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监督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监督执法人员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包括便携式现场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手持式摄像机和车载记录设备等。执法记录是指监督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执法活动中,对其现场监督执法全过程进行的录音录像所保存的证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现场监督执法包括日常卫生监督、专项卫生监督、许可现场审核、投诉举报案件及其他执法活动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除去在调查询问室进行的)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四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遵循现场监督执法必录原则,与现场监督执法办案同步进行,贯穿于现场监督执法办案全过程。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遵循录存分离原则,语音、视频应同步摄录,专人管理,规范归档,确保音、视频记录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第六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记 录
第七条 现场监督执法过程应进行全程记录,自到达监督执法现场时开始,至现场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记录的内容应当清晰、连续、完整。
第八条 在开展现场监督执法记录之前,使用人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工作正常,电池电量和内存存储空间充足,摄录图像和声音清晰,时间信息设定准确。
第九条 使用便携式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的,应当将设备牢固佩戴于左胸部、左肩部等利于摄录、声像效果好的位置。必要时,也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十条 现场监督执法记录过程中,应当注意防止设备受到碰撞、挤压、水浸,或者被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抢夺、遮掩、损毁,尽可能做到记录的图像清晰稳定、话音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执法现场的原貌。
第十一条 监督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监督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被监督单位进行执法记录时,首先要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正在进行执法记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于现场执法记录表示异议时,应当进行沟通解释,争取对方的理解和配合,但不得停止摄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应当视情及时采取排除故障、更换存储介质和电池、调用备用设备等措施。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如有影响现场执法记录的客观原因(如因执法时间长,需中断录制,执法人员就餐等),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客观原因消失后重新开始记录时再次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报本部门领导审批后,连同已有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一并交专门人员保管。
第十四条 现场执法记录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持着装严整、态度端正、用语规范、执法文明。
第十五条 进行现场执法记录时,应当注意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整体环境;
(二)重要涉案涉事物品;
(三)管理相对人、当事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四)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证据和可以说明纠纷事实的证据;
(五)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检查过程及与现场人员的谈话情况;
(六)执法人员现场开具的法律文书和采取的强制措施;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及其音视频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作为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升级等工作。
第十七条 对执法记录仪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严禁出租、出借、转让、赠送、挪用、故意损毁。
执法记录仪的维护升级工作,由指定科室或者具有技术能力的厂家统一负责。
第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应当设专人对执法记录仪进行保管。使用人应当在上班前或者开展现场执法活动前领取执法记录仪并进行性能检查,在下班后或者执法活动结束后交还。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设备管理员。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传输到电脑或管理系统中,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执法人员姓名、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交由科室专人进行严格管理,并建立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 对一般执法现场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其他需要保存资料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时间,但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突发性、群体性的事(案)件的处置;
(四)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或者擅自对外提供原始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
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密。
第二十三条 本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填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填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档案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填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经办人提供并复制留存。
本机构向当事人、新闻媒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的,应当经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填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记录在案。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以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终执法质量考评:
(一)现场执法记录的完整性和记录质量情况;
(二)执法态度、执法用语、执法行为的文明规范情况;
(三)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科室及案件主办人的责任:
(一)有条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没有进行,影响重大案件办理或导致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撤销的;
(二)为掩盖违法行为而不对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擅自对视听资料进行剪辑、删改、损毁的;
(三)对视听资料管理不善导致证据丢失、损毁致使案件难以定性、处理的;
(四)私自或者违规调取、复制、使用、披露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影响案件办理、事件处置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因未严格执行本使用管理制度规定,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调查、复议、应诉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故意损毁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
(七)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城管局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城管局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日常行政处罚、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城管局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城管局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拟定的检查内容有1…2…3…”。
第七条、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城管局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县住建局音像记录管理人员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城管局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传输到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活动结束后的2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交至县住建局音像管理人员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作为城管局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音像管理人员统一提供并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局督查室对行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因工作需要调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音像管理人员提供查阅或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执法人员正确合理使用执法记录仪,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维护当事人及城管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结合我局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使用规范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执法巡查、值班备勤的队员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执法巡查前,统一将执法记录仪摄像头佩戴在上衣左侧肩袢,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
(三)城管执法队员在重点点位盯守,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
(四)城管执法队员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五)城管执法队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队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
(六)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
(七)执法时因执法记录仪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视情停止执法活动,或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
第六条、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时,执法队员应先告知当事人“您好”,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过程中队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各使用中队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各中队队长为本中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使用中队应及时联系局办公室安排维修。
第九条、执法记录仪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仪的,除原价赔偿外,还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各中队队长对本单位现场执法记录仪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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