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06-06 00:53:55 制度 我要投稿

收支业务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

  在当下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收支业务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收支业务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

  收支业务管理制度1

  一、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职责

  (一)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开展工作。在财务会计活动中做到:

  1、严格遵守国家及上级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会部门。

  3、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4、严格执行财务计划或预算。

  5、确保本部门所经管的财产物资安全、完整。

  6、接受财务部门在财会工作上的指导和监督。

  (三)财会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牵制、互控制度。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人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二人及以上人员处理。具体内容包括:

  1、出纳工作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员以外的人员代收现金时,必须由财务主管人员指定。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有价证券帐目的登记,不得编制记帐凭证、不得兼管总帐、电算系统维护员、管理员、不得从事除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以外的明细帐登记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

  3、出纳人员、制证人员、稽核人员、审批人员、记帐人员不能由一人兼任。

  4、会计人员不得兼任财产物资的采购、保管等工作。

  (四)财会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稽核、互控制度、设置稽核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稽核人员。稽核人员应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l、审核经济业务事项和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及上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财务收支是否在财务计划或预算之内。

  2、审核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

  3、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是否与财务会计帐簿记录相符。

  4、稽核人员应由财会主管人员提名,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财会岗位责任制中予以明确。

  (五)财会主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2、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单位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3、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

  5、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财务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须报经上级人事、财会部门批准。

  (六)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中专以上财会学历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已聘任(用)技术职务的会计人员掌握计算机能力应达到通用初级标准。

  4、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七)任(聘)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主管人员。财会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财会部门中任职。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财会部门中任职。

  (八)财会主管人员、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办理调转手续之前,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代办移交。

  二、会计处理程序

  (一)采用记帐凭证核算形式,并按以下流程进行会计处理:

  经办人员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后,应当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及时送交财会部门----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收款、付款、转帐凭证----稽核人员审核----财务主管审核----出纳人员根据收款、付款凭证办理收付业务,登记库存现金日记帐----帐务人员根据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分类帐、总帐,期末,将总帐与库存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和各明细分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根据帐簿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国家统—会计制度和《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1、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并符合规定,与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2、接收单位是否为正确。

  3、收据、发票种类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有效期内,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裁剪发票的裁剪金额是否与小写金额相符。限额发票的填写余额是否超过最高限额。

  5、发票是否有税务局统一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是否有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章;从外单位取得收据、发票是否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收据、发票金额有否涂改、是否与发生的经济业务金额相符。

  7、购买图书、药品及其他实物时,发票中无明细项目的,是否附有与发票总金额相符且加盖了对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明细表。经办人应及时将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

  (三)制证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以及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合同等,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制证(报销)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财会主管人员报告;财会主管人员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重大的不真实、不合法的经济业务事项,财会主管人员还应当向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报告。

  制证(报销)人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收支业务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医院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政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与分配、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五条 医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医院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财务工作。

  第八条 医院财务处是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一级部门,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医院的财务工作,组织会计核算,实施财务监督。

  第九条医院的财会人员必须持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具有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十条 医院的会计人员必须在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下开展工作,并进行定期轮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是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医院事业发展在年度经济工作中的计划安排,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医院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原则: 医院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精打细算,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 医院预算以会计年度为期间,采取零基预算方式,充分体现全年收入和支出的全貌。收入预算,结合预算年度业务量预计变动情况编制;支出预算,参照上年实际执行情况,结合当年事业发展因素优先保障人员经费,重点倾斜医教研和基础设施建设,紧缩公务性开支。

  第十四条 医院支出结构要不断优化,各项支出预算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医教研方面的支出保持逐年增长,基本建设的'支出要兼顾单位的长远发展,体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预算制定和执行: 医院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医院财务处。医院财务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汇总,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经院长同意后,上报主管部门,并遵照执行。不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能随意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预算执行情况作适当调整。有关处室提出调整方案,由医院财务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汇总,经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及从财政和主管部门取得的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拨款、特色学科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教学、科研以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收支业务管理制度3

  一、费用审核、审批管理,应当遵循“合理支出、厉行节约、分级管理、逐级审批”的原则。

  二、费用是指医院在业务开展活动过程中发生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水电费、电话通讯费、维修费、材料购置费等费用。

  三、严格按照税法和医院各种规定对报销中的各种单据按照预算管理、分组负责的原则审核,保证报销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

  四、医院对专项费用(如科室培训费用)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手续审批后报销。对于下达年度费用预算定额的,财务科对医院各部门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在费用定额内予以报销,超过计划的费用,由发生的科室向医院领导申请,批准后予以报销。

  五、差旅费报销,应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借款时由出差人员在借款单上注明事由、目的地、出差天数等,如参加会议,要求出差人员附会议通知的复印件,并由科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报销时,财务部门对出差过程中的费用严格审核,根据科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六、业务招待费报销,医院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报销时,应当由发生科室填制相关报销单,附相关原始凭证,经科室负责人审批,报财务审核人员审核签字,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经院长签字后,方可予以报销。

  七、每月发生的各种托收的通信费、水电气费等,由院办、总务科及时将单据提交财务科审核,经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付款。

  八、日常费用报销必须手续齐备(附申请单等相应单据),在规定的报销时间内报销。报销单由经手人、部门(科室)负责人签字,报财务科审核后,经院长签后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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