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0-09-17 09:09:35 制度 我要投稿

乡镇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应制定规范的乡镇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下面给大家分享乡镇扶贫资金管理制度,欢迎借鉴!

乡镇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乡镇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扶贫资金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扶贫发展资金、扶贫成效奖励、县级贫困村专项扶贫发展资金、中央彩票公益金、造福工程搬迁、教育扶贫、社会扶贫、雨露计划培训、山海协作发展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老区扶贫建设资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旅游项目扶贫资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县、镇财政预算安排扶贫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的原则,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实施。

  (二)专款专用,重点优先。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镇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用于我镇扶贫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贫困村壮大村集体经济。

  (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必须符合我镇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用:

  1.围绕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推广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2.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村、组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小型水利工程、村组道路工程;支持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3.围绕培育壮大新型农民经营主体,扶持带动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农家乐示范户发展。

  4.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开展扶贫助学,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非农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5.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村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

  6.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五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四)与扶贫开发项目建设无关的基建项目;

  (五)购买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及其费用;

  (六)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七)其它与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

  第六条 扶贫专项资金设立专户,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

  第七条 镇财政所收到上级下达或拨付的扶贫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一星期内拨付至镇扶贫专户,同时下达扶贫资金指标通知,明确注明资金性质和资金用途等。

  第八条 扶贫专项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把关,严格审核。凡属工程类项目资金,应按规定进行项目立项、项目预算和预算审核、项目公示、项目招投标、签订项目合同或协议、项目完工结算和结算审核等项目建设程序。工程款一律实行按建设进度支付,禁止预借预支工程款,工程款支出不论数额大小,必须使用正式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支出。

  第九条 拨付到户到人的扶贫资金支出,根据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各相关村两委、包村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需严格审核把关,经镇长审批后,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由扶贫专户直接拨付到户到人。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必须按照扶贫政策核准的范围、对象、标准管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使用效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在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责任追究:

  (一)虚列支出,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专项资金的;

  (二)审核、评审、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扶贫资金使用不当的;

  (三)无故延迟拨付扶贫专项资金,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侵占、挪用、截留或者滞留扶贫专项资金的;

  (五)在扶贫专项资金发放中优亲厚友的;

  (六)违反规定私存私放扶贫专项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改变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投向、发放方式或者开支标准的;

  (八)应实行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而未执行的;

  (九)伪造、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十一)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者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

  (十二)其他违反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上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发改、民政、扶贫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村级扶贫资金同时应接受镇扶贫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镇纪委、财政所、经管站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扶贫办、经管站、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乡镇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镇设立的用于贫困村、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来源主要是县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五条(一)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镇、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

  第六条(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四)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建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

  (八)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管理

   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应依据:

  (一)国家扶贫方针政策;

  (二)贫困人口数;

  (三)贫困村,户数;

  (四)自然条件;

  (五)基础设施状况;

  (七)贫困户农民人均纯收入;

  (八)资金使用效益;

  (九)其他。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程序为:

  (一)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由镇财政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十四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检查

  十五镇财政所、计委(以工代赈办)、扶贫工作站要依法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十七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要如数抵减下年度拨款,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乡镇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惠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资金使用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扶贫惠农资金包括低保、五保、危房改造补助、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补奖,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以及其他到户扶贫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全镇扶贫惠农支出的各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追加的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各村和相关中心站(所)应当严格执行扶贫惠农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扶贫惠农资金各项数和相关材料的审核把关,负责项目的实施、督导和验收。

  第二章 资金的审核

  第五条  各类扶贫惠农政策对象的审核工作,必须逐级进行。实行“三议三公开”方法,先由各村民小组成立评议小组,对扶贫惠农资金发放对象进行酝酿评议,确定初步对象并进行公示后上报至村委会,由村“两委”审议,再进行公示,最后由村民代表会进行决议,决议后再进行公示。整个程序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执行。

  第三章 资金发放

  第六条  扶贫惠农资金的发放应当坚持“基础做细,程序简单,公开透明,便捷群众”的原则,主要采取“一折统”的形式进行发放。

  第七条 “一折统”是指在金融机构为农民开设的固定补贴存款帐户,每户一个存折。涉及农户的补贴资金必须通过该存折发放。

  第八条 惠农资金到账后,镇信用社及时通知乡镇财政所提供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和有关电子数据,及时划转资金。

  第九条 信用社根据镇财政所提供的惠农财政补贴花名表册,在5个工作日内将惠农资金直接打入农户“一折统”存折,并将支付清单及时反馈镇财政所。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或冒领,不准直接发放现金,不准转交他人代领存折,不准抵扣代缴任何款项(包括银行贷款),严格按照“财政—信用社—农户”的模式封闭运行。

  第十一条   信用社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资金安全、方便、快捷地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十二条实行“一折统”发放的扶贫惠农资金必须由农户持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和“一折统”存折到信用社方能支取。未经农户本人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农户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和“一折统”存折到信用社支取涉农惠农资金的,信用社不得支付,否则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中心站(所)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严格遵守审核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扶贫惠农资金的专款专用,促进农业发展、促使农民增收、保证农村稳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镇政府每年不定期开展扶贫惠农资金专项检查。镇纪委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当坚决查处,公开曝光。

  第十五条  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在拨付资金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或追缴拨款: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扶贫惠农补贴资金的;

  (二)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扶贫惠农补贴资金的;

  (三)拒不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扶贫惠农资金。对于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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