分。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详见培养方案,课程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课外研学活动学分认定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修读。各大类(专业)所需修满的各类学分要求详见培养方案。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条 选修原则
1、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和选修程序进行选课。允许跨学院、跨大类(专业)、跨年级选课。
2、学生选课应当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3、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自主选择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和主讲教师。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4、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参加所在教学班的学习和考核,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5、学生选课的学习量,一般以每学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
6、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修读辅修专业。
7、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选课和修读辅修专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跨校选课、跨校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一条 选修程序
具体选课程序按学校有关选课规定和选课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课程免修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向学院申请免修,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参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3、申请免修的时间和手续: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当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放假前三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已经掌握该课程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查,培养办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开学前进行。未经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第十三条 课程免听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申请免听,免听内容限理论教学部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并参加原班课程考核。
2、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应在开学1周内提出免听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报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免听。
3、上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可以向任课教师申请部分免听,免听学时不得超过课堂教学的二分之一,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部分免听。
第五章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
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成绩合格获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原则上不超过3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对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记载其期末考试成绩。
第十七条 绩点算法:
g=3x(x-min)/(max-min)+1,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其中:g—成绩绩点;
x—该课程学生的得分;
Max—参加该课程考核学生的最高分;
Min—参加该课程考核合格学生的最低分(≥60);
当该课程成绩不及格时,g=0;
等级记分制的算法
如遇min=max,或教师对学生打同一等级,不再按上述公式换算,则取g=2.5。
加权绩点=学分x绩点
平均加权绩点=Σ(学分x绩点)/Σ学分
补考、重修课程成绩合格,绩点为1。
缓考和享受学校政策加分的课程,其绩点按原上课班级同等(相邻)分数的绩点计。
免修课程参加该课程正常的绩点计算。
第十八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补考(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须重修)。
第十九条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在修业年限内,重修不限次数。全校性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其它相应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缓考者应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培养办审批。缓考者应参加最临近同一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可以转修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课达三分之一或课内实验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记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 采用撰写论文、报告考核方式的课程,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一经查出,该课程按“0”分记。
第二十四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南大学学生考试规则》。凡有违纪作弊行为、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课程成绩均按不及格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评分有疑义,应在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查分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培养办审批、转开课学院,开课教研室组织查卷。查卷的范围限于试题漏评、错评、登分、合分等差错,主观题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特别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大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招生录取大类(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大类(专业):
1、学习成绩优秀;
2、学生确在某学科有突出特长,转大类(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3、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大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大类(专业)学习;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大类(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大类(专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大类(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定向培养单位不同意转大类(专业)的;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4、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大类(专业)要求及程序按《中南大学本科生确认专业与转换大类(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转入学院对转大类(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按转入大类(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认定。
第三十二条 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层次学历转为高层次学历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程序:
