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0-08-26 16:20:15 制度 我要投稿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实现权责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人员。

  第四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决策过错有权投诉、举报。

  第六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重大行政决策基本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采取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结果的;

  (五)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七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限期整改、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责令道歉、行政效能告诫、诫勉、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

  行政决策错误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根据过错情形可单处也可并处。

  第八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具有决定作用的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二)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分管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三)重要领导责任,是指行政首长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审核人改变决策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批准人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承办人,是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是指分管该工作的负责人;批准人,是指有批准权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六条 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视其情况给予行政处理;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作出书面检查。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应负直接责任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过错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责任追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于追究。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过错实行责任倒查制度,行政机关做出重大决策事项,由行政机关办公室做好纪录,登记重大决策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重大决策出现过错,启动责任倒查机制,根据决策过程中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过错责任,情节轻重,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应予追究决策责任情形的;

  (二)干扰、阻止决策责任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信访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决策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决策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发生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有效阻止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

  (四)出现意外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决策过错发生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决策责任追究机关调查后,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作出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清,或者无过错的,应当作出不予追究决定。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二十三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本级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诉人。申诉至上级机关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人的处分,应当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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