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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职学籍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中职学籍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职学籍管理制度2
第一章学籍与学籍档案
第一条凡完成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学历或同等学力且无传染病者,均可持相关证明,按照招生政策和有关程序规定向中等职业学校申请入学。
第二条被学校录取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三条学校按相关政策规定对已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逾期未办理学期注册者,注销学籍。
第五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对短期到校培训的学生,应办理非学历学生个人学习档案。学校要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并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分类管理。学生学籍档案一般包括:新生入学登记表、入学成绩、入学体检情况、各学期各学科成绩和学分、德育评定等级和学分、获取证书情况、健康情况等。学校应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学生学籍档案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名册和注销学籍的学生名单于该学期末前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学籍变动
第七条建立校际之间的学分互认机制。区域间、校际间课程教学目标相同或相近的学分可以互认。学分互认以学校教务部门的正式成绩通知为凭证。学生有正当理由,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或转出学校。办理转学的学生应从转出学校注销学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八条学生如果确需调整专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未成年人),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调整专业。调整专业的学生,对已修读的课程与调整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可免修并认定相应的学分;若与新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不同,可替代任选课学分,但必须修满调整后专业所有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学分。调整专业手续一般在寒、暑假办理。
第九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以及请假缺课(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一学期累计超过六周,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属准予休学者,学生应递交休学申请,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年满16周岁的在籍学生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的60%以上,如需工学交替,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可按准予休学程序办理。属令其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限(学生在学期中无论何时休学,休学时间均按一学期计算),累计最多不超过三学年,逾期则应办理退学手续。逾期半年未办理退学手续者,可视为自动退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可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离校期间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管理,学校对其在外的活动不承担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可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经二级及以上级别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在休学期间通过自学或其他方式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或认可后可取得相关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令其退学: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70学时或一学年累计旷课超过100学时者;不论何种原因(如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不适合在校学习的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有权令其退学,取消学籍。休学、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章学制年限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基本学制为三年。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学生可以在二年至六年内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学生在弹性学制内提前修满毕业规定总学分且德育学分合格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提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或提前毕业的学生,可以辅修第二专业。辅修第二专业中的相关课程,若与主修专业相同或相近,其课程可以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章学分
第十五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基本单位,是学生学籍流动和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申请自修、获取第二专业学历、提前毕业、推荐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各专业的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70学分(不含德育学分),全日制在校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总学分一般应在20~40学分之间。其中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应占总学分的80~90%,任选课学分应占总学分的10~20%。
第十七条根据中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学校应制定德育学分标准与实施方法,建立德育奖励学分制度,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德育学分合格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含实践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按学期计算。一般课程以16~18学时为1个学分;入学教育、军训、公益劳动、毕业教育等,一般以一周为1个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分。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可建立奖励学分制度,凡与学生学业成绩有关的表彰或奖励可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奖励学分,其他的奖励可计算德育学分。
第十九条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具备能力的程度,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包括课程绩点、平均课程绩点、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等,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评奖、免修、辅修、试读、退学、提前毕业、推荐就业、免试推荐升学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及标准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印发的《四川省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川教职〔2001〕13号)和《关于四川省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中有关概念的解释及计算方法的函》(职成函〔2001〕46号)。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考核和德育考核两个方面。学业考核是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的情况进行的考核;德育考核是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习惯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考察评定。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学分绩点、德育考核成绩均以学分形式按学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考试和考查课程均以学期综合评定成绩作为课程成绩。学期综合评定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实验实训成绩组成,有实践技能要求的课程应进行单独的技能考核。考试课程综合评定成绩达到60分或考查课程综合评定成绩在及格以上,则取得该课程学分。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必修课、限选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任选课一般采用考查方式。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为必修课和限选课课程安排一次正常考核和一次补考,补考后该课程仍不及格者,则该课程不合格,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任选课原则上不安排补考,以学期综合评定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
第二十三条必修课不及格者原则上应重修,限选课可重修或改选专业大类相同的其他限选课,任选课考核未及格者,可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修读。经过重修考试合格的课程,其学分、学分绩点按正常获取计算。
第二十四条允许学生根据已有学习经历和成绩,或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学校考核成绩合格者可给予相应的学分。学生获得教学计划规定且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已通过同一层次及高一层次国家认可的自学考试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德育课、体育课除外),经学校批准后取得相应学分;年满16周岁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学校批准后,可实行边工作边学习,在此期间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但必须完成一定作业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学生参加市、州级及以上各类比赛且受到表彰,取得市、州级(省级行业部门)及以上科技发明奖或取得教学计划规定以外的技能等级证书者,可由学校酌情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奖励学分只能计入任选课学分。
第二十五条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和毕业生就业需要,学校应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教学目标,对语文、数学、外语等部分文化基础课程和其它专业课程实施分层次教学,并进行分层考核,分层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的学分应有所区别。
第二十六条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不能获取该课程学分,同时对作弊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校开展的短期培训课程也应按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折算相应学分并记入个人学习档案。
第六章组织纪律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职业道德。学校要制定行政班级和教学班级的'学生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履行请假手续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在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可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给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除接受学校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还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惩处。纪律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注销学籍五种。学生受处分可按规定扣除相应的德育学分。处分的时限一般为:警告不少于三个月,严重警告和记过不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为一年。受处分学生有显著进步表现,可降级处分或撤消处分。受处分且在受处分的时限内屡教不改的学生,可注销学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纪律的学生,以教育引导为主,纪律处分为辅。在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注销学籍要通知家长或监护人。允许学生申诉,对学生本人申诉,学校有责任复查。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奖励和处分的相关资料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已经撤消处分的学生,其相关资料应从学生本人学籍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章学习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习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习证明和技能等级证书。
第三十五条具备学籍,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毕业规定的总学分,德育学分合格,发给毕业证书。跨校选择课程的学生,在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取得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总学分的60%。学生在籍期间辅修第二专业,达到第二专业毕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书;若获取第二专业60%以上学分,可申请颁发第二专业的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具备学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未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修满本专业毕业学分但德育学分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鉴定,达到合格者,撤销其处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工学交替、准予休学、令其休学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通过学校认可的各类培训及考核,取得规定学分的60%以上者,可发给结业证书;达到规定毕业学分者,可换取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具备学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在60%以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符合入学条件的非学历教育学员学分累计若达到相关专业毕业规定的总学分并符合本规定相应条款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发给学历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服务,为合格者获得技能等级证书提供帮助。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在实行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试行前按原有规定已办理的事项不再变更。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四川省教育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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