1、学生转学,应当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培养办审查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申请转学的学期末办理完毕。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2、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出国就读,应当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逾期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一经批准,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之内办完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治疗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两周内向学院书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培养办批准。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由培养办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大类(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大类(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大类(专业)学习。
第八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2周开始进行学籍处理,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但未达到25学分者,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三条 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给予退学警示,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超过2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4、在籍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2年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作出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学校有权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定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学生,由该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及时负责带离学校。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 在修业年限内,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也不符合退学规定,要求离校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重修考试,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在修业年限内申请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 在修业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或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予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对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高职(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学籍管理制度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如下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通知书形式,并将开学通告张贴到各村,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县教育局盖章,学校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庭搬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申请,教导处审查后填写转学申请审批表,办理转学手续同时报县局审批备案。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在学校班额人数许可的前提下,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借读证明、学籍卡方可办理借读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借入到指定班级。本校外出借读的要经教导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各完小要按月上报学籍控辍月报表和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教育局初教科。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收据,缺一不可),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教导处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
四、毕业
对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小学毕业证书。
学籍管理制度 10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四、流失
凡未经批准中途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学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流失,各校应严格执行我区的《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学生流失的十项规定》应建立健全防辍控流机制,和控流制度坚持月报制度,设立学籍跟踪调查表,准确记录每个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杜绝中间环节学生流失。
如有学生流失,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区学校联合当地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对符合初中毕业标准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经成都市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完成证收,并加盖“市会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初等学籍专用”字样钢印。
1、各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由学校同意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一命题的期中和期末考试。
2、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3、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七、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学籍管理制度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学校张贴招生通告,徐汇区招生考试中心审核入学条件,学校根据招生办下达的名单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录取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学生分班花名册,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上海市小学学生学籍卡》,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务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6、班主任根据要求填写好学生电子档案网上信息(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更新。
二、转学
1、徐汇区招生考试中心全权负责我校的转学工作。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经徐汇区招生考试中心审查后发给转学通知单,学校凭转学通知单,接收办理转入手续。学生转出由学校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区教育部门备案。
2、每个学年度开学后要做好学籍变动表、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学校存档、一份上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休学、复学、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学生出境、出国;
(3)其他一些特殊原因。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学校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
四、重读与跳级
1、义务教育不实行留级制度,学生因身体原因,病假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务会讨论批准方可重读。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五、毕业
学校学制为五年,具有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后,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并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籍管理制度 12
一、学籍
(一)由学校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
(二)凡因自动退学者,需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交教务员备案。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取消该生学籍,上报市教委。
(三)因出国而申请退学者,除遵循第二条款外,在退学前因办理出国事宜而请假的,正常在文明班评比中予以扣分,至该生退学止,一并取消其扣分。
