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以及交通部相关道路运输管理规章,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以下简称"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核)定、车辆维护、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档案管理、车辆技术审验等。
第三条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全省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评定公布我省辖区内客车生产厂家出厂的中级客车车型;监督指导全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标准,制定辖区内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属于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的车辆实施技术管理;监督指导全市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标准;按照本级许可权限对辖区内车辆实施技术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章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
第八条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九条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具备条件的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车辆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以下简称"国标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以下简称"国标GB1589")的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车辆检测报告,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 (见附件1)作为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内注明。
第十条 营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前,以及年度车辆技术审验时应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第四章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营运客车按车长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种;特大型和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五级,中型和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四级。
第十二条 客车生产厂家出厂新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出厂新型客车评定为高级客车的,按客车生产厂家报经交通部评定并公布的文件执行
我省辖区内客车生产厂家的出厂新型客车拟评定中级客车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报并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以下简称"行业标准JT/T325")和《山东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暂行规则》(以下简称"等级评定暂行规则")的规定进行相应评定,符合要求的,以文件和网站形式向社会公布;出厂新型客车为普通客车的,客车生产厂家不需报请评定。
第十三条 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核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行业标准JT/T325"、"等级评定暂行规则"、交通部公布的高级客车技术参数、我省及其他省(市、自治区)公布的中级客车技术参数等相关文件资料,以实车查验方式进行类型和等级核定。
查验核定符合要求的,出具"客车等级评定表"(见附件2)作为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因车辆出厂前客车生产厂家不按公布参数生产,或者长期使用机件磨损老化、使用中变更底盘(车身)等配置或改变座椅安装、行李箱等结构尺寸,导致不符合车型原等级要求的,应降低至相应等级并出具新的"客车等级评定表",按有关规定调整其经营范围。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应在《道路运输证》车辆类型栏内注明。
第十四条 营运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前,以及年度车辆技术审验时应进行客车等级核定。营运客车过户时,应重新进行客车等级核定。
第五章 车辆维护
第十五条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第十六条 日常维护是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为作业中心内容,由驾驶员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一级维护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由机动车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二级维护是除进行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由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应按期执行。维护作业项目应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原厂说明书的规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不得降低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确保车辆装备齐全有效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车辆维护应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具有整车维修能力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护应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认定,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
第十八条 车辆维护按车辆行驶间隔里程进行:日常维护是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进行。一级维护是车辆每运行2-3千千米进行一次。二级维护是车辆每运行1.4-1.7万千米进行一次。
对不便于按行驶间隔里程进行二级维护的车辆,可按下列间隔时间进行二级维护:客车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超过4个月;道路普通货运车辆等其他道路运输车辆不超过5个月。进口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无出厂说明书的,按上述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进行。道路运输车辆经封存后启封使用时,应进行必要的维护。已封存3个月以上的应进行二级维护。
第十九条 车辆维护实行合同制,承、托修双方应签订维修合同,实行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二十条 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六章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由符合条件的检测站进行。
第二十二条 检测站分为A、B级。A级检测站可以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维修质量、技术状况等各项检测诊断经营。B级检测站可以进行车辆维修质量、技术状况等各项检测诊断经营。 检测站应满足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GB/T17993,以下简称"国标GB/T17993")、交通行业标准《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478,以下简称"行业标准JT/T478")等有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开办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诊断经营业务,应按照"国标GB/T17993"、"行业标准JT/T478"等对检测站进行建设、改造,报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专家评估达到规定条件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函告有关当事人并在网站公告。
检测站的设备器具、管理制度、人员素质、档案管理、技术资料、微机控制系统等应定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检测站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申请办理计量认证;对使用的计量检测诊断仪具,进行周期检定;按照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车辆进行检测诊断,保证检测诊断结果准确可靠,由检测站技术负责人签发车辆检测报告;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档案。
车辆检测报告全省统一式样,一式两份,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检测站各存一份。车辆检测报告应保存2年以上。
第七章 车辆档案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评定记录(附车辆检测报告)、营运客车等级核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见附件3)由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厂新车投入使用前,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检查和调整,查验附属装备配备情况,组织车辆驾驶从业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严格执行车辆走合期的各项管理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营运客车等级核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技术档案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推荐式样,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印制。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车辆管理档案、车辆技术档案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健全管理和考核制度,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道路运输车辆办理过户等变更手续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将车辆管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车辆落户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和定期向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制度。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情况应三个月报告一次,车辆事故情况应每月报告一次。个体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和定期报告由委托实施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或二级维护的单位负责进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报告有关信息录入车辆管理档案。
第八章 车辆技术审验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审验时,应当包括以下技术项目:
(一)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二)核定营运客车等级;
(三)车辆技术档案管理情况;
(四)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五)车辆强制二级维护执行情况;
(六)国家和我省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车辆以上技术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车辆审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或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依据《道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对其他违反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有关规章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我省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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