(四)确因故需转学者,需填写《转学申请表》交教务处备案,经学校批准后,开出《转学证明书》,转出其学籍,上报市教委。
(五)有慢性病不能坚持学习、生活的,凭医院证明可以申请休学一年,休学期满后应回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医院证明病未愈不宜复学者,可以继续休学一年。请事假、病假超过一个学期上课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六)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6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10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15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学生家长,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学籍。
二、考勤
(一)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教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二)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周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计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和学生档案。
(三)学生请假: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回校后当天内持证明补假。凡无假条、无书面材料、未办手续而未到校者,均按缺课处理。
(四)考勤范围:上课、自习、晚修、两操、劳动、校会、班会。
(五)考勤人员:上课、自习、晚修、午读,由任课或落班老师考勤;劳动、校会、班会由班主任考勤;两操由学生会干部考勤。
(六)考勤办法:
1、考勤结果由考勤人员在教室日志上记录,体育课也不例外。
2、每周由值班行政为单位将考勤情况综合、登记。
三、成绩考核
(一)德育考核
1、德育考核是对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考核。考核等级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2、德育考核每学期初评,每学年总评。
3、德育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根据评定内容的基本要求,从学生实际出发,用全面、发展的观点看待学生,实事求是地分析学生的优缺点,防止片面性。
4、德育考核的程序
(1)学生个人自评,并写出自我鉴定存档。
(2)小组互评
(3)班评
(4)班主任在参考学生意见、征询科任意见的基础上评定学生考核等级。
5、德育考核结果应通知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智育考核
1、成绩考核应以各科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尚未有教学大纲的学科,以教科书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记忆、运用和基本能力。
2、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会考。当年尚未进行会考的科目由学校组织进行学期,学年考试。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教的内容。学年考试考一学年所教主要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教内容。毕业会考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考查科目为劳动技术课和音乐课,体育课由各学校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按照广东省中学生体育课成绩考核暂行办法进行考试。考试和考查一律在本学期结束后进行,学完一门考一门。高二会考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历史、政治,高三会考语文、数学、外语。会考的考试科目由省统一命题或由省委托市、校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统一公布成绩。考查项目由学校统一命题,组织实施。
3、因病不能参加学期、学年考试的学生,可具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分情况予以免试一部分或全部学科,或准予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免试学科的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和平时成绩评定。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考者,经批准,可参加下一年度的会考。
4、学期、学年考试成绩计入学籍表和学生档案,不合格学科均应由学校进行补考,补考后随一升级。
5、毕业会考成绩不合格者,均应补考。补考由省市统一实施。考查项目的补考,由学校组织,当年进行。
6、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合格,思想品德表现,体育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会考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合格或毕业补考缺考者不能依时毕业,只发肄业证书。领取肄业证书者,两年内可回原校申请会考补考,补考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7、选修课结束后,学校对学生进行考核,成绩计入学籍表、学生档案。
学籍管理制度 13
一、总则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设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籍管理,及时增减或更新信息,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要求,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和小学毕业生未被录取等现象,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二、学籍建立
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三、学籍变动
1.转学
有以下原因之一的,经监护人申请可以办理转入手续:
①安置工作的复员、转业军人的子女(凭家长军转手续);
②调入工作的干部职工的子女(以工作调动文件为准);
③因家庭住址搬迁(以房产证等购房手续原件为准);
④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
⑤其他特殊原因必须就近入学的学生。申请转学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并上传转入材料(需上传身份证或者户口本、转入原因证明材料),并由我校和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完成网上核办。
2.休学
有以下原因之一的,经监护人申请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①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②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③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的。申请休学的学生,由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审核符合休学条件的,开据《义务教育休学申请表》(一份),加盖学校学籍管理章,(因病休学还须携带相关治疗手续到学校上一级教育卫生保健部门审核备案),然后由学校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办,同意后由学校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请,并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完成网上休学流程。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如需继续休学可复学后再次办理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3.复学
休学一年期满后,监护人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为学生开具《义务教育复学申请表》,加盖学籍章后,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核办,并加盖学籍章。学校及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完成网上复学流程。
4. 退学、辍学
我校不会责令学生停学、退学,不会开除学生;学校发现学生辍学将及时采取措施,努力使其复学。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我校教务处将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5.留级、跳级
我校不允许学生留级,一般情况下也不允许跳级。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签章后的跳级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核准后,可以跳级。
6.学生死亡,学校应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注销其学籍。失踪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向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上报,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四、考勤
1.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能上课者按旷课处理。
2.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需家长证明(或电话)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
五、奖励、处分
1.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某一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2.优秀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授予称号,并发给奖状。
3.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将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学籍管理制度 14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 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八、升学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学籍管理制度 15
1.建立学籍管理系统:采用数字化手段,统一管理学籍信息,便于查询和更新。
2.定期培训:对教职员工进行学籍管理培训,提升操作能力和责任意识。
3.明确职责:划分各部门在学籍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4.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如信息丢失、错误等,制定应对策略。
5.定期审计:定期检查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6.家校沟通:向家长公开学籍管理制度,增强透明度,鼓励家长参与监督。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细则的实施需要全校教职工的共同配合,通过严谨的'管理和细致的工作,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按照规定执行,从而实现对学生全面、公正、有效的管理。
学籍管理制度 16
1.完善入学制度:细化选拔标准,公开透明,确保选拔过程公正。
2.加强成绩管理:推行电子化成绩系统,提高成绩记录的准确性和效率。
3.明确学籍变动流程:制定详细的申请表格和指南,简化手续,减少误解。
4.优化奖惩机制:定期评估和调整,确保其激励作用,同时强化纪律约束。
5.严格毕业审查:设立专门的毕业审核委员会,确保毕业条件的严格执行。
学籍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一项持续的.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教育发展的需求,更好地服务于学生和教育事业。
学籍管理制度 17
1、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学区适龄儿童持户口本报名,必须入学。
2、根据幼儿的学前教育情况、身体情况、家庭状况等均衡分班,并注意保持班集体的稳定。所教年级的班主任全员参与分班,采用抽签定班的办法,保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顺序抽签而定。班级幼儿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务处。
3、班主任的运用一般采用跟班制,大循环的办法。
4、转入的.幼儿先到教务处办理转入手续,然后拿转入通知单到教导处编班,幼儿拿编班通知单入班,班主任根据入班通知单接收幼儿,及时填写出点名册、出席板,并把编班通知单上交教务处,教务处作完整的转入登记。各个班级每天要及时填写出席板,班级人数一定要与出席板相符。
5、转出的幼儿先到教务处办理转出手续,没有转入学校证明的不能办理转出手续。转出手续办好后,教务处通知教导处记录,教导处通知班主任允许幼儿转出,发给幼儿学籍。班主任没接到教导处的通知,不能让幼儿带走学籍。转出手续不健全或没有转出手续而“转走”的,按流失生处理。
学籍管理制度 18
1、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既取得学历,由教导处负责登记造册和统一编号并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
2、各班主任要认真填写学生的学籍卡片,交教导处保存。
3、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确须转学的,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转出。
4、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做旷课论处。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导处审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5、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医院证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编入相应的班级。
6、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7、小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一律不准退学。
8、学生违反《小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学校要与家长配合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9、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
10、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1) 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月内因病停学。
(2) 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三十六节。(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
(3) 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记达一个半月。
(4) 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不到。
(5) 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学籍管理制度 19
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入学
1、录取在本校的新生,在开学时准许办理人学手续。
2、新生报到时须交验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
3、新生按学校在公告栏中公布的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4、按学校公布的分班情况到班主任处报到。
5、新生无任何手续和原因,在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报到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6、新生人学后,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资料。
二、关于休学
学生因病暂时不能继续学习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1、学生及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详说明理由。
2、交验区级以上医院有关病情证明。
3、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4、报区教育局普教科批准。
5、任何班主任及任课教师不得主动向家长建议休学,不得为学生休学弄虚作假。
三、关于复学
1、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仍不能恢复学习者,应继续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2、休学期满的可在学期前向教导处提出复学申请,并交复学申请、.医院证明和休学证书等相应证明。
3、教务处审核后交分管副校长审批后,编入相应班级。
4、休学学生原则上不可以提前复学。
5、班主任须凭教务处通知方能接受复读学生,任何老师不得违规私自接受、安排复读生。
四、关于学生档案资料管理
1、学生档案资料包括花名册、招生表、学籍卡、学生借读、转学、休学、复学的'有关资料,学习成绩记分册、学分认定记录表、《青春的证明》、健康卡等。
2、学生档案资料由学校指定教务员和校医专职负责。
3、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生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工作。
4、新学年开始后的一周内,完成下列工作:新生学籍卡的核对整理,编排新生花名册、印发记分册,填好健康卡的有关栏目。
5、确有正当理由需借读的学生,按省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借读手续。
6、学生各种档案资料都要存放在有序,排列整齐,编码规范,做到查阅方便。
7、凡借阅档案者要履行借还手续,不得擅自取档查阅,归还档案必须查验无缺损后方可重新归档。
学籍管理制度 20
为实施有效的学籍管理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学籍管理系统,实现学籍信息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数据处理效率。
2.加强人员培训: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学籍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他们熟悉并能正确执行相关规定。
3.定期审查与修订:根据教育政策变化和社会需求,定期评估并修订学籍管理制度,保持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4.强化监督与反馈: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制度的执行。
5.家校合作: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让他们了解学籍管理的重要性,共同参与和监督学籍管理工作。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将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障每一个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学籍管理制度 21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对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贯彻执行中必须保持它的严肃性。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适应高一级学校招生考试和高中毕业考试以及学生毕业后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学校学籍的管理水平,早日实现学生学籍的信息化管理,根据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文件精神,对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如下:
一、学籍的'取得
初一和高一年级新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缴费注册和办理其它手续,旧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清学、杂费和其它各种费用。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或迟交或免书杂费,由班主任了解情况,提出意见,报校长审批。
开学初班主任收齐学生交费凭证,制好表格交总务处在相应栏目内填上“已注册”字样,该学生才取得相应学号,并取得学籍。
二、学籍的管理
1、学生学籍设立专柜,信息化管理
学生学籍、各种表册,入学后及时办理齐备,学生档案装订成册,摆放整齐,设立专柜且把有关内容输入电脑,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学生档案的填写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注册人数及时建立学籍,按市教育局的规定编写学籍号,规范填写,盖全公章。旧生应根据注册等情况进行期审。学生档案中每学期末评语、成绩等有关内容由班主任如实填写,评语要工整,写好等级操行评语,且在规定的地方签上班主任姓名以示负责。
3、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的办理
学生的休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休学。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校长同意签字后,教导处发给休学证,即可休学。因病休学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其它原因休学必须有家长的申请或有关证明。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不能复学者,经学校核实同意后可以再次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年仍不能复学者取消其学籍。
学生的退学: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不愿继续学习者,可以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教导处、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即行退学。受饬令退学处分者,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方可离校。
学生的转学:学生因家长调动或其它正当的理由,可以转学,由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了解情况并同意,校长审核加意见后办理离校手续,教导处发给转学证。
要求转入的学生,经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学校了解情况,校长审批同意,转出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入。
4、严格执行月报表制度
每月对学生人数和变动情况做好及时的统计和整理,班主任按教导处报表项目严肃认真填写后交档案室。
三、学籍的取消
1、自然取消
学生毕业后原取得的学籍自然取消。
2、非自然取消
旧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交清学、杂费和其它各种费用(困难生除外),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学生因正当理由转出学校的或被饬令退学处分者也被取消学籍。
学籍管理制度 22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福建省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泉州市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小学学籍由学校审核、编制、管理,并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指定专人负责,与班科任建立责任制,设立学籍档案,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二、入学
第三条严格按照市《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招收适龄儿童入学,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招收不及龄儿童入学。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
第四条新生注册后便取得学籍,编列学号。学生学号由九位数字编制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前两个数字代表入学年度,第三、四两个数字代表乡镇,第五、六个数字代表学校,最后三个数字代表学生号码。学生学号长期不变。留级生和复读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
第五条非服务区域的适龄儿童,应办理借读手续后方准就读,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并建立正式的学籍。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并由中心汇总上报教育局初教科。
第七条学校必须为每个学生建立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片,不得出现生、籍分离或不符的现象。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完整,填写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每学期末由班主任交教导处保管。
三、转学
第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乡镇内转学的,由中心审批;跨镇或跨县级以上转学的,需经教育局初教科审批备案后,由所在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并同接受务义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一起转出。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十五天内办理。
第九条接收学校根据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卡和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经审核完整,即可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习,并在学籍卡中注明。
四、休学
第十条学生因病(镇级或镇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查证属实后,报中心批准,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小学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小学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经申请可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不得到其他学校就读。
五、复学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申请复学,复学时应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习,并在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中注明复学时间。
第十三条学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动员复学并向校长报告,由学校配合当地政府依法促其复学,并坚持学满规定年限。
六、留级
第十四条中心小学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或留级比例控制在1%以内,其他小学留级比例控制在3%以内。
第十五条小学阶段只允许留级一次。小学毕业年级一般不留级。不得利用转学和借读机会,随意将学生留级。
七、毕业
第十六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经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需经过一次补考及格后方发给毕业证书;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完成小学四年级且修业年限已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接受义务教育年限证书。
八、奖励
第十七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连续六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或证书。
第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授予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批准公布。
九、处分
第十九条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侮辱教职员工,殴打同学,聚众打架,严重损坏公物,赌博或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屡教不改的,由学校教导主任调查核实,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第二十条对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不要歧视。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在被处分后的半年至一年内,可由学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销处分要求,经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公布撤销处分,并在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内济有。
学籍管理制度 23
一、建立学籍档案
(一)学籍档案建立。所有学籍,实名管理。初中一年级对新生学籍数据(含相片)进行全面更新。打印学籍表由家长签名确认。从区外转入的学生必须进行信息采集,家长或学生填写《顺德教育系统在校生数据采集表》,学校根据《采集表》内容输入学籍管理系统。
(二)学籍信息更改、更新程序。在校期间,学生学籍信息有变更时,家长提供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籍信息更改时,学籍管理员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学生学籍信息更改须由校长授权,学校学籍管理员操作完成。
二、学籍异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就近入学。对适龄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二)严格控制班额。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校长有权接纳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如超出招生上限(区教育局统一设置),学籍管理系统将自动拒绝办理转学申请,转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
(三)规范办理时限。
初一初二转学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至新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办理,学期中段及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初三申请转学必须在上学期完成,下学期不接受转学申请。
(四)转学办理程序。转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在班额未满的前提下,对户籍迁入我校招生辖区及在我校招生辖区内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学生,优先办理转学。不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1、区内转学。(1)家长到学生现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2)现就读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向转入学校发出申请。(3)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审核通过。
2、区外转入。(1)家长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就近入学原则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学申请。(2)学校对具有顺德户籍及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在招生计划范围内应无条件接收。招生计划已满,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3)家长来学校教务处领取填写《顺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教务处审核盖章并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审核程序。(4)家长凭《申请表》回原学校及原学校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盖章,办理转出学籍手续。(5)如有需要到街道教育局完成程序性盖章。
3、向区外转学。(1)家长到教务处领取填写《顺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由学校审核盖章。(2)家长携带表格向区外接收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当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3)最后凭当地接收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申请表》回我校办理学籍转出手续,我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审核程序。
(五)休学办理程序。学生在学期间,因重大疾病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段时期的,由家长凭县(区)一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备案相关材料,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更改学生信息。同时,学校发给学生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的',应申请延期,办理续休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六)复学及退学办理程序。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时学校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七)自动放弃学籍情况。不明去向或已转学离校一周的学生,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予以注销。
三、毕业证书验发
区实行学籍管理实名制验发初中毕业证书工作。学校审核初三学生毕业资格,将毕业学生名册上报区教育局,经审核后,验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证书。区教育局审核时,将严格按照区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名核实毕业学生名册。未按正常程序建立电子学籍档案的毕业生将不予毕业审批。
学籍管理制度 24
为严格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高中)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使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
第一条按照省有关高中招生规定,凡符合录取条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的新生,凭通知书报到入学。
报考高中,须按学生志愿和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的初中升学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任何高中一律不准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新生,不准接收已被其他中学(含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已录取的新生。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时报到入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在二周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高中新生,各中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除名。
第二条各中学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发给学籍卡和统一编列学号,方为取得正式学籍。学生休学、复学、留级后学籍和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各中学根据学籍和统编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核,发现德、智、体几方面不符合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未报到入学的新生,因病确须休学治疗者,按休学规定办理。高中新生因病休学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或因居住迁移,经学生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家长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可由转出地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将该生录取通知和有关材料,发往转入地的市或县教育主管部门,由转入地安排入学。
第五条初中毕业生一般不得免试直接升入高中。但省级表彰的初中优秀学生,可免试升入省、市示范高中。
第六条普通高中班级学额应不超过56人(包括留级、转学和复学生)。
二、考试
第七条学校要按普通高中课程计划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情况。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
第八条考核以平时为主。德育考查主要看学生本人的政治思想、品德行为,要严肃认真地对学生本人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和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以及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考试要以课程标准(教学大纲)为依据进行,同时重视对学生相关学科实验操作能力的考查;体育考查着重考查学生的身体素质、身心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技术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第九条改进考试方法,减少考试次数。每学期只举行期末考试。高中毕业会考,由省统一组织进行。符合条件的学校经省教育厅审批其学生的毕业会考可由学校自行组织。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格检查。
第十条文化课考试成绩一般实行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每学期的各科成绩按平时考查和期末考试平均计算。学期成绩不及格的,于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学年成绩,会考学科以会考成绩为准,非会考学科按上、下两学期成绩平均计算。实施新课程改革后,考试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每学期都应写学生操行评语,评语应由班主任负责,以《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视学生一学期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情况,以激励为主,实事求是地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同时指导出努力方向。班主任所写的'评语要征求任课教师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可以对学生操行评定等级。操行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操行评为优秀、不合格者需经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审定。
操行评定结果(包括操行评语和操行等级)应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记入学籍档案。
三、升级、留级、毕业、结业
第十二条学生凡学年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均应补考。学生补考后,考试有两科不及格,或考查有三科不及格,或考试有一科不及格、考查有两科不及格,应予留级。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考核合格,应准予按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省统一管理;毕业证书均须盖校长签字章,骑缝加盖学校公章;毕业证书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在照片右下角加盖安徽省教育厅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学生毕业要从严掌握。高中毕业班学生须是毕业会考考试及考查(含补考)各科成绩均合格,思想品德考查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方可毕业。对修业期满不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不得留级重读。
第十五条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经考试确能达到高一年级水平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提前报考高一级学校并被录取的学生,或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而被高一级学校录取的学生,准予提前毕业,由学校提出报告,可以在校最后学年成绩发给毕业证书。
四、奖励、处分
第十七条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发给奖状、以资鼓励。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很大的学生,也应予以表扬。
第十八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则,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须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违法犯罪的学生,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经教导处或政教处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批准公布;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公布。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应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应予鼓励。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第十九条学生受到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都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借读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由班主任核实后提出意见,经教导处审查,校长批准,发给休学证书,并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在同一学段,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次。毕业班学生休学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学生意愿给予休学、留级或退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须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四条转学须在新学期开学前进行,学期中一般不予办理。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学学校同意后,在省辖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转学的,须经转出、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市或省转学的,须报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和学校接收可能,将学生安排到相应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转入省和市示范高中的要严格控制。按同级示范学校方可互转的原则,如转出的学校是省或市示范高中,转入地的同级示范高中班级有空额方可接收。如要求转入的示范高中班级学额已满,应转到一般中学。
第二十五条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学生,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转学与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家庭居住等原因,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借读,借读需由学籍所在学校和接收学校同意。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校管理。
六、健全学籍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中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学籍卡片、体质测试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登记卡、毕业生登记表等,作为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高中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后,转出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学校。
第三十条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毕业(结业)证书,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各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定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省教育厅。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xx年9月1日起执行。xx年2月颁发的《安徽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学籍管理制度 25
幼儿学籍管理是幼儿园常规管理内容。为了规范泗泾幼儿园的学籍管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性,我园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泗泾镇中心幼儿园幼儿学籍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泗泾幼儿园学籍管理由园长主管,业务园长分管,招生工作负责人为学籍管理员,班级学籍管理由班主任具体负责,实行班级学籍管理制。
2、幼儿园学籍管理员、档案管理员要认真负责做好学籍信息的收集、归档等工作,要求文字资料与电子资料同时归档,确保信息准确、无遗漏、无差错。
3、新生入学前必须按规定做好体检,并将体检卡、预防接种卡交保健老师处存放和登记。
4、新生入园须按相关要求填写好幼儿情况登记表,各班班主任根据新生填写的幼儿情况登记表,编制幼儿花名册。
5、每学期初,各班教师对班级幼儿花名册进行核对,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幼儿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6、各班班主任做好幼儿出缺席统计,对不来园的幼儿,教师及时用多种形式与家庭取得联系,掌握缺席缘由,并按时上报保健室,准确做好网络直报工作。
7、对中途转学、退学的幼儿需有园长的`证明并登记备案,班级老师根据证明负责陪同家长一起做好各种转学、退学手续。(幼儿物品的发放、结账等)
8、幼儿园档案管理人员对幼儿获奖证书进行复印留存。
9、其他说明:
(1)如以上制度与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冲突,则以上级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2) 该学籍管理制度解释权归泗泾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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